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北京某985金融专业硕士毕业后入职到北京某国企一年多了。过春节回家,我跟他爸爸说,你既然北京户口已经拿到手了,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我们一起商量一下给你北京怎么买房子,儿子说北京房价西城区128275/㎡东城区116734/㎡、海淀区98586/㎡,朝阳区74440/㎡。一套房子平均下来得800多万。就是榨干我们的血汗钱并且让我们再次贷款,只够首付一套,他不忍心这样做,先让他奋斗几年,有些积蓄了再买。没有商量出什么结果,我跟老公知道儿子很要强,也很孝顺,但是不买房,个人问题也一直耽搁着,年龄不饶人。唉不知怎么办
北京海淀,一男子通过面试,入职某公司,任职品牌总监。这属于公司高管职务,薪酬5万元一个月,而且不用打卡,万万没想到,男子进入新公司刚三天,尚未熟悉工作环境,公司就以不胜任工作,予以解聘。
张先生在入职该公司前,在某公司当高管,是一名大牛,和该公司谈妥后,双方签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固定薪资标准为税前5万元,转正后,在5万元一个月的基础上,加入绩效。
张先生作为品牌总监,是该公司品牌部的负责人,位高权重,他入职后立即带领团队人员开展工作,并加班加点做好了策划方案和宣传册,不料,还没等张先生大展身手,公司就以张显示不能胜任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等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张先生突然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除了有些措手不及外,还有被侮辱的感觉,自己刚把宣传方案和宣传册初稿交上去,公司就说他不能胜任工作,是在否定他个人能力,否定他工作成果!
随后,张先生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属于违法解除,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公司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实际上是公司和劳动者之间的磨合期,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涉案公司并没有将任务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换而言之,标准都没有,又如何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标准呢?
综上所述,公司未与张先生协商,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2、公司作为管理者,劳动者作为被管理者,两者是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的关系,所以劳动法对公司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
具体而言,针对公司违法解除的行为,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让公司支付赔偿金的决定权,在劳动者手上,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
本案中,张先生选择了让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第48条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已经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劳动者的选择权将受到限制,张先生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法庭上,公司以该部门的负责人已经由他人替代,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要求向张先生支付赔偿金,不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也以双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驳回了张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最终,张先生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四场官司均败诉。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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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热榜#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男子月薪5万试用3天被解雇#
最近打了无数的电话,原因公司注册地是在密云。实际办公地在海淀。今天海淀仲裁终于给了我一个准确答复,就是可以用公交通勤记录,还有入职通知,辞退通知可以证明公司办公地在海淀区。同时公司十分不要脸,以劳动法第39条第一款解除的。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最后一天解除,真的是太无语了,普通老百姓员工真的不好办啊。遇到这事真的挺影响心情的,昨天我还给公司人事打电话,说我可以妥协一下,可以给我一个月工资,我也不折腾了,公司压根没有回信。真的是无语了,公司有法务,牛逼了。
分享一位北京市公办教师的工资待遇,供大家参考。
坐标首都北京,这位老师是海淀区一初中的老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目前是二级职称,目前担任地理学科教学任务,没有担任班主任。
她是2020年11月入职的,20年11月到21年5月是试用期,之后在2021年6月走完手续就转正了。
试用期间,她每周的课时为7课时左右,每个月的工资税前11k+,扣除五险二金后到手工资是8k+。因为第一年是试用期,所以基本工资和绩效稍微低一点,暂时还没有房补,公积金双边2600+。
值得庆幸的是,她所在的学习有提供住房,一个月房租200+。这个真的是很好的福利了,否则要在北京租个单身公寓估计都得好几千了。
她统计了入职一年的收入,年总收入到手15w多一点点,公积金2.7w,医保3k。每年三月有一笔绩效奖金,还有房补,所以到手收入才比较多。
转正后的第二年,她承担的课时就比较多了,所以绩效和课时补贴就增加了不少,如果加上房补之类的,平均每月到手工资1.3-1.5w。
2021年全年,这位老师的到手工资待遇共有16w多一点,此外还有公积金3.6w多。
总的来说,北京的教师工资待遇还是不错的,可能就是公积金相对低一点,毕竟北京的房价摆在那里。但是,如果热爱教育事业,能在北京当老师是很不错的选择,毕竟在全国教育最发达的海淀区,如果是公办教师,子女教育问题都不用担心了,起码幼儿园到初中都有很多选择,至于高中,到时候就看小孩子的学习情况了。此外北京高考录取率是全国数一数二的,甚至可以用211的分数去上其他地方985的分数才能上的好大学,是非常不错的。
最近收到的海淀的这个劳动仲裁材料把我整不会了。[笑哭][笑哭][笑哭]
没有正式的申请书,就发来申请人这么一张申请表。该申请表上只说要求支付工资、补助各多多少钱。“事实和理由”就写了一句:啥时入职啥时离职签了劳动合同。
别的什么都没了,连一份证据都没有。
然后就要单位对着这份几乎等同于空气的表格去发表答辩意见。
他等同于什么都没说啊!我答辩个鬼啊?
