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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公务员怎么考(地税公务员是国考吗)

#应客观认识房地税的基本功能# 随着房地产税试点工作的启动,引发社会各界对房地产税的热议,既有对其寄予厚望,认为能有效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抑制房地产泡沫;又有对其表示担忧,认为可能导致房地产业的全线溃退。

#应客观认识房地税的基本功能#

随着房地产税试点工作的启动,引发社会各界对房地产税的热议,既有对其寄予厚望,认为能有效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抑制房地产泡沫;又有对其表示担忧,认为可能导致房地产业的全线溃退。 

从世界各国来看,房地产税在全国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都不高。国外之所以把房地产税称为地方主体税种,是由于“地方”这一概念在英文语境下指的是州以下,相当于我国的县一级。西方语境下的地方政府,也就是中文语境的基层政府,这才使得房地产税虽然占比不高,仍能被称之为地方主体税种。

从我国现有税制结构来看,房地产税能在地方税体系中占据多大份额,也存在不确定性。和国外情况还有一点区别是,我国基层政府的事权较多,支出较大。从公务员占比来看,县乡级政府的公务员占比超过70%。因此,无论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还是从我国现实或未来情况来看,房地产税都不可能成为一个主体税种,也难以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

事实上,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行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可以归类于房地产税,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等。当然,我们现在讨论的房地产税,是针对个人的非经营性房产的征税。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个全新的税种,是过去从来没有做过的事情。现在要开征这一税种,需要对这个问题进行客观分析,绝不能从教科书的定义上去认识房地产税,那样的话可能会犯脱离实际的错误。

作为一个税种,房地产税既有财政属性,又有经济属性;既有社会属性,还有政治属性。这个税种能否顺利开征,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关键在于明确房地产税的本质属性,搞清楚社会大众可接受的房地产税应该是什么样的税种?应该从什么逻辑来构建房地产税制?目的在于解决什么具体问题?这些都需要从实际出发,以现实问题为导向进行分析。

近十多年来,房地产业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也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多数民众也热衷于把房地产当成一种积累财富的重要载体。不庸置疑,房地产在百姓生活乃至国民经济中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然而,这种重要功能否一直沿续下去?经济增长能否一直依靠房地产的拉动?个人乃至家庭财富的积累能否长期寄希望于房地产?根据党中央确定的“房住不炒”基调来看,我们传统的一些观念恐怕需要进行调整。整体来看,我国人多地少,住房资源非常有限,但我国城市目前的住房拥有率达90%,空置率也相当高。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房产如果长期处于空置状态,就缺乏了消费的功能属性。而当大量房子仅作为一种积累财富的载体,捂在手里等着涨价变现,这就变成了一类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如果财富积累方式主要靠房产来实现,这就会形成一种分配预期,大家会把更多的收入转化为房地产这种存量资产,这样显然偏离了“房住不炒”的功能定位。

当房地产从消费品变成金融资产,成为一种积累财富的方式和载体,必定会产生投机属性并承载其他更多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行有效调控,很可能对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乃至共同富裕都会带来巨大的公共风险。而房地产税的适时出台,将一定程度上承担起宏观调控职能。当然,房地产税不是简单的调节收入分配,调节财富分配,实际上是调节财富的积累方式问题。

因此,针对房地产税问题,我们不要仅仅局限于短期经济增长的视角来看,也不必过多担心其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冲击。我们更应关注房地产税对居民购房行为的调节功能,及其对长期、整体发展,对助推经济社会转型所产生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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