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举报县财政局领导猥亵#
近日,一段女子实名举报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财政局某位领导对自己实施猥亵但未受到处罚的视频在网络上疯传。
在视频中,戴女士称2021年8月10日,自己被县财政局领导郑某反锁在会议室内,并对自己实施猥亵,多次触摸自己的腰部、胸部及其他隐私部位。遭遇猥亵的自己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同年9月15日,郑某被警局逮捕。但被捕之后的郑某不但没有向自己道歉和赔偿,反而利用其权势地位和人脉威逼利诱自己签下谅解书,最终,郑某安然无恙地走出了警局,当地法院判决郑某强制猥亵罪,免于刑事处罚。面对如此判决结果,戴女士自然不服,但后续戴女士到市检察院抗诉无果。事已至此,戴女士选择了在网络上曝光此时,想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刑法》第37条也规定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法院也是有理有据的,这起案件中,郑某在猥亵的过程中并没有实施辱骂、暴力等过激行为,在戴女士厉声喝斥之后,郑某也终止了猥亵行为,整个过程持续时间较短,郑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所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免予刑事处罚不代表郑某不用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点代价,作为公职人员,郑某在拥有犯罪记录之后,根据《政务处分法》第14条的规定,即“公职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他的前途也算毁了。对于目前郑某是否还在当地财政局工作我们不得而知,戴女士此次网络曝光的举动引起了当地司法机关和纪委监察机关的注意,相信郑某必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对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头条#
纪委通报“女子举报财政局总工强制猥亵”。4月25日,信阳市光山县纪委通报“女子举报财政局总工强制猥亵”一事:给予郑成才撤销党内职务和政务撤职处分,由三级主任科员降为一级科员。此前其被免于刑事处罚。
近日,河南信阳,女子实名举报被财政局领导搂腰摸胸!事发前,领导曾给女子发过5.2元的红包,并留言“爱你”!女子被猥亵后起诉领导,法院认定领导构成强制猥亵罪,但一二审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女子不服判决结果!
女子戴小玉长得年轻漂亮,单位领导郑某心生爱慕,在聊天中表达自己对她的爱意,戴小玉没有明确拒绝,这让郑某有了错觉,以为小玉也对自己有想法。2021年8月10日,郑某借着和戴小玉在会议室里独处之际,突然将门反锁,然后向戴小玉伸出魔爪。
郑某锁门时,小玉还没有反应过来,但下一刻她吓得花容失色!她做梦也没想到,平日里衣冠楚楚的领导会突然抱住自己,然后就摸自己的胸和腰!她反应过来后大叫不要,但郑某却更加兴奋,拉着小玉的马尾辫,继续摸她的隐私部位!
小玉拼死反抗,呵斥郑某如果继续的话,自己就报案了。郑某听后,这才住手。逃出魔爪后的小玉心有余悸,从此心里有了阴影。她每晚都睡不着觉,有了抑郁症,需要靠吃药才能入眠!小玉感到痛不欲生,于是报案,想将郑某绳之以法!
警方接警后,在2021年9月8日立案侦查,去年10月14日,检察院对郑某提起诉讼。检方认为,郑某违背小玉的个人意志,靠胁迫的方式,强行抚摸小玉的隐私部位,此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让郑某接受处罚。
一般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话,一般会被处以5年以下的刑期或者拘役。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小玉无法接受,法院认定郑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但却免除刑事处罚。理由是郑某的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短,可以视为情节轻微,所以免除刑事处罚!
对于这个说法,小玉无法接受,明明有罪,却不用接受刑罚,小玉和检方都选择了上诉!但2022年4月8日的二审判决,也维持了原判!其理由如下:
1、两人虽是上下级关系,但根据两人的聊天记录显示,两人除了工作时间有聊天,在下班时间也经常聊天,且有4次聊天是发生在晚上11点以后。而且郑某还在自己下乡参观或者外出实习的时候,主动给小玉发照片,小玉没有说什么,可以视为双方关系比较亲密!
2、2021年的除夕,小玉收到过郑某发给她的5.20元的红包,郑某还备注:“爱你”,在郑某明确示爱的时候,小玉没有明确的拒绝过。
3、郑某摸小玉事实清楚,但是他全程隔着衣服进行摸,没有撕扯过小玉的衣服。期间没有对小玉进行辱骂、暴力等过激行为,整个猥亵的时间只持续了70来秒,小玉大声呵斥后,郑某主动停止,没再有过分的举动。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罚无误,维持原判。
小玉对于判决的结果无法接受,她说:“自从我起诉以来,郑某没有悔过,反而天天对我施压,逼我签订谅解书...!”小玉的要求很简单,她就是想让郑某受到应有的处罚!
