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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公务员招聘

“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物业公司凭什么收费?”,北京海淀,男子李先生是阳光小区的业主,不久前,阳光小区物业公司引进了新的道闸系统,识别车辆牌照,控制小区车辆进入,并且向小区业主收取小区内公共道路周边的停

“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物业公司凭什么收费?”,北京海淀,男子李先生是阳光小区的业主,不久前,阳光小区物业公司引进了新的道闸系统,识别车辆牌照,控制小区车辆进入,并且向小区业主收取小区内公共道路周边的停车费用,如果不交纳停车费就阻止车辆进出小区。

李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强行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行为不合法,经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故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停止向小区所有业主收取小区内公共道路周边的停车费用。

(素材来源于北京海淀法院,笔者稍作整理)

#我与宪法40年# #随州头条#

百姓利益无小事!其实,这则案例引发很多网友热议,尤其是法院并没有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很多人对法院的判决十分不理解,比如说,有人说小区共公面积是有车业主的,还是全体业主的,把车停在公共面积上,算不算侵占没车业主的权益?

第一,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究竟是归于业主所有的?还是由物业公司所有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可以看出,对于居民小区内车位的归属作出了如下规定:1.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

2.对于占用小区道路或业主共有的其他场地修建的停车位,产权不属开发商而在全体业主手里,可以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如何进行利用。

简单来说,对于小区内规划的车位,如果开发商卖给业主的,那么就归业主个人所有,业主个人可以自由处分车位;如果占用小区道路或者业主共享的道路,此时就由全体业主集体所有。

回到本事件中,小区物业公司除了在小区出入口设置闸口外,向小区业主收取小区内公共道路周边的停车费用,其实需要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未经同意直接收费,在某种程度上侵害全体业主的权益。

第二,既然物业公司侵犯全体业主的权益,李先生起诉为何法院不予受理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也就是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李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向全体业主收费的行为,虽然物业公司确实侵害全体业主的权益,但这部分属于共有权益,李先生作为个人没有权利提出诉讼。

简单来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个或部分业主主张建筑物共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现李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向全体业主收取停车费,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因此法院对李先生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那么,对于李先生来说正确的维权途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李先生起诉小区物业公司系基于其认为对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损害行为,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相关权利属于全体小区业主的共同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主张。

也就是说,本案中,虽然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李先生诉讼请求,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提起代表诉讼或者得到业主委员会授权之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您怎么看?李先生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停止收费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吗?

#业主不满物业收取停车费可以起诉吗##随州头条# #我与宪法40年#

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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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如何判刑?】

51枚肾脏,涉案金额1034万余元,这是我国被公诉的一宗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件。包括组织者、中介、掮客和医护人员在内的被告人,在出租屋内进行活体肾脏摘除,再通过一家有资质的三甲医院的泌尿外科主任,实施肾脏移植牟取暴利。

此案终审判决:2014年3月14日,海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郑伟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均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依据他们每个人的犯罪情节,法院判处郑伟有期徒刑12年、其他人3年半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买小胡零件的恶魔,身份不简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大的伞,北京都会打碎!我们坚信北京一定会雷霆出击,祖德再次警告工厂的恶魔及黑伞,赶紧投案自首,时间不多了!!!

【台海说法:借名买车?没摇中号千万别这样做】

 

借用他人的名义,给自己买车,“借名买车”合同到底效力如何?借用他人的名义签署购车合同,被借名人却变卦了,已经交付的预付款能否要求退回?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耿瑞璞、北京市律师协会李晓晖律师,共同对借名买车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典 型 案 例

 

刘先生看中了一款售价48万元的SUV经典车型,可是没有购车指标,买车也上不了车牌。在与销售聊天时,刘先生得知可以借用亲朋好友闲置的车牌,以他们的名义买车,只要跟对方说好“车牌用你的,钱我出,车我开”就行。于是刘先生找到了哥们小孙,以小孙的名义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车辆销售确认单,并垫付了定金2万元。后小孙反悔,不再同意出借车牌,也拒绝前往4S店。

 

双方无法继续履行车辆销售合同,刘先生一纸诉状,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2万元定金以及资金占用费。最终,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返刘先生2万元的预付款。

 

1.“借名买车”,合同效力如何?

 

合同是以小孙的名义签的,钱却是刘先生付的,这样的购车合同效力问题,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那么刘先生本身去代理小孙实施购车行为,本身就是应该以小孙的名义与汽车销售方签订合同,同时代替小孙来支付定金,或者是支付购车款项。如果是这样一种操作模式,这个合同当然它是有效的。

 

如果说是在借名买车的情况下,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公序良俗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公共秩序,一个是社会的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含义,就是国家还有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包括北京市实施的小客车数量调控确定的管理秩序。如果说合同是违反了小客车指标管理的秩序,这样的合同就有可能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而导致无效。

 

2.购车合同无效,两万元预付款是否应当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说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因该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向相对方返还,对于该法律行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相对方的损失。如果双方对于法律行为的无效都有过错,它是一个混合过错的情况,需要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借名买车行为最终这份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是应当予以返还的。

 

3.本案中双方的过错情况?

 

因为刘先生并没有取得小孙的委托授权,并没有去代理购买车辆的行为,故本案不同于公民之间的一种典型的代理的行为,而是一种借名买车的行为。那么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主要在于判断该合同的目的,是否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否违反了公共管理秩序。该借名买车合同它是明显违背了北京市实施的小客车数量调控管理规定,那么双方的当事人对该合同的缔结,都是有过错的。

 

对于刘先生而言,他明知道自己没有购车指标,仍然去4S店去看车,去询问销售人员如何才能在没有指标的情况下购买车辆,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管理调控规定,汽车销售方有相应的审查义务,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北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要求,也需要书面的去提示购车人购买车辆需要具有北京市的小客车指标。双方在各有过错的情况下仍然签订了这样一份合同,汽车销售方作为专业的经营者,其过错是要比刘先生要更大一些的。所以基于这种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过错更大一些的汽车销售方将2万元预付款全部退还给刘先生。

 

4.“借名买车”存在何种法律风险?

