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法院审理受贿案,中国高铁技术第一人被送上被告席,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庭上他哭诉:十余年啊,一直未和老父老母吃团圆饭!
1982年,张曙光毕业于兰州交通大学,那时的他风华正茂,先后在各地的铁路局工作。张曙光兢兢业业,不骄不躁,积极积累行业经验,职务也一路高升。
到了2003年,刘志军当选铁路部部长,张曙光也深得刘志军重用,得到了飞黄腾达的机会。他开始经手中国的高铁事业,刘志军提出战略,而张曙光则负责实际的执行工作。
刚进入高铁行业的张曙光勤勤恳恳,上达下行,思维活跃,成为了当时的“中国高铁总设计师”。他常常和部下一起讨论工作,工作到凌晨也是常事。
以至于在领导定期视察时,下面的干部怕的不是刘志军,而是负责实施的张曙光。刘志军可能在某些细节上关注不到,但张曙光不一样,他在工作中积累了大量操作经验,常常能一眼看出缺漏。
到2011年,刘志军与张曙光携手,已经修建了近2万公里的铁路。然而在这期间,张曙光积累了大量人脉,结交了各式各样的商人、厂家。谋利的商人们自然清楚,高铁项目可是个大买卖!
若是能在张曙光那里拿到合作机会,就不愁没钱赚。于是张曙光家登门拜访的人络绎不绝,一个个都备好了礼品,包好了红包,就等着张曙光开一开金口。
面对这些金钱诱惑,张曙光并不坚定,从一开始便默许了这种行为,收受些小恩小惠。于是那些大老板们就顺着张曙光的需求,一步一步加码,张曙光则照单全收,并帮那些大老板“开后门”。
2009年,北京某公司为了能与张曙光展开合作,决定用五百万来表诚意。当这份诚意汇进张曙光的银行卡后,张曙光当即点头,贪婪的面目已然展露无遗。
到了后来,张曙光敛财的行为愈发大胆,胃口也越来越大,上门找他的商人得拿出足够的诚意,礼品得让张曙光满意,才有与他合作的机会。
贪污受贿久了,张曙光当然也怕自己被查出来,心细缜密的张曙光决定为自己准备一条退路。他先后将自己的妻子和孩子都送到美国,并购置了一套豪华别墅,可见他随时准备潜逃到美国。
而财富与名誉双丰收,妻儿又不在身边的张曙光,自然也过不去“情色”这道坎。在一场酒会上,张曙光结识了歌手罗菲,彼时的罗菲收入不高,拿着那份微薄的工资,但她仍然有个富贵梦。
而张曙光无疑是她的圆梦人,酒过三旬,张曙光主动用钱讨好罗菲,并对年轻貌美的罗菲展开了疯狂的追求。从名车名表到豪华包包,张曙光用他贪污来的钱包养罗菲,也让罗菲彻底沦陷。
为了能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张曙光还有成为中科院院士的想法。可依照张曙光在高铁行业的成绩,距离院士仍然还有一大段距离。那这段距离又该如何弥补呢?张曙光第一个就想到了钱。
但很快张曙光就碰了壁,院士选拔岂是钱财所能摆平之事,张曙光贪污十余年,早已成了金钱的奴隶,没了为人的良知。
前前后后张曙光共贪污四千七百余万元,但这只大老虎吃得越肥,就越容易被无数双正义的眼睛发现。2011年,属于张曙光的新闻只有停职查办,这位高铁设计师的丑陋嘴脸被公之于众。
张曙光案一出,连带着张曙光的上级刘志军,情妇罗菲等人也被一并揭发。2014年,张曙光被判处死刑,后于2017年改为无期徒刑,这只大老虎的余生,面对的不再是那声色犬马,而是牢房的铁窗。
被捕时张曙光只是感叹,做官后便不能和父母坐在一起,吃上一顿热乎的团圆饭。但这一切,无疑是张曙光咎由自取,倘若是忘了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等待他的便是那句“老虎苍蝇一起打”!