问海淀仲裁委要申请方提供的证据副本,答复说通知上写着几号(举例开庭时间只有7天)几点你们交换证据,到时候来一起交换证据,你就拿到对方的证据了,但到时候你同时也得提供你们对应的证据,不然过了期我们就不收了。
我都给逗乐了。申请人啥证据都没有,事实和理由也就这么一句废话,我提交什么证据啊?我又怎么提交证据啊?这就好比原告说被告欠钱,要求还钱。然后原告啥证据都没有,你反而要被告提供“对应的证据”?被告怎么去证明自己没有欠钱?
证明自己没欠工资倒还好说,用劳动合同结合流水就可以了。但什么“补助”和加班工资,单位怎么去“提供对应证据”证明自己没欠?
要不你来证明一下你从没杀过人?[笑哭][笑哭][笑哭]
北京海淀,一名入职7年的员工拒绝了公司的调岗安排,竟然被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开除。员工十分不解和愤懑,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便对公司提起仲裁、诉讼。经过努力,法院判令公司向员工支付38.25万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事情是这样的,2013年11月,男子葛某入职当地一家知名的教育培训公司,岗位是工程师。之后,葛某十分敬业和努力,在2020年11月,公司跟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岗位是资深开发工程师。
合同里面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调整葛某的工作岗位。就是这个条款,给公司调整葛某的岗位埋下了伏笔。
2021年3月,葛某突然收到公司发来的岗位通知书,公司称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决定将葛某由资深开发工程师调整为技术支持工程师。
虽然办公地点和薪资水平没有改变,葛某还是认为公司的决定不合理拒绝调岗。之后,公司对葛某作出警告,称葛某是不服从工作安排。葛某申诉未果,公司以葛某违反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将其开除。
葛某认为公司违法,便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20年度年底双薪。
庭上,公司认为自己是合法解除,理由如下:
1.公司主要经营在线教育,从2020年起,公司业务量增加,授课方式以直播授课为主,需要技术方面的工程师解决直播过程中产生的故障,而葛某符合这个条件。
2.公司是依据劳动合同调整葛某的岗位,调整后的岗位没有改变葛某的薪资、职级和工作地点。
3.通知送达给葛某后,他拒绝服从,违反了公司制定的《奖惩管理办法》。依据前述办法,公司将葛某合法开除。
对于公司的说辞,葛某反驳如下:
1.虽然都是工程师,但两个部门所使用的计算机语言完全不同,自己转岗后需要重新学习。而公司完全可以让技术支持工程师负责解决,自己没有必要转岗。
2.转岗之后,自己的工作时间存在变更,由之前固定的早九晚六变成了早、中、晚三个班。
3.转岗之后,自己无法使用原有的技术能力,不利于自己升职,也会对自己的职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看到这里,你觉得公司是合法解除吗?
