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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务员报考公告(宁波市公务员局官网)

“任性离职赔偿6300元”,浙江宁波的小李,任职一家当地外贸公司的业务员,月薪6300元,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于2023年10月届满,小李因个人原因要提前离职,人事却以小李没有提前30日通知公司拒绝了小李,小李气不过

“任性离职赔偿6300元”,浙江宁波的小李,任职一家当地外贸公司的业务员,月薪6300元,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于2023年10月届满,小李因个人原因要提前离职,人事却以小李没有提前30日通知公司拒绝了小李,小李气不过就直接走了,被公司告上了法庭,仲裁委裁决小李赔偿公司6300元的损失。

一般来说,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离职,需要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方便单位招募新的员工接手工作。

宁波的小李,在外贸公司上班,想到自己的工作没有太大发展,就向公司提出了离职,主管看到小李去意已决,也没有拒绝小李。

主管告诉小李,让他把工作交接办好再走,小李有点急切,将工作文件交接完了,就去找公司人事申请离职。

人事根据公司与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李若离职需要提前30日向单位提出申请,拒绝了小李的离职申请。

小李听到公司人事拒绝离职申请,就将辞职信留在自己的办公桌上,然后就离开公司了,公司发现小李的辞职信后,坚决不同意小李如此任性的离职,要求小李赶紧回公司办理交接。

公司邮寄给了小李返岗通知书,小李都没有给公司回复,也没有回到公司办理交接,小李认为公司是故意在为难自己。

直到有一天,小李收到了劳动仲裁委的开庭通知,才知道公司以自己没有提前申请离职,也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为由将自己起诉至了劳动仲裁委。

因为小李的突然离职,公司不得不赶紧找人来接替小李的工作,并且因为小李的离职,给公司造成了订单损失和招聘损失。

小李在庭上陈述,并非是自己不辞而别,而是公司故意为难自己,不给他办理离职手续。

而公司方面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员工离职需要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要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才能离开。

最后,劳动仲裁委认定,小李没有提前书面申请离职,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最后支持了公司的诉求,裁决小李赔偿公司6300元的损失。

@雾都法律人对于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小李冤不冤枉呢?

(1)根据小李入职时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个人情况提出辞职,应当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及解除合同手续。

(2)按照公司的规定,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均应当将因履行职务所获得的文件、资料成果及物品,包括原件及所有备份,无条件返还公司。因此,小李仅仅通过微信将客户资料发给主管,而没有将其他工作文件移交给公司,明显违反了公司的规定。

(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看来,无论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小李任性离职的做法都不值得大家学习!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和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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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内部人事任命通知!

请勿外传!

一公司员工辞职不干了,说走就走,居然被劳动仲裁,被判倒赔公司6300元,这是怎么一回事?

一般在离职的时候,基本上是结帐走人,手续不管是当天办理还是几天后办理,多多少少还可以拿一点钱。

但是如果说离职不干了,还要倒贴公司钱,相信很多人会觉得不可思议,也不愿意。

然而最近宁波鄞州区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李某原来是鄞州一家公司的外贸业务员,工资6300元/月,合同约定至2023年10月到期。内容包括:“第一,员工因个人情况提出辞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及解除合同手续,否则公司有权暂缓发放工资、奖金等款项,直至员工办理完相应手续。第二,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均应当将因履行职务所获得的所有文件、资料、成果及物品,包括原件及所有备份,无条件返还公司。第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前30天内,除非事先经过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员工不得将上述资料物品携带出办公场所。”

但在今年3月的一天,李某因为个人原因决定离职,便通过微信向自己的主管提出了离职申请。第二天,主管找到李某,表示挽留,但是李某去意已决,最终,公司不得不让李某进行工作交接,之后再去人事部办理手续。

当天下午,李某通过微信向主管发送一个“客户资料”文件包,就是所谓的公司文件资料,然后去找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但人事部却以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而拒绝办理。

之后李某又将《辞职信》留在了办公桌上自行离开了,也没有继续上班。其后,公司曾多次电话联系让李某回来办理离职手续,但李某一直认为自己已经交接完成,是公司在故意为难他。

因为李某的突然离职,公司也是千方百计找人替代李某的相关工作。后来公司方面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赔偿因突然辞职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订单损失、招聘损失、其他员工应急代工等经济损失。

最终,仲裁委裁决李某立即到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赔偿公司未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6300元。

因为自己的执意离开,未提前30天申请,居然要拿出这么多钱,想想真不划算。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一点,现在的企业出现“短工化”、”零工化”的现象比较突出,随着人们就业观念的不断变化,这种情况还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一方面是企业的用工荒,招不到员工,或者说是招不到企业需要的、合适的员工,另一方面是员工自身选择性大,觉得在哪里打工都一样,只要给的钱多。所谓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

