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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税公务员公示(广东税务公务员公示)

广州一酒家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失信主体,虚开金额4亿多元 #广州#

广州一酒家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失信主体,虚开金额4亿多元

#广州#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022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广州幸某酒家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穗税二稽通〔2022〕0157号)。广州幸某酒家有限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的行为,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的规定,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公布失信信息。

广州幸某酒家有限公司

1. 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 主要违法事实

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086份,金额47736.09万元,税额8115.14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上述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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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头条#

广州市税务局对19家公司公告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

#广州#

2022年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发布了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其中,对19家公司公告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

涉案19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拟将涉案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的规定,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拟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事由、依据;

(三)拟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

(四)拟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提示;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六)其他相关事项。

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告知其拟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例如:

广东恒某药业有限公司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087号送达公告)

纳税人名称:广东恒某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0007750625495,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甲街2号A广场B栋二楼201房,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罗某某,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性别:男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号码:445281************。

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主要违法事实: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49份,金额6459.22万元,税额1098.07万元;二、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9656份,金额92952.57万元,税额15801.94万元(其中3374.49万元已另案处理);三、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23028.22万元。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5455.67万元的行政处理。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2021 年第 54 号)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 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并将推送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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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头条#

广州一环境科技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定性为虚开,被追缴相应税费

#广州#

2022年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即《广东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120号送达公告)。

一、违法事实

取得汕头市曙某照相器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合计1357461.51元,税额合计230768.49元,价税合计1588230元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证实,你单位是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和支付一定的开票费用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上述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汕头市曙某照相器材有限公司开具的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广东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发票明细表》,含上述18份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834868.44元,税额合计478271.56元,价税合计3313140元。上述16份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478271.56元,你单位已于在税款所属期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抵扣完毕,其中2017年1月100342.16元、5月46809.56元、10月44246.50元、11月36441.03元、2018年4月19935.04元、6月189917.98元、8月19420.68元、12月21158.61元,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证据证明:

(1)汕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

(2)从底账系统打印的你单位申报认证、抵扣的记录;

(3)征管系统打印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截屏记录;

(4)公安机关转来函件所附广东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曙某照相器材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广东泽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及相关资料;

(5)《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处理决定

(一)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违法事实(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用和资金回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357461.51元,税额合计230768.49元,价税合计1588230元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上述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

(二)追缴增值税和相关税费、加收滞纳金

对于违法事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广东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发票明细表》,含18份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追征你单位增值税478271.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33479.0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教育费附加14348.15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9565.4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478271.56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33479.01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定性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征你单位增值税478271.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479.01元,并加收滞纳金,追征教育费附加14348.15元、地方教育附加9565.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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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荣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稽罚〔202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未按规定申报

违法事实: 1.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税款。2.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的税款和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的税款处0.6倍罚款,计20260669.36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26.0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46Q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46Q

地方编码: 440100

根据官方通报的信息:通过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1926.05万元,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有关税款1450.72万元。对平荣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6倍罚款,共计6200.3万元

据此我们可以计算:

罚款基数为:20260669.36/0.6=33767782.27=3376.77万元,与官方数据吻合

滞纳金=6200.3-3376.77-2026.07=797.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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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4家公司因虚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广州#

2022年6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一批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广州紫某实业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分别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涉案24家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将24家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公布失信信息。

2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60多万元(税额11万多元)至1亿多元(税额1600多万元)不等,例如:广州佑某服装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1098份,金额10028.55万元,税额1692.8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上述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24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1.3.基本案情: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广州市A清油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涉案税款共计人民币386843.2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完成捐赠3万元抗击疫情医用物品的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刑不诉〔2020〕13号)

2.3.简要案情:木某某作为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采购员,为减少公司经营成本,向时任公司副总经理何某某请示后,从他人处购得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74640.93元交予财务用于抵扣。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且已完成24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19〕334号)

3.3.简要案情:邓某某为非法牟利,为广州A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税额为人民币73898.27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天检刑不诉〔2019〕171号)

