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在河南发生的一起“大一新生掏鸟案”曾轰动一时,两名年轻人因为掏了2个鸟窝,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掏鸟窝的当事人一个名叫闫啸天,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新生,另一个叫王亚军,27岁,是汽车公司的一名工人。
两人是从小一起玩到大的朋友,14年7月,放暑假的闫啸天回老家后,就约着王亚军一起去河边玩。
在玩耍过程中,他们看到树上有一个鸟窝,一时兴起,就找了个梯子,把鸟窝掏了下来。
鸟窝里有12只燕隼,都被两人带回了家里,不到一天,就有1只燕隼飞走,1只死了。
闫啸天把掏来的小鸟拍照放在了网上,本来只是炫耀,没想到却有人想要购买,私聊了他。
顺手掏来的小鸟还能赚钱,闫啸天心里大喜,二话不说就答应了。就这样,10只燕隼,7只卖到了郑州,2只卖到了洛阳,还有1只,卖给了辉县一个名叫贠荣杰的男子,此单一共挣了1080元。
意外的是,这10只燕隼卖出去后,还不停有人私信想要购买,为了获利,闫啸天和王亚军两人决定再去掏一窝鸟窝。
他们回到树林,又成功掏了一窝,这回窝里有2只燕隼,还有2只隼科动物。后来,闫啸天还从他人那里购买了一只凤头鹰。
两人将燕隼卖出去后,又赚到了钱,正自鸣得意的时候,森林公安找上了门。
原来,闫啸天和王亚军掏鸟窝、卖鸟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被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闫啸天和王亚军坚持声称自己并不清楚鸟窝里的鸟是燕隼,以为只是喜鹊;而买家贠荣杰也声称自己并不知道是保护动物,只觉得这鸟体型比较小。
在庭审过程中,三人的辩护律师都将重点集中在“鸟的数量”“是否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以及“认定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仅凭两张照片”上。
闫啸天的律师认为,这些是判定当事人的情节是属于严重还是特别严重的标准。
然而,律师的观点非但没让当事人减轻罪责,反而让闫啸天的情节被判定为特别严重。
原来,在公安机关审问阶段,闫啸天明确说出了自己卖的鸟是“阿穆尔隼”和“凤头苍鹰”。
而王亚军也供诉,鸽子和隼是天敌,只要隼靠近,鸽子的反应就会很强烈,所以,他们带着鸽子去找隼窝。这个行为,已经属于有目的性的捕猎。
闫啸天和王亚军两次掏鸟窝,一共是17只鸟,第二次售卖的4只则被当场查获。
2015年5月29日,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下达,闫啸天因非法捕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王亚军以非法捕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判决宣布后,闫啸天的父母如遭雷劈,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当即就提出了重审的要求。闫爱民怎么也想不到,一个在乡下看来再正常不过的掏鸟窝行为,居然要被判10年!
重审之后,法院坚持原判。闫爱民多次哭诉,自己儿子还不到20岁,刚上大学,10年牢狱之灾,大好年华都被浪费了,他坚持上诉,始终不服法院审判。
多次重审的重点依旧放在“当事人是否知道这是国家保护动物”上,即便当事人声称不知情,但是法院在收集了多方证据后,断定当事人是明知故犯、情节严重,因此,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绝望的闫爱民还想出了一个损招,他以“自杀式”的行为控诉公检法多部门收受了自己的贿款。原来,案件刚一出来,闫爱民就和王亚军的父亲一起凑钱,想要向公检法领导求情,送了钱、购物卡等礼品。
闫爱民想以这种方式,证明办案人员受贿,以此反映此案判决不公正。
新乡市委也组织了调查组,对民警办案受贿一事进行调查,但是依然坚持:受贿和判决是两回事。
2019年闫爱民本人也因为在这期间不断上诉而出名,接受了许多媒体的采访。他还注册了一家装修公司,希望儿子出狱后接手,弥补这10年的遗憾。
随着国家法律的日益完善,做任何事之前都要三思而后行,要知法懂法,才不会为无知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