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书记员贪污100余万元,获刑6年!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沈某在担任某法院书记员期间,利用其发放涉案款的职务便利,以虚构涉案款发放的方式,骗得公款共计人民币1083832元。另外还套取涉案款11万元,后因被发现而未能得逞。案发后,被告人沈某退出违法所得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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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工作人员,应该都是精通法律的执法者,即便不是法官,也应该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但这位法院的书记员,却利用其工作便利,将涉案的案款骗取,数额达到10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处理案件时的案款,都是经济纠纷或者民事纠纷、刑事案件等,从被告处收取,应该及时发还给原告或者受害人的款项,原告或者受害人等着这些案件款救命或者生活呢,却被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虚构案件当事人身份将案款骗走,性质非常恶劣。
沈某是法院的书记员,虽然不一定是公务员,但其是该法院的工作人员,从事的是公务活动,所以其身份和职务行为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构成,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沈某贪污数额100余万元,应当在3-10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刑期,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作为公职人员,廉洁奉公是其本份,如果贪赃枉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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