 

借名买车行为对于购车人和指标所有人,包括汽车销售方,都是有比较大的法律风险的。对于购车人,借名买车中购车人支付了车辆的价款,支付了交强险、商业保险等各类费用,但是车辆是登记在指标所有人名下的。如果指标所有人涉及到了民事诉讼,在成为了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他名下的所有财产都有被查封、扣押或者是冻结的风险。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如果不知道借名人和被借名人之间这种借名买车行为,属于善意不知情的一方,那么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就有可能在执行程序中被拍卖掉。一旦被拍卖掉,对于购车人而言就是一个钱车两空的局面。(未完部分请看截图)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表扬人民法院媒体融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鼓励先进、激励队伍,推动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媒体融合工作高质量发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报,对在人民法院媒体融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政治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100个先进集体、吴小军等10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扬。 网页链接

#法治微课堂# 【看剧普法丨醉驾能擅自改成酒驾吗?】#看剧普法#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对每位司机最基本的要求。自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十多年来,醉驾入刑也形成了一定的威慑力。但是,仍有人怀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或者在被抓之后,想方设法逃避刑事责任。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助理贾兆迪、唐小凯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总台中国之声栏目记者采访为大家讲解将“醉驾”改成“酒驾”,两者有什么区别?醉驾将面临什么样的刑罚?如何定罪量刑?(via.北京海淀法院)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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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柳书院是什么地方##万柳书院开发商被强制执行5亿#近日,一则定位在万柳书院、家中墙上挂着著名作家画作的男生胯下运球的视频爆火,“万柳书院少爷”以及豪宅万柳书院成为热议话题。天眼查App显示,北京万柳书院开发商中赫置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法定代表人为张继华,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货物进出口等。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中赫置地有限公司、中赫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持股。风险信息显示,目前该公司存在2则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共计5亿元,被执行人还包括中赫集团有限公司、中赫置地有限公司、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法院均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基金专户总监,追讨1000万奖金!法院判了】一纸诉状,原基金公司专户总监与老东家对簿公堂。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年1月3日陈某入职新华基金,2020年1月3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担任专户管理部门的副总监兼专户业务二部总监,月工资为54000元,执行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70%、绩效工资30%,以往的月度绩效工资均是固定发放。另外,陈某的工资构成还包括奖金及提成。2020年3月,陈某的工资标准从54000元降至50500元,2020年4月8日陈某收到其2020年3月的税前工资35350元,陈某正常工作至2020年4月8日。

2020年4月9日,陈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的事项为“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同日陈某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立案。

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新华基金支付陈某2020年3月的基本工资差额2450元及绩效工资16200元,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25万元。对陈某主张的千万奖金、提成,一审法院认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奖励管理制度》规定“奖金发放的前提是截至奖金发放日本人(所辖团队)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陈某参与的项目确曾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依据上述制度规定,无论该事件是否由陈某自身业务过失所致,均不符合享有奖金的前提条件。案件详情:网页链接

【说法:劳动者要求支付拖欠工资100%赔偿金?先要满足这个条件】

 

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等款项。案件判决后,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后员工故再次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拖欠工资的100%赔偿金。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员工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公司限期支付上述工资,判决驳回张先生诉请。

 

案 情 简 介

 

原告张先生诉称,基于此前生效判决的判决结果,蓝天公司应支付其拖欠工资,但蓝天公司并未履行生效判决,应当加付100%赔偿金,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蓝天公司辩称,张先生如主张加付100%赔偿金,应当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但张先生未前往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故无权直接要求其公司加付100%赔偿金。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该案中,张先生未前往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亦未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报酬,故张先生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进而驳回张先生要求加付拖欠工资100%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加付100%赔偿金标准远高于资金占用损失,由此可知其本质为惩罚性赔偿责任,而用人单位受到惩罚的根本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未支付,故主张加付赔偿金前,应先启动行政救济途径,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

 

实践中,部分劳动者认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同于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而仲裁裁决的结果等同于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此种认识误区应当纠正。我国采取的是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并行的制度设计,劳动者可通过依法投诉,启动劳动监察程序的行政救济方式,亦可通过申请启动劳动争议仲裁后提起诉讼,而劳动者如主张加付100%赔偿金,应先行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启动责令限期支付程序,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下,方能获得加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

明天(4月6日周二)最重要的6件事,重要性顺序依次为:1、学习党史2个小时;2、学习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个小时;3、和左大律通个电话,沟通周三下午海淀区人民法院房屋拆迁继承案开庭;3a、日捐1元;5、午休1个时辰;6、可能临时决定或安排的工伤或其他法律事务。明天计划周三的安排。

央视主持人朱军,昨日更新信息,表示已经回台里上班。

不知不觉已经过四年过去了。2018年有网友爆料称朱军性骚扰一名女实习生,随后当事双方对簿法院。2021年9月,北京市海淀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周某某(弦子)诉朱某(朱军)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对其进行性骚扰的主张,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2年8月,朱军案二审开庭,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对其实施了性骚扰行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周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艺术人生、春晚主持,都是大家津津乐道的节目。不可否认,朱军在央视的人主持地位和功力绝对是一线的。看到朱军回台,大家问的最多的就是2023春晚是否朱军有望出任主持人。

四年,对一个主持人的确是黄金的思念。既然已经法律给出了裁决,清者自清。希望朱军老师能给大家带来更多更好的节目吧。

#21天图文打卡挑战(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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