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虚开7000万,深圳这家公司严重违法。
深圳市驰安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06份,金额7029.62万元,税额1195.04万元。
而其中一个下游企业,是温州一家石油化工企业,在2017年接受了284份发票,价税合计3300多万,也被温州税局稽查(图1),补税罚款。
所以,虚开都是一条龙,上游被查,下游自然而然就知道了,千万别心存侥幸。
如果你是一家正规运营的公司,无论多么低的税点,也不要买票。
大同2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大同#
202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大同市共计有25家公司因对外虚开和(或)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5家公司中,有17家公司属于煤炭行业,虚开金额从10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至1亿多元(税额2000多万元)不等。其中,有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
1.大同市南郊区吉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026份,金额11999.24万元,税额2039.87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81份,金额4747.61万元,税额807.09万元。
2.大同县浩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在2018年03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395份,金额10744.24万元,税额1719.57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75份,金额6723.47万元,税额1076.25万元。
此外,还有1家公司虚开价税合计的金额超过亿元:
大同市南郊区盛某某通煤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875份,金额8658.60万元,税额1471.96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901份,金额8970.25万元,税额1524.94万元。
上述公司中,多数公司既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虚开的税额如何计算呢?是以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来计算,还是以对外虚开的税额来计算,或者以非法取得和对外虚开的税额孰大来计算,抑或是以非法取得加上对外虚开的税额总额来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钟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案号:(2019)豫刑终83号】,认为:"......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对其犯罪数额应以其虚开进项票或者销项票数额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因此该案的犯罪数额应为抵扣的进项票数额5125.0546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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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之中在某网上浏览到这则招聘建筑企业会计广告,因为最近很多会计朋友在找工作时,对方开出的薪资5千到6千的特别多,会计们都在感叹会计的工资为何如此之低。而这则招聘要求,无论真假,可以开出1万五到2万并且十五薪的薪水,按理说,要求应该较高,但事实上除了本科和相关工作经验外,主要要求具有税务能力这个笼统的条件,说明企业越来越注重会计的税务知识和技能。所以在这里,我们来认识一下建筑企业常见的五个涉税问题。
1.跨地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是按合同全款还是本次收款或开票金额预缴?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按照本次收讫销售款或合同约定应收销售款预缴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国税2016年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建筑项目实行总分包,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
分包方就所承建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向建筑发包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分包款。特别说明,只要总包方采用简易计税,就可以扣除分包款,分包方采用的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分包方给总包方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不影响总包方扣除分包款。
4.建筑企业的分包款如何计算抵减和抵扣进项税额?
采用简易计税的建筑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分包款可以抵减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分包仍可以抵减销售额。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时,分包款可以扣减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分包款不可以冲减销售额,但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5.建筑企业从事多个建筑项目,对不同项目可以有的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有点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吗?
-可以。
建筑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因此是否适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方法,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而不是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江门6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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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江门市共计有6家公司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部分公司还有存在偷税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的6家公司,虚开的税额从十几万元至一百多万元不等,如:江门市蓬江区结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34.92万元;二、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0份,金额677.02万元,税额115.09万元(已申报缴纳税款)。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4.92万元的行政处理,对其上述开具的70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但对于虚开税款数额不大的,并存在自首、从犯、坦白、补缴税款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下是江门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开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1.3.简要案情:周某某安排公司会计方某某共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金额共计2162487.19元,税额共计350422.81元,价税共计251291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罚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开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2.3.简要案情:方某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安排下,共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金额共计2162487.19元,税额共计350422.81元,价税共计251291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罚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3.1.案例四: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鹤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3.3.简要案情:易某某涉嫌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用于纳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共抵扣税额363247.86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易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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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2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邯郸#
202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栏目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邯郸市共计有21家公司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6万多元(税额1万多元)至2900多万元(税额500多万元)不等,例如:武安市庚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9份,金额2957.66万元,税额502.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02.8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税额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1.3.简要案情:武安市A公司通过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0份,价税合计1890000.00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17433.6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一: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15号)
2.3.简要案情:乔某某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99986.14元,税额:152997.66元,价税合计:1052983.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部补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乔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于虚开税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冀0404刑初8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税额554887.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审理期间能够认罪,其亲属代为退赔国家税收损失489087元,对被告人吴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吴某某认罪,且退赔国家税收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经过社会调查,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案例二: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冀0432刑初10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由其出资并实际控制,以他人身份信息成立公司,故意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为1136965.82元),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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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840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专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上海#
