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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公务员招考公告(延安市公务员录取)

近日,陕西曝光一件奇葩事儿。男子与失足女性交易后成为朋友,双方多次自愿发生关系。某天女方因心情不好吃安眠药致昏迷,男子赶来照顾女方,并趁其昏迷与之发生性关系,女方室友看到后报警。这构成强奸么?来看看法

近日,陕西曝光一件奇葩事儿。男子与失足女性交易后成为朋友,双方多次自愿发生关系。某天女方因心情不好吃安眠药致昏迷,男子赶来照顾女方,并趁其昏迷与之发生性关系,女方室友看到后报警。这构成强奸么?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事发陕西延安,王某出生于1991年,初中文化,无业。去年7月26日,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失足女李某,并与其有过两次性交易。后王某与女方成为男女朋友,8月12日凌晨,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来源: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8月12日上午,女方以睡眠不好为由让王某帮其购买了安眠药,后王某称自己要去神木大柳塔,可以给女方及其朋友白某介绍正规陪酒工作,于是三人于当日12时从延安出发,晚上9点抵达大柳塔镇。

王某给女方及其朋友在大柳塔某宾馆开了房间,后王某称要去见朋友,就离开大柳塔镇前往榆林市,当晚11点女方因心情不好产生轻生想法,早服用了一瓶安眠药后昏迷。

8月13日凌晨,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女方发的吃药视频后立即返回宾馆房间,采用灌浓茶、绿豆汤等方式企图让女方清醒。

8月13日晚上至14日早上,王某在照顾女方期间与其同睡一床,趁女方昏迷,先后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女方朋友白某发现后质问王某:她都这样了你还要跟她发生关系?王某称:你别管。

当日10日,白某见女方仍在昏迷,遂报警求助。警方调查发现,女方仅13岁,于是将王某拘留,后检方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男子王某提出3点理由,认为其不构成强奸罪:

1、其与女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发生性关系时均为自愿。

2、当晚女方并未完全昏迷,其有意识,过程中男方也并未使用任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女方与其发生性关系,

3、女方告诉自己她21岁了,因其长相成熟,自己从来不知道她才13岁。

一、与女朋友发生性行为,可否触犯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根本不在乎你们是不是男女朋友,是不是夫妻,只要你的行为达到法条所规定的要件,即可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2点:第一,存在主观故意,即意图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第二,存在具体行为,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或违背女方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只要达到以上两点,即可构成强奸罪。

因此,哪怕是男女朋友,甚至是夫妻,只要发生性关系后女方报警,而你又无法证明你们发生性关系是女方自愿的,或者是双方合意的,很大概率会涉嫌强奸罪。当然,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也会全面考虑双方关系后作出判断。

二、趁女方昏迷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么?

本案中,王某认为其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未反抗,因此不构成强奸。这是很多人的误区,他们认为强奸罪一定是强行的,只要女方没反抗,那我就不是强行的,也就不是强奸。

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女方意愿,不管是否采用暴力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什么叫违背女方意愿,即:只要女方未同意,就属违背意愿。

本案中,女方因服用大量安眠药处于昏迷状态,该种状态下,其已丧失性自主权,男方与之发生性关系,明显未得到也不可能得到女方同意,因此已构成强奸罪。

不仅是昏迷,包括醉酒、睡着等状态,都属于同一性质,女性在该种状态下,已失去性自主权,千万不要贸然与其发生性关系,一旦追究,很大概率三年起步。

三、与未满14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一定构成强奸罪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法条看,只要与未满14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但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女孩长得很成熟,看起来完全不像未满14岁的,这种情况下,男方不知女方未满14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且系双方自愿,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犯罪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回到本案,王某在不知女方未满14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可不认为是犯罪,但现在造成了严重后果,且情节并非轻微,因此已构成犯罪。

最终,法院认定,男子王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四、这起案子我们可以得到哪些警示?

1、不要认为是男女朋友就可以为所欲为,只要发生关系未得到女方同意,均可构成强奸罪。

2、不要认为对方醉酒、昏迷、睡着就可以为所欲为,女方无法表达同意,即可视为不同意。

对这个案子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晏公子Pro,在政府部门从事执法监管工作,专注公考、教育领域,每天分享有意思的案例,欢迎关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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