【行政执法】行政正当程序,主要可以归纳为回避制度、事先告知及听取申辩、流程公示、不利处分说明理由、听证、法律文书查阅、救济途经与时限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等。
1.回避制度,主要是“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这一正义原则的体现。如,前程序使后程序回避,执法人员与审核、审批人员不应相同,执法时有利害关系的回避,听证案件主持人与案件 直接利害关系的也要回避,等。
2.事先告知及听取申辩,目的是确保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3.流程公示,也就是平常所说的便民告知,即通过在办公场所现场公告栏、政府网站开设的栏目等,公开办事的流程、需要提供的材料、办事的注意事项等内容,方便当事人及时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4.不利处分的说明理由,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处分前,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不予行政许可等,都应当说明作出该不利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5.听证,是在对某些影响公民权利或者利益的政府政策问题作了最终决定之前,给予异议者一次公平听证机会的典型行政措施。我国的听证制度,可分为法定听证和任意听证两类,即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带有。
6.法律文书查阅,也称为卷宗阅览权,即在行使或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当事人有权阅览在程序中制作的案卷。
7.救济途径时限告知,跟复议诉讼时效的起算有关,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的期限”及救济权利的告知程序。
8.政府信息公开,主要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大致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观点来源于刘平著《行政执法原理与技巧》第461~467页。
#大学生嫖娼被学校开除学籍,这一处分对当事人的一生有何影响#
如果大学生毕业以后,
进入体制内,
估计影响还是相当大的,
提干呀,
一旦查到档案,
都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法释〔2011〕12号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主持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第九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意见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二条 对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对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未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男人要是管不住裤裆里那玩意儿,你还能干啥事!当年看亮剑,李云龙教训段鹏的桥段令人捧腹!可现实中就有这样的人,而且还是道貌岸然的公职人员。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政府官员乱搞男女关系上演“帽子戏法”。一段时间以来,先是成都两位副区长不雅聊天记录曝光,后是扬州副市长与90后美女副局长在其婚房内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其丈夫录下视频并实名举报至省纪委,官方已介入调查,被处理估计是大概率事件,再到海口某区局长与副区长半夜在家中被其丈夫发现并拍摄视频上传至网络。
在这三对男女关系中,如果男未婚女未嫁,郎有情妾有意,那也没什么好说的的,大不了就是违反工作纪律,对其批评教育也就是了,成都两位副区长可能还涉及违反回避制度,一方调离也就是了。
可事实上,这三对男女都是已婚,都有自己的家庭,在这种情况下相互私通媾和,不但违背公序良俗,还涉及违背《婚姻法》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已经上升到涉嫌违法的严重程度。
同时,在一方或者双方已婚的状态下,二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还应当受到党政纪处分。根据《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5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也就是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严重者最高可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相信随着官方调查的深入,事实一定会被公布于众。如果情况属实,这些违法乱纪的人必定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如果事实与网传不符,那也一定会对当事人起到警醒作用,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谨慎。
#校方通报男生被指在女友孕期出轨#
从女生曝光的聊天截图来看,这名男生在女友孕期出轨了十人以上,解决事情的态度也是回避不处理。不过中南民族大学对该生的处分结果来了,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
就像女生在看到结果时说的那样,男生的种种行为最后只得到学校的一个处分,男生依然可以逍遥地出国留学,而怀孕八周的她却承受一切。
同样在这件事中,被“出轨”的女生也有不少人是受害者,所以一定要“爱人前先爱己”。
#武汉头条# #高校# #媒体人周刊#