202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840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作出定性虚开的税务行政处理,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40家公司中,虚开的金额最小的为2.83万元(税额0.17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50多亿元(税额9亿多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共计有88家,虚开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公司有12家,以下是虚开金额排在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
1.上海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08月0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6277份,金额553607.33万元,税额94113.24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65份,金额63809.54万元,税额10218.1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作出定性虚开的税务行政处理。
2.上海儒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195份,金额459276.51万元,税额78077.00万元;对外虚开普通发票5份,票面额累计59.35万元。
3.上海银某铜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74份,金额210988.56万元,税额35868.05万元
4.上海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02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949份,金额218614.24万元,税额37160.89万元。
5.上海京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821份,金额157860.33万元,税额26836.25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公司虚开的税额还没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仅需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413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让他人为A公司虚开21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741250元,其中税额398301.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已补缴税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或者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沪0151刑初27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654529.0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涉案税款已补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案例二: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沪0106刑初905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安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共计1873539.78元),被告人郭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退缴了全部抵扣税款,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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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机关后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2016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高平市税务局对该公司调查过程中认为该公司已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高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在涉案公司及有关人员涉嫌虚开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程中,2017年1月20日高平市税务局向企业作出高国税稽罚〔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太原聚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高平经销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以两项罚款。
太原聚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高平经销部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2020年12月21日,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522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1年4月8日,山西省晋城市中院对上诉人太原聚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高平经销部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高平市税务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案作出(2021)晋05行终20号行二审政判决书。该二审判决撤销了本案一审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以及被诉行政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参考判例】(2021)晋05行终20号
杭州5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杭州#
2022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杭州市共计有54家公司非法取得或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对54家公司或行政处罚,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4家公司涉及杭州10个区(市),其中,上城区2家;下城区1家;拱墅区3家;富阳区1家;西湖区16家;余杭区13家;萧山区3家;滨江区7家;江干区1家;建德市1家,涉及贸易、汽车销售、物流、建材等行业,虚开的金额从6000多元(800多元)至8000多万元(税额1500多万元)不等,例如:杭州富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9年0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900份,金额8908.40万元,税额1502.9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上述公司中,虚开税额超过立案追诉标准的,将面临刑事责任,而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虚开税额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也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杭州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上检公诉刑不诉[2019]53号)
1.3.基本案情:张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郑某某实际控制的温州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0万元,虚开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20.34万余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无真实贸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自首,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张某某系初犯且案发后已全部缴清所抵扣税款。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下检二部刑不诉〔2021〕28号)
2.3.简要案情: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让佛山两家公司分别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和9张,共计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963370元,其中税额人民币285275.9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愿意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杭州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萧检四部刑不诉〔2020〕125号)
3.3.简要案情:杭州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发票,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购买杭州B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税额人民币205922.9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417234.29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杭州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杭州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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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邓伦偷税逃税!
近日,依据税收监管中的线索,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经税收根据进一步分析,发现邓伦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邓伦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
关于邓伦,邓伦出生于河北石家庄,毕业于上海戏剧学院表演系,中国内地男演员。
2012年出演个人首部电视剧《花非花雾非雾》正式出道。2013年至2015年陆续出演《爱情上上签》《十五年等待候鸟》《白鹿原》等剧;2016年获得“腾讯视频星光大赏”年度青春大势艺人荣誉。2017年,主演的《因为遇见你》获得全国同时段电视剧收视冠军;同年出演《欢乐颂2》《楚乔传》等剧获得大量关注,参与真人秀节目《爸爸去哪儿5》累积大量粉丝;2018年1月,获得国剧盛典年度新晋男演员奖;6月,主演的《一千零一夜》播出;8月,主演的古装神话剧《香蜜沉沉烬如霜》爆红;同年获得第14届MAHB年度先生盛典年度最具潜力演员奖和爱奇艺尖叫之夜年度人气艺人奖。2019年,参加《密室大逃脱》节目。2020年5月,参与《极限挑战第六季》;12月,主演的首部电影《晴雅集》上映。
现在怎么这么多人偷税逃税啊?邓伦粉丝勿喷[我想静静]#偷税逃税# #邓伦#
内账被查确定偷税被移送公安
税务违法案件名称:巴州XXX商贸有限公司偷税及发票违法案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巴州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设置内外二套账隐匿销售收入(外账是对外申报的,报送给工商、税务等部门,内账是公司内部自己用的),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25020478.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1433.51元,印花税105311.90元,合计税款26877224.14元。
该公司成本、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查账,期初建账数据及后续业务发生数据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性及完整性,无法提供内账明细账的完整、真实、准确的财务资料,检查人员根据该公司财务核算内账记录等证据资料,核定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2061064.41元。
相关法律依据及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25020478.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1433.51元,印花税105311.90元,合计税款26877224.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061064.41元。对该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相关规定追征该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750614.36元、地方教育附加500409.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2016年~2018年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20733.4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金额210366.72元。
该公司2017年、2018年偷税比例均已达到10%以上,且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涉嫌逃避缴纳税款。该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