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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围考(公务员报考试卷)

“丹东袭警案”中警方通报,女子系“阻碍执行职务”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女子父亲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多数民众却倾向于女子及其父亲,认为警方处罚较重甚至不应处罚。那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与“警方”对

“丹东袭警案”中警方通报,女子系“阻碍执行职务”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女子父亲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多数民众却倾向于女子及其父亲,认为警方处罚较重甚至不应处罚。那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与“警方”对立的局面呢?

首先,什么是“妨碍执行职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毫无疑问,警方根据第四款对女子作出的从重处罚,即顶格处罚。那么,该女子是否系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呢?首先,女子持社区开具的取药证明带父亲前往医院取药(看病),在民警将其拦停后,经沟通无果后表示要离开,此时民警告知其不可以离开,但未说明理由。那么此时该民警应当出示其证件,依法口头传唤该女子,否则民警是无法对该女子实行强制措施的。但民警只是不断阻拦女子上车,面对女子多次询问:为何不让我走?并未给出明确答复。随后双方产生肢体冲突。如果说女子涉嫌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那么民警对于履行职责时的告知义务并不清晰,对该女子采取强制措施,涉嫌程序违法。双方均有不妥之处。

相对于女子的处罚来说,对女子父亲的归责(涉嫌袭警罪)显得不太容易让人接受。其一、七十岁的老头在看到自己闺女被推到在地,去击打民警面部,被民警挡开。随后民警倒地,然后问拍摄人员是否录上,听到录上后该民警起身强制制服女子。这个过程是被网民吐槽最多的行为。民警这一倒,看似仿佛能让老头坐实袭警罪,但却丢失了人品。倘若连警察都这样“耍混”,那还如何正社会风气?

第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ニ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该条文十分潦草,但也可知袭警罪的构成要点主要为1、行为:“暴力袭击”、2、状态:“正在执行职务”3、身份:“人民警察”。

首先民警身份应当无疑,其也确实在执行职务(虽然存在程序瑕疵)。那么核心要点就在于女子父亲的行为是否系“暴力袭击”及民警对该暴力行为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老人是否意识到民警在执行职务。袭警罪增设在妨碍公务罪条文中,可知袭警罪的暴力强度一般要高于妨碍公务罪,否则,袭警罪应当被妨碍公务罪吸收。因此,轻微暴力袭击不构成袭警罪。本人看来,老头的行为显然不够成“暴力袭击”,仅构成“轻微暴力袭击”。另外,民警将老人闺女推倒在地,显然会引起老人的愤怒,在该情况下,老人的击打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其可能也并未意识到自己在妨碍警察执行职务,仅知道自己闺女被打倒在地。因此,老人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绝不属于暴力犯罪中的袭警罪。

刑法增设袭警罪,旨在维护警察执法权威、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但若司法实践中将推搡、撕扯等轻微肢体冲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袭警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科以处罚。不仅惩治教育效果不好,还影响警察执法形象和良好警民关系。因此,从执法效果上考虑,建议对于一些暴力程度不高、情节显著轻微、悔改态度明显的袭警行为,不宜泛化打击。最后,希望高法高检尽早出台关于袭警罪的司法解释,让侦查机关有法可依,让检察机关有法可诉(不诉),让审判机关有法可判。

法治道路任重道远,警民本一体,愿一道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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