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澄清网络谣言,请江西省公检法公布胡鑫宇自杀现场照片!
感染科李平医生感染科主治医师【医学知识:判断自缢还是非自缢第一眼就是看脚的方向】#胡鑫宇# #胡鑫宇遗体被找到# 胡某宇的尸体被找到了,官方发的是“吊缢”两个字,没有说明是自缢还是他缢,尸体距离学校不远。大家有很多疑问,为什么几千人上山去找尸体还是没有找到?况且离学校不远,尸体几个月了还没有腐烂?真的是自缢? 其实从医学角度来看,有一个简单的方法进行初步的判断,那就是看脚尖的方向。
为澄清网络谣言,请江西省公检法公布胡鑫宇自杀现场照片!
老王狂吃芝麻法医最怕啥?“脚冲着你…”法医间的一句话,这也是他们最不想看到的情景#法医#案例#分析#知识#推理#尸语者
江西致远公检法去哪里啦,找你好渺茫呀!
@贺州隔壁老王:#为正义发声 #真相不出关注不止 #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
网上流传那么多疑点,江西省公检法加油!如果这个都查不出来,从上到下撤职
砺剑兄弟文化领域创作者#热门 #胡鑫宇 #失踪少年胡鑫宇 #失踪人口回归 #砺剑之声
00:27杜新枝@全国公检法系统,还特意@全国江西司法行政@全国打黑办,然后让御用文人写了一篇洋洋洒洒的诉状,实名举报许敏团伙,利用网络事件进行恶意炒作的“新型诈骗”行为,望有关部门重视并彻查。
杜新枝说许敏团伙分工明确,不仅有专家组66老师,还有医护人员大眼睛,既有文案组,也有水军组,投篮队。许敏虽在幕后,但全家出动,编故事找手环分析作业本,为的就是制造热度带节奏,企图用舆论裹挟司法。
杜新枝还说如果还原真相很重要,为何许敏不像我这样举着身份证,为自己维权?
老杜维权的次数倒是不少,上一次也贴出了许敏集团的“滔天罪行”,也@了全国公检法系统,但只见打雷没见下雨。
这次虎视眈眈的诉状,不知会不会和上次一样有始无终,尚且拭目以待。
胡鑫宇案新进展,涉及立案管辖!
有个方案或许能打消家属的顾虑!
媒体报道称,胡的家属目前正在申请异地公安侦查,家属对于孩子的死亡结果一时难以接受要寻求真相,正在申请异地立案,为了案件能够更加透明。
申请异地公安机关立案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刑诉法》第109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此条是立案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化措施落实在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述法条来看,只规定了犯罪地和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的管辖问题,被害人家属申请异地公安立案目前尚没有法律依据,法理上并不支持,这可能是胡家属代理律师的想法。
但目前最紧要的一点,此案暂时仍未被刑事立案,因为一桩事件要转化为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刑诉法》第109、11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的相关规定,即公检法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接收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并且属于其管辖范围;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予以追责的才能立案。但是胡案目前的关键证据还在查实过程中,如果最终查实其系自sha,则只能归结于非正常死亡案件,最后由法医查明死因,需要解剖鉴定的,待解剖鉴定后出具鉴定结论,并根据调查情况向死者家属出具死亡调查结论书。
因此案引发全网关注,影响力太大,如家属申请异地立案失败,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由公安部主动出击,成立调查组赶赴江西上饶督导案件侦办,也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由部局亲自出面,不但权威性高、也可做到流程更透明。公安部云集全国的刑侦、法医学专业人才,其能够调动的人力物力也远非那些省市级部门可比,或许这样才能打消家属的顾虑。
《请求纠正无人被害的强奸案》
#江西教师汪康夫案#
我名汪康夫,现年79岁,原系江西莲花县小学教师,现在家务农。家住江西永新高溪乡石市村。1966年因社教工作组谎报假案,被莲花县法院以强奸女学生二名,猥亵女学生十名的强奸少女罪判刑十年。我不服,上诉于吉安地区中级法院,吉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我仍然不服,在二审判决的《委托宣判笔录》上签字:“我没有强奸女同学”,并从1978年申诉至今,喊冤已五十五年。而案件的起因仅仅因为:“汪平常接触女生多,在各种场合接触女学生,因此根据这些情况,案情就这样发起的。”(1980年一审法官周洛泉在莲花法院向其调查时说。)