1、那么,强制猥亵罪可以被免除刑事处罚吗?
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前提是,行为人需要自首才能轻判。
所以,郑某如果要被免予刑事处罚,要先符合情节轻微和自首才行。先不说郑某有没有自首,当当从情节上来看,郑某作为一个领导,知法犯法,对下属做出猥亵的事情,实在看不出哪里轻微了!
另外,摸的时间短,就不用惩罚,这真的合理吗?那是不是意味着大街上的男人可以随便摸女人一下,然后也说自己摸的时间短,不用惩罚呢?
我认为,此风不罚,法则儿戏!
【女子举报财政局总工强制猥亵,法院判决其免于刑事处罚,纪委回应】4月24日,河南信阳光山县财政局一名女工作人员实名举报,自己光山县财政局领导强制猥亵。她表示自2021年起诉后对方没有悔过,反而对自己施压逼迫自己签订谅解书。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短,受到被害人呵斥即停止后开门并一同离开,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事处罚。二审法院也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光山县纪委通报此事,给予郑成才撤销党内职务和政务撤职处分,并由三级主任科员降为一级科员。
【女子被光山县财政局一领导搂腰摸胸 起诉后对方被免予刑事处罚】4月24日,河南信阳。光山县财政局一名女子戴小玉实名举报自己被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郑某才在办公室搂腰摸胸。自2021年起诉后,郑某才没有悔过反而对自己施压,逼迫自己签订谅解书。#财政局领导猥亵女下属被免予刑罚#,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郑某才犯强制猥亵罪,被免予刑事处罚。随后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后被河南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5日,光山县财政局工作人员表示,郑某才目前未在单位上班,与戴小玉纠纷一事,双方在走法律程序。
“他那样对我,为什么免责?”河南信阳,女子戴小玉实名举报自己被上司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郑某才在办公室通过扯马尾辫、强行搂抱、摸胸摸腰等隐私部位进行猥亵。立案后,郑某才没有悔过反而对自己施压,逼迫自己签订谅解书。案发至今,她精神抑郁长期靠药物维持睡眠。
据悉,该案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才犯强制猥亵罪,但是二人衣裳始终完好整齐、上诉人没有实施辱骂、暴力等过激行为,过程持续时间短(70余秒),经被害人呵斥后及时停止,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而郑某才同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报道中还提到,郑某才外出学习或下乡参观时,会给戴小玉发一些照片;2021年除夕郑某才给戴小玉发微信红包金额为5.20元、留言为“爱你”。
感情中落花有情,流水无意的事情太正常不过,得不得就该放过。不愿意放手,反而霸王硬上弓,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从法律上来讲,郑某才不顾戴小玉的意愿,为满足自己的欲望,强行搂抱、触摸戴小玉隐私部位的行为,毋庸置疑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
而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应当注意的是,犯罪并不一定都要判刑。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刑法》第37条也规定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而判断强制猥亵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实践中往往从侵害手段,是暴力、威胁还是其他方式,侵害的方式,是隔衣还是非隔衣,侵害位置隐蔽性、受害人的年龄等等综合考虑。
拿本案来说,郑某才虽然对戴小玉实施了强制猥亵,但是法院鉴于二人衣裳始终完好整齐、没有实施辱骂、暴力等过激行为,过程持续时间短,经被害人呵斥后及时停止,判决郑某才构成强制猥亵罪,但免除刑责并无不当。
还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免除了刑责,郑某才仍然会有犯罪记录,而根据《政务处分法》第14条的规定,即“公职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他的前途也算毁了。
最后,莫伸手,伸手必被抓!郑某才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在此除了提醒广大朋友们,色字头上一把刀,也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们,防人之心不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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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官方回应女子举报县财政局领导猥亵#头条热榜
“局领导把我拉在会议室猥亵,为什么判处免刑?”河南信阳,戴女士是某局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多次遭到领导郑某才的骚扰,戴女士都是敢怒不敢言。事发当天,郑某兽性大发,将戴女士反锁在单位的1楼会议室,随后强行对戴女士实施了猥亵行为,戴女士不堪其扰后,向警方报案。
警方以强制猥亵罪对郑某才立案调查,检察机关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法院在审理时认为,郑某才虽然具有猥亵行为,但隔着衣服,持续时间仅有70多秒,所以属于犯罪情节轻微,遂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正义的检察官当即提出了抗诉,并指出郑某才一直拒不供述,毫无悔罪表现,判处免刑毫无依据,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对郑某才免于刑事处罚。
近日,被害人戴女士在网上实名进行了举报,视频中戴女士声称郑某才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多次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胁迫自己签署谅解书。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面对记者提出郑某才是否被开除公职的疑问,当地回复已对郑某才进行处罚,由三级主任科员降为一级科员。
@以案普法
这可真是令人发指!作为单位的领导,郑某才本应当做到带头作用,可其却利用手中的权利,在单位会议室内,公然猥亵起了女下属,这样道德败坏的行为,法院判处缓刑也就罢了,竟然直接判处了免于刑事处罚,令人质疑!
