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一广场消防验收、办理房产证问题!#成都爆料# #成都身边事# #成都生活# #成都# #成都头条#
施书记好!
我是龙泉驿区帝一广场6#栋的业主。 1、消防验收:目前,我们小区的3#6#栋都还没通过消防验收,请问到底现在还差哪些工作和手续啊? 2、购房发票:目前,我们的发票开发商也不给,请问是什么原因呢? 还需要哪些手续呢? 3、房产证:请问消防验收通过、拿到发票,就可办理房产证了吗?
官方回复
2022-12-19 16:54
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龙泉驿区税务局
您好,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帝一广场3#-6#号楼项目”消防验收的问题,经了解,该项目已于2022年1月13日向龙泉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消防验收,龙泉驿区住建局于2022年1月14日开展了消防验收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评定为不合格,并将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建设单位整改,目前消防问题正在整改中。
下一步,龙泉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持续指导建设单位加快整改消防问题,依法依规推动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以上情况我局工作人员于2022年12月9日16时46分电话告知您,您表示知晓。欢迎您拨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安科电话(028-84851420)咨询了解相关情况,我们将竭诚做好服务工作。谢谢您的留言,祝您愉快!
经查实,您所反映的龙泉街道龙都北路68号“阳狮广场(又名帝一广场)”的房屋,项目用地已办理《国土证》。截至目前,开发企业未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发企业应在完成首次登记后,与业主共同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若开发企业怠于履行义务,未按购房合同约定配合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情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2月13日下午16:15分左右与您沟通,您表示知晓。欢迎您拨打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28-88457405)咨询了解相关情况,我们将竭诚做好服务工作。谢谢您的留言,祝您愉快!
经核实,因开发商未取得房屋实测面积,暂不能确定准确房价,所以暂无法开具发票。
2022年12月6日下午,龙泉驿区税务局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告知您以上情况,您表示满意。。
成都138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普通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罪
#成都#
2022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成都市共计有138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认定为虚开,稽查局已向下游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138家公司当中,涉及酒店、广告、餐饮、物业管理、建筑工程、商贸等行业,虚开的金额从70多万元至2000多万元不等,例如:成都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14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35份,金额2147.64万元,税额64.4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稽查局已向下游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公司虚开金额皆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的结果。但对于虚开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成都各区(市、县)虚开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魏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147号)
1.3.简要案情:魏某某系四川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累计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86份,虚开税款4071.91元,虚开金额85508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为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唐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成新检三部刑不诉〔2020〕51号)
2.3.简要案情:唐某某系四川A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张某某汇报,同意从陈某处购得以康定N有限公司和康定C有限公司虚开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0张,价税合计600余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赵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3.3.简要案情:四川A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赵某某与他人商议,向广西B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 份,价税合计289000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四川A药业有限公司、文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川都检刑不诉[2021]70号)
4.3.简要案情:四川A药业有限公司为虚增企业经营成本,接受武汉B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肇庆C广告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486200元人民币(虚开发票罪原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四川A药业有限公司及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四川A药业有限公司、文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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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驿区税务局】尊敬的缴费人,自今年1月1日起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燃气公司随燃气费一并征收。如您已向物管缴纳今年费用,请至物管办理退抵#成都生活# #龙泉驿#
请大家帮我看一看,这是不是电信诈骗的啊……
今天,我手机突然收到这样一条短信,我从没去过海口,也没在海口办过任何业务,短信如下:
【海口市税务局】尊敬的ⅩⅩⅩ:
您好!2022 年3 月1 日至6 月30 日为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法定期限,您尚未进行申报,请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查看详细信息并及时办理申报。如您已申报请忽略此信息,感谢您的配合和理解!
联系电话:税源一股0898-68591109;龙泉分局 0898-68572035;二分局0898-68536191;金贸分局0898-68536027。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大家收到过这样的短信吗!?这是不是一种新型电信诈骗信息呢!?
在线等……#我要上 头条# #热搜# #海口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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