案件的起因:1966年5月16日晚,社教工作组组长曾福周突然带领公安到校捕人,捕人后指派女教师贺x莲,曹x安把我班的女生找来谈话,于捕人9天后写出《关于琴水小学教师汪康夫猥亵、诱奸女学生的调查报告》、《关于汪康夫强奸女学生的调查汇报》、《关于汪康夫犯罪行为的调查情况》,成为定罪的唯一证据。这三份材料取证手段违法,程序违法,内容不真实显而易见。但案是工作组报的,材料是工作组写的,材料上有社教工作对领导:“同意这个报告,请队委审阅”的批示。那时的社教工作组形同钦差,有不容置疑的权威,谁敢否定伟大运动的战果。于是,在“大胆怀疑”的口号下,公检法有恃无恐竭力弄假成真。
一起强奸案有三种不同版本的被害人。社教工作组举报强奸9人,猥亵10人;公安机关认定强奸12人,猥亵7人;法官认定强奸2人,猥亵10人。都无凭无据,起诉书证明检察官不信工作组和公安机关认定的被害人;二审判决书表明,二审法官不信一审法官认定的被害人。三份司法文书表明我是无罪被处以刑罚。
复查一再查明认定无据。1980年莲花法院调查时,当年写举报材料的贺x莲证明:“学生当时没有写过检举材料,只叫我和曹老师写过检举材料。”一审法官周洛泉证明:“当时对认定的两个学生,没有进行检查。”两者证明,既不能确定谁被强奸,也不能证明是否被奸。1986年吉安中院与吉安检察院联合调查后的结论是:“认定无证,否定无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构成强奸罪,建议撤销原判,予以纠正。”
但吉安中院一再以谎言维持原判。当年,二审判决以:“上列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原判,而“上列”什么事实也没有。1987年吉安中院以“原一、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是经过反复查证核实的,现有的被害人虽否认原检举,这是经过你的串通所为,故不能作为证据”驳回申诉。而事实是:(1)经过反复查证核实,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二审判决毫无事实;(2)案卷中不存在原检举,复查证明学生当时没有写过检举材料;(3)被捕后,我从未接触被害人,也没有能力使检举者否认已经产生严重法律后果的检举。吉安中院无视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一再以谎言维持原判,使二审徒有形式、复查徒有形式,法律赋予的上诉权、申诉权都形同虚设。
真相终被揭开。2016年和2020年,律师和全国十余家媒体记者对这起强奸案进行了调查、采访。被害人众口一词否认被害,并揭露了当年是怎么被迫充当被害人的。
她们所说的情况,早在五十多年前《关于强奸少女犯汪康夫的案情报告》中就已有记载:“在找学生谈话过程中,带有框框,并发现有追逼和引诱现象,并且带着框框,由自己写好检举稿子,交给女学生抄,有的女生抄写了检举后,心里难过至极,流泪痛哭的,要求去医院检查的…….” 被害人的陈述与法官当年的这段记载相互印证,揭露了本案的起因、性质,并颠覆了本案唯一的证据。
我无愧于社会,更无愧于我的学生。在所谓的犯罪期间,我任教班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均优于同年级的五个班,这是学校师生和学生家长有目共睹的事实,无人发现或者听说我有任何作风问题。十年刑罚,罪不在我。
请求对这起从起诉书、判决书就能断定事实不清,又已被复查证明认定无据的强奸案依法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申诉人无罪。真正体现依法治国,有错必纠,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正。
现在网络上诈骗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了,能把人忽悠的失去判断力,信以为真。
5月10日下午,陈女士来警局称自己涉嫌一桩案件来“投案自首。”
从陈女士的叙述中,民警意识到她遭受了电信诈骗。陈女士接到一个自称是江西某一公安局的警官,说她涉嫌诈骗。挂了电话,加了陈女士的微信,并给她发了一份刑事逮捕令,上面有陈女士的照片和详细信息,陈女士被吓得不知所措。
并恐吓诱导陈女士安装一个视频聊天的手机应用软件,要求陈女士把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等一些重要信息发给他,对方立即运用网上转账的方式,准备把陈女士卡上的16万元转走。
陈女士因为心情慌乱,一再输错验证码,情急之下去了公安局。民警耐心给他讲解,这是一种网络诈骗,并带她一同去银行修改了银行账号密码,16万元保住了。#湖南一女子遭遇电诈差点被骗16万#
@紫色的阳光:警察这种身份是令人敬畏的,但不能他说什么就是什么。最起码要有自己的判断力,自己有没有做违法的事情,自己不清楚吗?而且警察要抓你,还能提前通知你吗?
遇到这种事,我们应该注意:
只要谈到银行卡,提到安全账户的,点击链接的一律不要理睬。
凡是自称公检法要求汇款的,要你的银行卡信息,验证码的都要立即挂掉电话。
平时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遇事先和家人商量,第一时间报警,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