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案情。四川达州。周某和陆女士于2016年1月8日结婚,二人于2018年2月5日生育一女,2021年3月2日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陆女士与周某仍共同生活居住在达川区**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
2021年6月13日晚上22时许,周某与朋友聚会后回到家中。周某躺在客厅沙发上发了几个微信后随手将手机放在沙发上,然后回到卧室。
陆女士见周某这么晚回家,便拿起周某的手机查看,在手机相册中发现几张年轻女子的照片截图。
陆女士觉得周某喜欢上其他女子了,大怒,大声质问周某照片女子是谁,为什么要去勾搭别人。
周某发现陆女士在查看他的手机,便走到客厅抢夺手机。陆女士遂与周某争抢手机,后手机摔在地上。随后,陆女士与周某发生抓打。抓打过程中,周某将陆女士推倒在沙发上进行踩踏。陆女士则用指甲掐、挠周某的双腿。
周某气愤之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时而指着陆女士,时而指着自己,并问陆女士:“你是不是看不起我?我要死在你面前!”
陆女士见状起身抢夺周某手中的水果刀,抢夺过程中二人一起摔倒在地。陆女士抢过周某手中的水果刀,并骑压在周某身上,周某无法动弹仍试图抢夺水果刀。
随后,陆女士扑向周某,并将水果刀刺入周某的胸部。周某惨叫一声便一动不动。
陆女士见状,立即拔出水果刀扔在地上,并出门寻求邻居帮助未果。
随后,陆女士将周某扶至1楼大厅。此时周某已倒地不起,陆女士遂独自到小区保安室找到保安拨打120急救电话。
后救护车将周某送往达川区人民医院救治,陆女士也随车一同前往。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陆女士在达川区人民医院等待时,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民警抓获。陆女士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的死亡原因系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左肺上叶破裂并发大失血死亡。
2021年6月15日,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陆女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将其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女士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9月28日向达州市达川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
本案中,陆女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女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陆女士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