4.3.简要案情:王某甲为广州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为了抵扣公司税款,通过中间人罗某乙购买了B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虚开的五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73848.29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但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不大,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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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13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确定为重大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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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在官网发布了一批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佛山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佛山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对外开具的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普通发票,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13家公司涉及建筑工程、广告、建材等行业,虚开的金额从400多万元至1000多万元不等,例如:佛山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18份,票面额累计1085.5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普通发票。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上述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虚开金额虽然超过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具有自首、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伍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号)

1.3.简要案情:伍某某指示他人,让广州市A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联社虚开400万元的发票,该公司收取联社78万元税费后,为联社开具62张金额共计478万元的发票,后联社将上述478万元发票进行记账。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对于未能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程某甲虚开发票案

1.2.案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18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虚开金额达人民币3973906.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程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程某甲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1.案例二:谢某乙虚开发票案

2.2.案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604刑初1022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票面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5670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乙犯罪后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乙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谢某乙是初犯、有自首情节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谢某乙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3.1.案例三:木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431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金额509989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木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前受到传唤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木某某所虚开的发票没有入账,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某某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经查,现阶段我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宜认定被告人木某某虚开发票的行为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故公诉机关的该指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判决如下: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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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广州一物业管理公司偷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合连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R9K62N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9R9K62

法定代表人: 刘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13024********452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1〕 11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出租“嘉禾君天大厦”商铺,取得商铺租金及管理费收入、水电卫生杂费及公摊收入合计4,106,237.85元,其中租金及管理费收入2,854,130.00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2,718,219.05元(其中,2017年287,799.05元,2018年1,239,662.86元,2019年1,190,757.14元);水电卫生杂费及公摊收入1,252,107.85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215,638.69元(其中,2017年116,510.67元,2018年570,533.84元,2019年528,594.18元)。上述收入至检查日止未作账务处理,未开具发票,造成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分类账反映不含税收入684,770.23元(其中2017年1,766.02元,2018年336,348.87元,2019年346,655.34元),已按3%征收率申报增值税销售额684,770.23元,并申报增值税4,510.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5.7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租赁合同复印件;(2)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3)你单位出具的《合连君天公司租金水电杂费明细表》及相关附表、《情况说明》;(4)你单位相关所属期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财务报表、凭证等复印件;(5)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及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导出的税费申报情况;(6)相关银行提供的账户交易流水;(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单位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取得“嘉禾君天大厦”商铺租金及管理费收入、水电卫生杂费及公摊收入,未作账务处理,未开具发票,造成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188,412.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86.0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99,299.17元(其中:增值税罚款94,206.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5,093.01元)。

罚款金额(万元): 9.92991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1-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地方编码: 440100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约谈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2-09-08 14:3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识别号:9144010***W5118T):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约谈通知书》(穗南税二所评约〔2022〕2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约谈通知书》(穗南税二所评约〔2022〕2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359家企业欠税超71亿元,广州税务局发布2021年第2季度欠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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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

2021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欠税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欠税公告(2021年第2季度)》(2021年第3号),对截至2021年6月30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及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予以公告,包括正常户纳税人和非正常户纳税人两类。

1.企业欠税方面

本欠税公告共涉及359家企业,欠税金额合计7140964526.9元。其中,268家企业是正常户纳税人,欠税金额合计6240469065.03元;91家企业是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金额合计900495461.87元。在欠税金额方面,正常户纳税人共计有10家企业的金额超过亿元,非正常户纳税人则有1家企业超过亿元。分别是:

(1)正常户纳税人

1)广州市华某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共计608822712.53元;

2)广州粤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缴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房产税共计365374940.60元;

3)广东誉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共计354497991.38元;

4)广州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共计345025528.72元;

5)广州华某实业有限公司,欠缴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共计286164750.13元;

6)广州盛某电子有限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共计147641527.54元;

7)广州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欠缴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共计138355484.71元;

8)广州清大某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欠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共计133841645.96元;

9)广东新供销某某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欠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共计132016728.10元;

10)广州市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土地增值税共计118109960.13元。

(2)非正常户纳税人

广州天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欠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共计146601160.20元。

2.个体工商户欠税方面

本欠税公告共涉及41家个体工商户,欠税金额合计19036010.18元。其中,26家个体工商户是正常纳税人,欠税金额合计13172419.19元;15家个体工商户是非正常纳税人,欠税金额合计5863590.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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