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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公务员真题(2016年江苏公务员行测真题及答案)

江苏省苏州市2014-2022年中考数学真题 苏州五科(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中考卷,你们都做过了吗?如果没有,初三最后一个学期要加油了!!

江苏省苏州市2014-2022年中考数学真题

苏州五科(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中考卷,你们都做过了吗?如果没有,初三最后一个学期要加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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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2014-2022年中考数学真题卷

江苏13大市的历年中考卷,今天发的是泰州的,你们做了多少个市呢?马上新学期开始了,如果还没开始做的同学要抓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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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起眼的女子白珍,竟然在正月初二干了件让全村男人惊掉眼球的事——徒手从零下一摄氏度的烂泥塘里,抢救出一头二百多斤重的失足老母猪。

2014年,在江苏如皋的一个村子里,偶发了一件事,一头二百多斤重的怀了崽的母猪陷入了烂泥塘。

事发当时白珍的男人不知道去了哪儿,村子里自发去现场帮忙的男人好几个,貌似很卖力,围在池塘边上各种吆喝,但母猪的腿被污泥糊住就是没办法走出来。

结冰积冻的大冷天啊!时间一分一秒地流走,眼看母猪就要不行了,瘦弱的白珍倾刻超人附体,挽起裤脚冲进池塘里,生生地把母猪揪了出来。

白珍的行为,让全村的男人们都自愧不如。

@流云文苑 这是我读书时看到的一个小故事。

我认为,全村男人都比不上白珍,不是因为别的,是自私所致。因为这头猪是白珍家的,与一干男人都没关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此他们几乎只动嘴不动手,成为了看客。

而白珍则不同,一头带崽的母猪,是家里的经济来源,是新年的希望,因此,她会拼力去救。没有救世主,那就自己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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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食堂就餐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行申707号行政裁定书认为:食堂并非工作场所,中午用餐也非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也不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所以不属工伤。

案例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行终字第00228号裁判的汪小年与苏州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案,认为在单位食堂吃午饭期间滑倒受伤,既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案例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行申335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就餐完毕之后,基本上就要继续投入到工作中,因此,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隘地理解为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本案中,公司食堂作为专门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饮食的附属场所,处在公司有效管理的区域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就餐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该就餐行为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故可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行终字第00499号裁判的如皋市雅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案,认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作狭隘的理解,要结合具体案情,从立法宗旨出发予以判断。本案的情形系在单位食堂用餐时受伤,在单位用餐时间是工间休息时间,亦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其次,本案中高秀玲受伤是在上诉人雅酷公司的食堂内,在上诉人雅酷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因此,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例五: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行终字第00168号裁判的昆山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案,认为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款中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本案中,原审第三人李笑兰在午间用餐属于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期间因滑倒受伤,系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淮安历年中考数学试卷2014-2022年

不管你的学习怎样,这个寒假一定要抓紧做一做历年中考试卷,了解题型,检测下自己,开学后有针对性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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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中考数学2014-2022年

初三同学最后一个学期了,你们开始进入复习了吗?历年中考卷做了多少份了呢?再不加油就没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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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南京的唐某在2014年购买了一批明清样式的红酸枝家具,总价23.8万元。7年后,唐某发现自己当初重金购买的家具可能是假货,经检测确非红酸枝材质。于是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家具店返还家具款23.8万元及3倍赔偿71.4万元。

原来,唐某在2014年向江苏宜兴的一家家具公司购买了一批红酸枝材质的家具,分别有明式床1套、清式五斗柜1只、清式顶箱柜1组、清式电视柜1只。

到了2021年,唐铭发现所购家具可能是假货,遂于同年委托检测,检测结果为:除清式顶箱柜为红酸枝材质外,其他3件家具材质均为阔变豆。

唐某拿到检测报告后便向家具公司反馈,家具公司立即派员到唐某处现场取样,进行二次检测。但家具公司始终拒绝公开二次检测的结果。

面对唐某的起诉,家具公司表示:

1.唐某购买家具发生于2014年,距今久远,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家中的家具和当时所购买的是一致的。

2.红酸枝系民间通俗说法,并非学名。在互联网查询,阔变豆在市场上也被称为红酸枝、中美洲白酸枝。因此,即使家具店以红酸枝名义销售阔变豆材质的家具,也不属于欺诈销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销售,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本案中,唐某在购买家具时,明确注明家具材质为红酸枝,但鉴定结果显示家具店所售家具实为阔变豆材质。唐某作为普通消费者,不具备木材质地的专业知识,仅能对家具的纹理、颜色、款式等外观属性进行肉眼上的辨认。

而家具店未对唐某解释红酸枝与阔变豆的区别,反倒进一步确认唐某购买的家具就是红酸枝材质。不仅如此,从事后的鉴定结果来看,家具店向唐某销售的4件家具中,清式顶箱柜为红酸枝材质,其余3件为阔变豆材质,即家具店具备区分红酸枝材质与阔变豆材质的能力。因此,家具店的行为构成欺诈销售。

关于唐某送检的家具是否就是当年在家具店购买,这就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刑事案件要求证据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民事诉讼则没有这个严格,只要能够让一般人相信待证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即可。

本案中,唐某主张的问题家具在数量、款式、花纹等均与7年前订货单的描述相一致。家具店收到唐某的反馈后,立即现场采样进行二次检测,当时既未提出怀疑,事后也没有公开二次检测报告。上述事实,足以使大众相信唐某送检的家具就是从家具店购买的。

法院认为,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应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遏制不法商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道德、不诚信行为。惩罚性赔偿的根本目的是用来处罚违法者恶劣的心理状态和行为。

最终,鉴于清式顶箱柜确为红酸枝材质,且唐某和家具店认可其价值9万元,法院判决家具店对其他3件家具做退货处理,返还唐某14.8万元,支付3倍赔偿44.4万元,并承担5200元的鉴定费用。

案件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6256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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