今天和省司法厅来到三原东周儿童村,左图是2014年我带公司人去的,儿童村的孩子们都是父母服刑人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关心这些孩子们,号召企业家朋友们参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8号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1]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老赖欠864万仍炒股高消费获刑#】2014年,张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姚某等4人借款本金数百万元,到期却不肯还钱。4人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处张某归还本息共计864万。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张某故意隐瞒财产、出入高档场所进行高消费、控制使用亲属名下股票账户买卖股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拒执罪,依法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警方。经依法侦查、审理,2022年5月20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网页链接
非法集资案犯罪数额证据要求是什么?
总结:言辞证据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综合认定
(一)综合认定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简称,“14意见”)第六条规定,“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这样的表述还是比较笼统,但大致意思可以确认两点:
1.认定的犯罪事实(例如:犯罪数额),要言辞证据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2.进行综合认定。
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证据裁判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仅凭投资人报案数据不能认定吸收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简称,“17纪要”)第13条的规定,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时,应当重点审查、运用以下证据:(1)涉案主体自身的服务器或第三方服务器上存储的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2)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3)银行账户交易记录、POS 机支付记录;(4)资金收付凭证、书面合同等书证。仅凭投资人报案数据不能认定吸收金额。”
上述规定事实上是客观证据优先审查,电子数据和书证重点审查。而且强调只有报案数额,则不能认定犯罪数额。这也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体现。
(三)证据存疑时,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
笔者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中发现,审计报告的数额、合同金额和被害人转账金额,时常会出现矛盾。
例如,最常出现的情况是被害人自述的报案金额,高于合同金额;而实际转账的金额如果由被害人勾选的,往往也会高于合同金额;那这种情况如何认定呢?
对于这个问题,参照《山东高院刑一庭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鉴定意见或者审计报告与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不一致的,应当结合集资参与人的证言、书面合同、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等在案证据,参照鉴定意见或者审计报告,按照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对相关的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该总体思路还是按证据综合认定,但同一被害人如果报案金额与客观转账金额存在矛盾的,应当就低按有利被告人的原则认定。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在民事诉讼中,一些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其中,没有律师资格,也不持有基层法律工作者证书的自然人能否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关键是看其是否属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不少公司设有法律部(法务部)或者任命了专职的法务工作人员,这些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如果代理公司参加诉讼,只要该公司出具了委托代理手续,即可以以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成为诉讼代理人。
如果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对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则作为被代理人的公司应当提供该法律顾问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关系证明,以证实其属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因不属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仅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87页。
但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9号民事判决认为:公司可以委托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自然人以公司法务身份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概所不问。———粉丝可在我的头条号内搜索“(2019)最高法民终9号” 见我2020.12.23发布的微头条
该判决与上述解答明显不符,也与民诉法的规定相悖。依该判决精神,公司只要临时给予一个法务身份,可能委托任何自然人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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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骗了他点彩礼,怎么就要蹲这么久的大狱?”2013年,黄彩梅对法院给自己的判罚目瞪口呆。她做梦也没想到,自己竟然摊上了这么大的事情。
“彩礼”这个东西,也算是中国的一个传统习俗了,是古代男方家庭给女方家庭的东西。而女方家庭也会送来“嫁妆”,算是应了那句古话,“来而不往非礼也”。
而新中国成立了之后,旧式婚礼被废除,理论上来说彩礼、嫁妆这些东西是可给可不给的。不过,很多家庭还是很看重老祖宗传下来的这些老礼。所以彩礼、嫁妆在现代的婚姻中也算是常见。想来这也是比较能理解的,人一生才能结几次婚?要是结很多次才不正常吧?