本案纠纷产生于公司对葛某作出的开除决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应该对该开除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而开除决定又起源于公司对葛某的调岗行为,所以,双方的争议焦点还是在于公司作出的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公司是合法解除;如果违法,公司是违法解除。
北京地区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根据前述规定,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调岗的原因是基于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且调岗行为合理,那公司就是合法的。
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公司的调岗行为不符合前述规定,理由如下:
1.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生产经营产生变化,只是口头主张。
2.即使能够证实存在前述经营上的变化,那变化也发生在2020年,公司却在2021年3月对葛某调岗,明显缺乏时效性。
3.虽然公司没有变更葛某的工作地点和薪酬,但岗位的变化必然给葛某的职业发展带来影响。
4.调岗后的工作时间会给葛某带来不利影响,虽然公司承诺极少安排晚班,但并没有提出具体充分的说明。
基于前述分析,法院认为公司作出的调岗决定不符合前述规定,葛某有权予以拒绝。所以,法院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判令公司向葛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25万元。
至于年底双薪,葛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此约定,法院没有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公司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你是怎么处理的?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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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头条##新东方辞退拒调岗员工被判赔38.25万#
在私,信里发一下,你的,连,系//@豁达百香果Oi:我儿子,97年1月,985硕士毕业,7月份入职,海淀区互联网公司研发,诚实稳重上进,肤白帅气,1.75米65公斤左右,无不良嗜好,三观正,无车无房,原生和协家庭爱健身,骑行
【台海说法:签订承诺书后,员工能否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小李于2019年8月入职某运输公司,任行政助理,商定每月工资4000元。入职时,小李称自己是外地农业户口,无需在北京缴纳社保,要求公司酌情增加工资至4500元,公司接受该方案。后双方签订承诺书,小李承诺“因本人为外埠农业户口,自愿申请不参保北京社会保险,自行承担未交纳社会保险的相应后果,承诺不因此向公司主张权益”。故而,在职期间运输公司未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12月,小李以运输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离职。后小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运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运输公司认为小李是自愿放弃社保,现在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小李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法院审理后判决运输公司应向小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
本案中,运输公司客观上未依法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小李也确实以此为由提出离职。虽双方签订承诺书,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
换言之,运输公司与小李间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小李要求运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清华博士毕业,入职海淀某重点中学担任教师,从一个刚任教时温和柔顺的小姑娘,经过了几年教学经历的锤打,一步步变成一个说话斩钉截铁甚至疾言厉色的班主任。
老妹给我讲了她一个小同事的事儿。
这位同事就是现在初三的班主任,也就三十出头吧,清华博士毕业,教物理。
这女孩当时进入中学时,给人的印象是说话很温和,语速不急不缓,有条有理。
这几年其实也很少跟这女孩打照面,她的班目前成绩在年级排倒二倒三的样子,老妹说作为班主任,她心里的焦虑是可想而知的。前两天有孩子不交作业,这班主任一下子心里冒火,当场就让那几个孩子站起来一个个回答为什么不交作业。其实她自己何尝不知道这样做效果差,但是实在是忍不住啊。
学生说一个理由,她怼回去一个。据说她现在的口头禅就是:不要讲理由,听我说,照我说的去做!我听了很惊讶:这比单位领导可厉害多了!
我问老妹要是你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在我的印象中,老妹当了十几年重点中学高中班主任,在管理班级上,班上男生打架、女生谈恋爱、学生丢贵重新手机、甚至还有家长对学校的管理规定置若罔闻的,这样的事情随便想想都好几件,她好像都跟打太极似的轻松化解了,还很少跟学生斗气的。
老妹说那是难处没说出来罢了。就算老师学富五车,也得孩子肯学呀。当班主任也是一个过程,这同事明显还在过程当中,还得一段时间去领悟。现在的学生也是非常有眼色,什么样的班主任他们就有什么样的对待方式,再说学校虽是市重点,但初中和高中还是有差别。这几年的时间这位同事已经跟学生跟教学经历磨合得差不多了。管理一个班级几十个孩子,太温和柔顺肯定不行,讲太多道理效果也不好,有些事得让学生明白老师的底线。
联想起经常见诸新闻的顶级高校博士去当中学老师,搞定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也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案例863---聂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业务员,犯罪金额4963万元,法院判处3年6个月,罚金12万元,(2020)京0108刑初48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013年至2014年间,吕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本人或通过他人名义设立日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控股集团)、钱生钱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生钱公司)等2013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吕某以本人、妻女或日新控股集团等名义投资、收购多家公司,将上述投资或收购来的公司包装成“基金理财产品”,以日新控股集团的名义通过散发传单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钱生钱公司在本市海淀区、朝阳区等多地开设的线下门店为依托,与投资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及《基金合伙协议》,以约定7.5%-14%的年化收益率并签订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形式承诺返本付息,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22亿余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聂某某作为日新控股集团、钱生钱公司员工,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积极参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被告人聂某某于2015年入职日新控股集团,案发前担任卓越部投资经理一职,经司法审计查明,该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4963.3万元。被告人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宝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的参与程度、犯罪情节、退赔数额和悔罪态度等因素,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