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的王大哥拉了一货车的苹果蕉经过一收费站,他以为能过绿通,结果工作人员收他1066元,否则不给放行。王大哥为了赶路不得不交这钱。王大哥当时拉了一车9000千克的苹果蕉,他下车接受工作人员检查,他们说没有超重但苹果蕉不属于香蕉,不能免费过路。
工作人员说,苹果蕉是芭蕉,不在绿色通过目录上,所以要收费。王大哥说之前经过告诉,他都享受绿通待遇了。王大哥还给工作人员看了证明,但工作人员坚持认为苹果蕉不是香蕉。他们僵持了3个小时,最后他为了减少损失而给了1066元。王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发布到网络上,收费站工作人员上门道歉并退了他1066元。
王大哥从事货运多年,他拉了一车的苹果蕉去广东,但他经过云南某收费站时候,他以为自己享有绿通政策呢,谁知道工作人员非让他缴纳1066元过路费,原因是苹果蕉不是香蕉而是芭蕉。
很多货运司机愿意拉鲜活蔬菜或水果,不仅享受优先通过,还可以节省了过路费。但不是所有水果或者蔬菜都在国家制定的名录中。王大哥当时拉了一车的苹果蕉,他之前经过的高速都给他过了绿色通道,而他到了某收费站,工作人员说,苹果蕉不是香蕉,不在鲜活农产品名录中;王大哥拿出自己之前经过广东、广西、贵州的高速享受的绿色通道的证明,难道苹果蕉在其他地方是鲜活的香蕉,到了云南昆明就改名了?我国制定的鲜活水果和蔬菜名录都是全国通用的,各个地方政府无权改变现有规定。所以昆明某地收费站让王大哥缴纳过路费的做法就违反了现有法规。
工作人员拿出名录说,苹果蕉属于芭蕉而不是香蕉。王大哥反问他,你怎么证明苹果蕉是芭蕉呢?这个工作人员坚持自己的看法。收费站的工作人员要收费就是得按照规定进行,他们的行为代表了国家机关,是在执行公务。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或其他处罚的时候,要有法律依据同时按照法定程序。如果工作人员认为王大哥拉的苹果蕉不是香蕉,他就得找出规定,否则他收费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就是额外增加了货运司机的负担。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苹果蕉是香蕉的一个种类,国家已经制定法律将香蕉纳入到可以享受绿色通道名录中了,收费站的工作人员还曲解,还收取了王大哥的1000多过路费,他们的行为就是无效行政行为,后来他们也退还了这笔费用。但他们耽误了王大哥的时间,耽误了他送货,导致他没有按时送货,谁来补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