然而,广西的黄彩梅一家,还真的就把“彩礼”从一种“一次性资源”搞成了一种“可持续获得资源”。2013年10月,黄彩梅通过一个叫潘亚五的中间人的介绍,与一名叫王志帅的河南籍男子相亲结识了。
二人聊了一阵子,觉得彼此挺投机,于是准备进一步发展。王志帅表示,自己准备带着父亲,来到黄彩梅家见见家长。谁知,黄彩梅倒是不客气,表示来看望,没问题,但是根据我们这地方的风俗,你得包个1360的红包先。
如果感情不牢靠的话,那黄彩梅聊到这个话题,双方的关系就该到此为止了。不过王志帅很明显是真的很珍惜这段感情,果断包好了红包,交给了黄彩梅。
2013年11月,双方见过家长了之后,认为这算是门当户对,所以就准备结婚了。说实话,双方见面也就不到一个月,就这么把终身大事给决定了,怎么看都有点像是“闪婚”。
但黄彩梅表示,虽然我们结婚很快,但是该讲的礼数还是不能少,你得发个38000元的彩礼。王家果断答应,爽快掏钱。结果钱打过去了之后,黄彩梅那边就联系不上了。先是黄彩梅找尽各种理由,推诿二人见面,到最后,干脆连王志帅的电话都不接了,消失的无影无踪。
到了2014年3月,黄彩梅再度出山,又通过媒婆介绍,认识了一个叫王永安的男子。黄彩梅这次还是故伎重施,小红包、大彩礼一起上,成功从王永安那里骗到了31000元,得了钱之后又立马玩失踪。
然而这一次,接到报案的警方有备而来,他们果断冻结了黄彩梅的银行卡,再一查账,幸好里面的两笔款子分文未动,于是警方将那39360元、31000元尽数还给了被害人王志帅、王永安,随后,他们逮捕了黄彩梅。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彩梅通过骗婚的手段,索要结婚彩礼,使被害人信以为真,拿到钱之后又拒不见面,足可见黄彩梅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其真实意思是向被害人索要彩礼,即骗取礼金,以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财产。黄彩梅骗取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0360元,数额巨大,已经构成诈骗罪。
鉴于被告人黄彩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年幼婴儿需其抚养、照顾,其诈骗所得也已全部退还被害人,社会危害没有那么大,因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彩梅予以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彩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说实话,这个罪名对于黄彩梅来说,绝对算是轻判了。要知道,根据法律条文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是“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五十万元以上的,算是“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黄彩梅骗了7万多,按理说是要判个好几年的,现在只被判了三年,法律对她真的够仁慈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对居住地进行了明确规定,要么是基于户籍、所有权、劳动关系、租赁关系而具有合法居住权利,要么是基于家庭生活、亲属关系等具有居住事实,具有较为频繁、固定的居住规律。而男朋友、女朋友处,既没有户籍、所有权、租赁关系等居住基础,也不属于配偶、父母、子女等关系范畴,所以在认定范围之外(如果是合租则另当别论)。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工作地的认定较为简单,而职工的居住地往往比较复杂多元。职工上下班的路径也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职工在同时有多处居住地的情况下,满足法释〔2014〕9号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处即可。如,在既有单位宿舍又有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情况下,不能以单位已提供了宿舍为由而否认职工往返于其它居住地的合理性。凡是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上述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另外,职工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或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巡视员谢红星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河南省纪委监委消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巡视员谢红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谢红星简历
谢红星,男,汉族,1958年5月出生,河南杞县人,1974年5月参加工作,197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
1980.03—1993.11 历任郑州市公安局二科科长、技术侦查处副处长、经济案件侦查处副处长、纪检组正科级纪检员,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1993.11—1999.08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1999.08—2003.04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县级检察员;
2003.04—2005.12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
2005.12—2007.12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
2007.12—2014.02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2014.02—2017.05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
(河南省纪委监委)
【杭州#6旬大妈借240万打赏男主播被判刑#,女儿还为她卖掉了唯一的房产】
60多岁的蒋某每个月的退休工资只有两三千块钱,但她喜好交友,平日里常和好姐妹们聚餐旅行,经常入不敷出。后来,蒋某迷上了男主播,几年下来,打赏的钱高达240余万元。这些钱都是她以弟弟的工作名义和高额利息回报向身边朋友“借”来的。为了还钱,蒋某逼债、自杀……无奈之下的女儿只好卖掉自己的房子。
经法院查明,2014年至2018年期间,蒋某虚构他人通过其弟弟的关系取得工程承包权的事实,许诺多名被害人投资承包方的项目能够获得高额回报,骗取财物280余万元。蒋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