《刑法》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郑某才作为公职人员、又是单位的领导,其肩负的责任是普通员工所不能比拟的,所以在对其适用刑罚时,应当从严处罚,毕竟刑法的适用还要考虑到造成的恶劣社会效果。
那么就法律的角度而言,判处免刑需要哪些条件呢?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个人认为,这个不需要判处刑罚,需要从两个方面分析:
第一个方面:对被害人的伤害可以忽略不计,或者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可在本案中,对被害人的伤害明显存在,也并未谅解郑某才,怎么就不需要判处刑罚呢?
第二个方面:需要看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即犯罪分子确实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刑罚教育的目的已经达到,所以可以免于刑罚,可在本案中,通过检察官的抗诉内容显示,郑某才拒不认罪、悔罪,并没有如实供述。
综上,个人认为,对于郑某才,并不适用缓刑,而应当从严处罚。
最后,缓刑和免刑对普通人来讲,或许区别不大,毕竟都只是免了牢狱之灾,但对于公职人员来讲,很可能就是是否能保住工作的区别,所以对道德败坏的公职人员,真的应当适用免刑。
来源: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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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强行猥亵我!”河南信阳,女子戴某在网上实名举报,称被某县财政局领导强制猥亵。说去年8月10日,她被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郑某才反锁在会议室里,被对方强行搂抱,抚摸隐私部位。 去年9月8日,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14日,郑某才被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郑某犯强制猥亵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做作出以后,郑某才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也提出抗诉。4月8日,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据报道,戴某也是该县财政局的工作人员,事发前,戴某与郑某才有4次晚上11点以后聊天,郑某才还曾在除夕给戴某发了5.2元的红包,留言“爱你”。(来源:极目新闻)
郑某才的犯罪行为已被一、二审法院认定,看来实锤是没跑了。
作为领导干部,干出这种卑劣的事,沦落到被判处刑罚,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
这个案件里,郑某才被判构成的是强制猥亵罪。这个犯罪不少人不熟悉,认为只要不是强奸,就是摸摸捏捏,不会构成犯罪。现在郑某才的下场就是一个很好的教训。
对于猥亵行为,在法律上按照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分为一般的猥亵和强制猥亵。
这两种猥亵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一般的猥亵行为只是治安违法,法律规定的处理后果是拘留、罚款。而强制猥亵则直接构成了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聚众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件里,郑某才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是在会议室进行的,属于公共场所,但是当时反锁了门,没有当众实施,所以他的行为属于一般猥亵,其量刑范围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拘役,最低是一个月。
这个案件,最终法院认定郑某才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许多人对这个处理结果不是很理解,认为对郑某才没有处罚。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在法律上,免于刑事处罚不等于免除刑事责任。
免除刑事责任在法律上是不构成犯罪,而免于刑事处罚的前提是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只是因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一个是无罪,一个是有罪,有着本质的区别。
免于刑事处罚具备的条件只有两个,一个是犯罪情节轻微,另一个是不需要判处刑罚。实际中,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往往也会成为免于刑事处罚的考量因素。但这并非必须,实践中,也存在不少没有上述情节,也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例。
在这个案件里,法院认为郑某才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判决主要是基于郑某才是隔着衣服对被害人戴某进行搂抱,摸胸,二人衣裳始终完好整齐、郑某才没有实施辱骂、暴力等过激行为,过程持续时间短(70余秒),经被害人呵斥后及时停止,所以认为他的犯罪情节轻微。
从法院查明的犯罪过程来看,郑某才的犯罪方式主要就是抱着不放,摸胸,与强制猥亵罪中常见的暴力、胁迫相比,确实属于情节轻微一些。
但是,犯罪就是犯罪,这是没有什么说的。如果是一般的人员,免于刑事处罚应该不会有太大的争议。但现在引起关注,可能是由于他特殊的身份。
不过,就算免于刑事处罚,根据相关规定,也应当对郑某才处以撤职或者开除。之前百姓关注曾报道,当地纪委工作人员回应称,郑某才已经被开除,还有录音。但是,极目新闻又报道,说还不清楚处理结果。不知道哪个更准确一些。
但相信相关政务处理很快也会做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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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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