“辅警也敢扣我分?”山西忻州,一名开警车的辅警因司机开车超速10%,单独做出扣除司机驾驶证6分的处罚,司机不服并且质疑辅警没有执法权限,要求辅警出示执法证件,但辅警全程回避。事后忻州交警回应称辅警确实没有执法权限,后续要看领导怎么处理。(来源时报视界)
@王仪律
不知道这位辅警大哥是怎么想的,一个人也敢开着警车去道路执法,作为一个辅警,难道不具备最起码的执法权限和必要的法律知识吗?辅警的名字里虽然也带着警字,但是他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警。
辅警的正式称呼是“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是在公安机关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警务辅助工作,但是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是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来承担。勤务辅警的大多数工作就是协助安全管理、交通检查等。
本案中的这名辅警是完全没有认识到自己身份的限制,以为自己穿上了制服就有了权利,可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扣分,这是大错特错的行为。别说这个辅警没有权利单独进行扣分处罚,就算是正式交警单独对他人进行处罚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交警在做出处罚的时候,现场至少是两个人,至于两个人的构成,法律规定至少有一个是正式警察,另一个可以是辅警陪同。
那么有人问了,如果在本案中,对司机扣除6分的如果是正式交警,岂不是还是违法吗?因为只有一个交警在执法啊!折后再难过想法是正确的,但是法律有特殊规定,那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第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总是在路上看到一个交警也能在路上给司机开罚单的原因了。
虽然法律规定一个交警可以进行处罚,但是前提是司机必须要有违反道路安全规定的行为,否则就是滥用权力。本案中,报道说司机是因为超速10%被处罚扣六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即便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就要被记6分。
虽然辅警在处罚程序和主体上存在问题,但不至于连超速10%的处罚决定也搞错了,从视频中也可以看出来,司机开的是一个大货车,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司机是在告诉或者城市快速道路上超速10%,否则连处罚决定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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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孩事件问责:17名干部被处分# 整个调查一个礼拜,迅速,详细,处理有力,大快人心!不遮掩,不回避,查责任,有落实!丰县县委书记,县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分别被撤职与免职!早该这样一查到底了,为调查组点赞!
真相水落石出,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务实细致的调查通报还原了事件的来龙去脉,依法依规或救助受害人或惩罚违法犯罪渎职者,给了全社会一个很好的交代。
应就此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侵害妇女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等群体权益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落实救助帮扶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权益。
不幸的女人,可怜的孩子。愿天下无拐!头条热榜
【阎锡山的权术:对部下24小时监控,不留死角】
据晋军高级将领楚溪春回忆,阎锡山曾训练过一批十三、四岁的儿童,叫作服务士,分配给晋军各军长、师长,每人2个服务士。
服务士每天服侍军(师)长,扫地、倒茶什么都干,军(师)长会客不能回避他们,他们有随时出入军(师)长卧室的自由。每天晚上,服务士都要把军(师)长一天的活动汇报给阎锡山。
服务士打小报告,怎么说、怎么写,军(师)长完全不敢过问。(你没问题,你怕什么,你过问,说明你心里有鬼)
各军(师)长明知这是监视,但绝不敢干涉和抵制,因为阎锡山说了,如有干涉,是要受处分的。
老胡在红码处理问题上好像什么都说了,却好像什么都没说透:不是处罚太轻,而是回避了某些东西,一个政法委副书记无缘无故为什么要给储户赋红码,是收了钱了还是受到上级的压力了,这些都没说清楚?
没有授权的情况下随便用了下核武,还是用来对付自己人,就这样处理?这是在警告还是在鼓励犯罪呢?还是有什么说不出的苦衷。初衷也许是为了“社会大局稳定”吧。
自投罗网?男子吸毒后到派出所开无犯罪证明记录,结果......
9月14日,云南一男子前往某城区派出所开具证明。民警在对其审查时,发现该男子刻意回避民警询问,神色慌张。
看男子举动实在怪异,于是民警就对他进行了尿液检测。一查以后,男子果然有问题,其结果呈四氢大麻酚酸阳性。
随后,该男子被拘留。网友纷纷调侃道,“这下有犯罪记录了”“这难道不是自投罗网”......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今天就不调侃了。我们来说说,男子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在此,也想提醒一下大家,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好奇心,就去触碰毒品。否则,将会影响自己的一生。
毒品是十分可怕且令人厌恶的,为了消灭毒品,有很多在缉毒一线的人员因此牺牲。他们隐姓埋名,出生入死,接受着最危险的任务。
作为一个有良知的公民,我们应该远离毒品。这既是对自己的爱护,也是对缉毒警察的保护!
向所有奋战在缉毒战线的工作人员,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