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法院加大了对妨害民事诉论行为的打击力度,部分单位和个人因阻碍民事执行等妨害行为被罚款或拘留,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罚款或拘留决定可用请复议,作出决定的法院为复议机关
B.拘留决定必须经院长批谁后才可执行,不可先于执行
C.罚款或拘留不能连续适用,且只能择一适用
D.上.级法院可撒销或变更下级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
2.D(解析我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因此作出决定的法院不是复议机关,A项说法错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因此B项说法错误。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论法第百一小条至第一百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此C项说法错误。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撒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因此D项说法正确,当选。
对于刚入罪的嫌疑人应当采取非羁押措施
对于刚达到入罪标准的犯罪嫌疑人,采用非羁押措施能防止危险性发生的,就没有必要采取羁押措施。这既能够让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够促使其更好回归社会。
例如骆某甲、骆某乙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认为:一、犯罪嫌疑人骆某甲、骆某乙殴打被害人骆某丙后,明知证人邓某某已报警,而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民警的到来,且归案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二、犯罪嫌疑人骆某甲、骆某乙与被害人骆某丙是亲属关系,且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已代两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以缓解,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更利于双方亲情关系的修复。
又如王某某盗窃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有盗窃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在前辩解没有犯罪事实,其后如实供述,在检察院院提审其时认罪认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再如杨某某妨害公务案。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罪,但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可能具有《中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所列明的情形的危险,因此检察院认为对其无逮捕必要。
综上,刑事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恰当运用各种量刑情节,搜集有利于嫌疑人的各种证据,请求变更强制措施,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乌鲁木齐头条# 历经了九九八十一难,终于修道成佛,西天取经功德无量了。故天将大任与斯人,必先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做为大美新疆的每一位居民,以尽忠职守,高风亮节了。体制内的社区干部,退休人员,老师公务人员,每月雷打不动有工资入帐。而工矿企业和各体工商户人员,不上班不开店,不出摊,谁会为你发工资养家糊口呢?每个月的房贷车贷,花贝,亦是不会迟到,摧收提醒,令人窒息崩溃。更有甚者,很多菜农,牧民更是损耗巨大,春种秋收,五谷丰登,但这场疫情害惨了各行各业的劳苦大众,菜丰收确因疫情不能极时转运上市,而很为牧民,牛羊奔跑在草场上,无人管理,早以是分奔离西入不敷出,不知去了什么地方。老百姓只想过衣食无忧,自由自在的生活,无规矩不成方圆,希望居民同志们,再接再厉,同甘共苦,一如既往,坚持不懈的努力,阳光总在风雨后,每当最关键最困难之时,也许就是风回路转之日。相信政府,相信自己的判断力,坚持住就是胜利。
又一个香蕉人栽了,结局很舒适,没有让人失望。自称是澳大利亚的人,却说着一口流利的中文,并且长着一副亚洲人的面孔,在上海某小区竟然不遵守当地的防疫规定,不愿意做核酸。
据媒体报道。一名自称是澳大利亚的人,在某小区做核酸的时候不愿意做核酸,周围的群众纷纷要求他做核酸,医生也要求他做核酸,可这名自称是澳大利亚的人却依然置若罔闻,不愿意配合,并且嘴里喋喋不休的嘟囔着说,你有本事你找警察啊,让警察来找我啊。
周围的群众即便很愤怒也拿他没办法,因为没有执法权,不能对这名自称是澳大利亚的人进行训诫。
这时候全身穿着防护服的一个人来到了这名自称是澳大利亚人男子面前,要求他配合做核酸。可这名澳大利亚人依然很嚣张,不愿意配合,这名穿防护服的人说自己是警察在现场维护秩序的,希望男子配合。可澳大利亚人不相信,直接跟这名全身穿防护服的男子说,你拿出证据来啊,你拿出你的警官证来啊。
这名全身穿防护服的人不顾危险,毅然的将防护服脱下,露出了一身的警服,然后将警官证放到这名澳大利亚人面前给他看。这下澳大利亚人马上就认怂了,但是嘴上还是不肯服输不配合做核酸。
周围的群众一看到是警察,马上就说,把他铐起来,看他还嚣张不,自以为是澳大利亚人很了不起啊,在我们的土地上就应该遵守我们的规矩,我们已经站立起来了,不是你们想怎样就可以怎样的。
这名澳大利亚男人用手机对着这名警察就是一通录像和拍照,态度很是嚣张,气焰很霸道。民警多次要求男子配合作核酸。男子依置若罔闻不愿意配合。
此时民警的同事赶过来帮忙,连忙将这名澳大利亚男人用手铐铐上,这名澳大利亚男人还趁机反抗推倒了民警。周围的群众将这个录下来了,并且对警察说,他袭警,你要不要帮忙?我已经把这个过程录下来了,可以告他袭警罪和妨害公务。
真的是大快人心,我们的群众和民警真的是团结一致,对于这种不肯配合的行为坚决的打击。不论他是否是外国人,在我们的地方就要遵守我们的防疫规定,服我们的管。我们真正的站立起来了,民众精神上已经无比强大。
这名澳大利亚人是外国国籍,在我们的地方上,我们有没有权利对他进行管辖呢?当然有,这属于属地管辖。因为这名所谓的澳大利亚人不是外交人员,没有司法豁免权,没有外交豁免权,所以应当服从我们的法律法规。
这名男子不愿意配合做核酸,并且还无理取闹,这种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应该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拘留5-10天,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这名所谓的澳大利亚人,多次不配合当地做核酸,还对警察动手,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应对他处5~10天的拘留,并且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这种行为还可以告他是袭警罪以及妨害公务罪,不过这个如果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的话,需要严格的条件,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但无论如何他也是违反了社会治安,要对他进行拘留和罚款。
对于所谓的外籍人士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拘留和罚款之后,还可以对他进行限期出境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中的规定,对违反本法的外国人,可以要求其限期离境或将其立即驱逐出境。
这名澳大利亚人不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因为他不遵守当地的防疫规定,不愿意配合做核酸。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条的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既然这名澳大利亚人不愿意配合,不遵守当地的防疫规定,那么就让他赶紧离开我们这里吧,让他10年之内不准来到我们这里。看他还嚣张,看他还能够这么悠闲的享受到安全的环境吗?
真的要为民众的支持和警方的果断处置,点个赞。有了这样的民众,有了这样在精神上已经站立起来的人们,我们何愁不能够无往不胜呢?
对此你怎么看?应该将这名自称是澳大利亚的香蕉人驱逐出境吗?或者是让他限期出境吗?说说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