我曾经在离职时也是在提出离职申请后工作了30天,也是有合同的,只要满30天,公司是没有任何理由拒绝的,更不要拿出一分钱。

虽然说,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也不需要向任何人说明什么原因,但从职业道德来说,随意走人是不可取的。员工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提高职业道德和增强工作责任心,无论是入职还是离职,都应该有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千万不要太任性。

或许有人会说,李某的工作岗位比较重要,就这么一走了之,公司肯定是故意整他,但回过头来想想,企业接受一个人,给你分配一个重要的岗位,也是花了很多成本和精力的,你也应该换位思考。否则出现像李某的情况,就得不偿失了。

大家认为,遇到这种情况,你们认为应该怎么做?#头条周刊##我要上头条##你会因为什么原因离职#

浙江宁波,发生一起极具争议的事情!一员工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被公司一纸诉状提起仲裁索赔。经过审理,仲裁裁决员工继续协同办理,并赔偿公司6300元损失。(来源:光明网)

事情是这样的,李某是当地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工资标准是一个月6300元,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3年10月届满。

但今年3月份的时候,李某思虑之后决定离职。既然决定就毫不迟疑,3月16日晚上,李某拿起手机告诉了主管自己离职的决定。

毕竟之前做得挺好,突然离职,公司一时之间可能无法找到顶替之人。在第二天,主管便积极主动挽留李某。但李某态度坚决,公司劝解无果,只能让李某办理工作交接。

当天下午,李某将整理好的客户资料发给主管,之后便赶紧找公司人事办理离职手续。但人事以李某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30天申请,拒绝为其办理。

李某觉得公司有意刁难自己,将辞职信置于工位之后离开公司。即使公司后面几次通知李某办理手续,但李某都没有配合。

解决完因李某突然离职带来的事故后,公司对李某提起仲裁,要求李某继续办理离职手续,并赔偿突然离职带来的订单损失、招聘损失、其他员工代工等产生的损失。

你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吗?你觉得仲裁裁决李某向公司赔偿6300元合理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用工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处于有利的地位。所以,劳动合同并不像一般的民事合同那样遵守合同严守原则,《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但这种单方解除权并非没有节制,需要考虑突然行使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冲击。所以,法律要求劳动者提起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但本案中,李某是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去通知。没有按照规定通知之后,后续也没有配合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所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是违法的,这是毋庸置疑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李某虽然有义务向公司赔偿损失,但损失的具体内容还是需要公司进行举证。毕竟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存在。

像本案中的损失一样,公司应该举证证明损失有哪些、是不是真实存在、损失的具体金额是多少以及这些损失的产生与李某的离职有没有因果关系。

只有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才能让劳动者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处,真正愿意为自己的错误买单。既然仲裁裁决李某向公司赔偿6300元的损失,相信公司也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并不是只有口头主张。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一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因为自己臆测单位为难自己而拒绝,这样只会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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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波头条#

用人单位!岗位不是你想调,就能调

 

    一般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后,工作及薪资报酬都是固定的,然而随着近年来一些企业经济效益的下行,难免会出现裁员的情况,但用人单位又不直接提出,而是拐了弯子的调整。比如:将劳动者派到离家较远的工作岗位、从原本的领导岗位降为普通的员工或者干脆降低工资薪酬,针对诸如此类的行为,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

今天徐晨光律师将从一个案子入手,教你如何在入职之初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例:

    丁师傅是原本是一家酒店的大菜师傅,烧得一手好菜,经熟人介绍进入某乡村酒店任职,在任职之初,公司的工资均按时发放,但在工作一年后,乡村酒店因客流的减少,逐步提出辞退部分员工,但在与丁师傅的沟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纠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丁师傅委托徐晨光律师介入该起常见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原来,该酒店为了达到辞退丁师傅的目的,在工作群里通知调整丁师傅的工作岗位,从原来厨师调整为洗菜的后勤岗位,且工资也将降低一大半——这是丁师傅所不能接受的。

    在徐律师与丁师傅的详细沟通及解释之后,丁师傅知道了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此后便委托徐律师提起了仲裁申请。

    在详细了解丁师傅的情况后,徐律师还发现,该酒店不仅违规调岗,还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丁师傅可向用工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差。

    在徐律师的帮助下,丁师傅收集了相关资料并让同事出具了书面证言,提出的仲裁请求得到了支持,待仲裁裁定生效后,将于近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启示:

对劳动者而言,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用工的地点和岗位,如果事后用人单位想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就必须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不得像本案中的酒店一样随意调整,继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用人单位的而言,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2)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3)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调整岗位,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

(4)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5)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劳动者维权##违法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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