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牡丹江大桥被堵的水泄不通足足有40多分钟,堵车原因却是因为一辆闪着警灯的执法车辆所导致,旁边还站着一位身穿制服的男子,正在与其他司机争吵。
1月3日晚,正值晚高峰时间,牡丹江大桥车流如梭,一辆城管执法车辆想要调头,却因车流量较大,一时无法完成,导致后方车辆拥堵。
后面的车按喇叭催促,城管执法车上下来一位身穿制服男子,对此表示不满。之后便把车辆停在行车道上,门也不关地站着。
被堵车辆司机下来与其理论,你把车停在这里不走,后面的车怎么办?何况你还是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难道就这么点素质吗?
面对众人的围观和司机的指责,制服男子也感觉到有些理亏,便大声回应到:你刚才按喇叭。后面车主回怼他:我后面还有那么多车,能不按喇叭吗。
目前,当地纪委已介入调查此事。
【鑫哥说法】
针对这件事网友表示非常愤慨,有人说:“这名城管也太牛了,如果让你去其他单位,那还不得牛上天呀。”“这就是明显的公权私用,开着执法车辆,却要带头不守法。”
结合事件发生时间,以及当时的情况基本可以断定,城管男子并非在执行公务。如果真是如此,该男子就涉嫌公车私用,同时从他对后车司机的态度,以及造成的长时间拥堵来看,就是在显官威。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公车私用是违反干部廉洁自律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处,可视情节较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诫勉谈话、问责处理或其它组织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本案中,城管男子故意将车停在车流量较大的桥上,造成拥堵。交警部门可以依据上述法条给予相关处罚。
同时,如果城管车辆存在双黄线调头的行为,也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罚款200元并扣3分的处罚。
还有一点需要提一下,城管男子的行为有可能已涉嫌寻衅滋事。
所谓寻衅滋事,是指以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取乐发泄为目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城管男子只因后车按喇叭催促,便停车故意不走,而且还将车门打开,站在原地不动。从其行为来看,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可处5日-10日治安拘留,同时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至15日治安拘留,同时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城管男子的行为导致交通严重拥堵长达40多分钟,应属于情节严重,最高可处以15日治安拘留和1000元罚款。
上述处罚之后,城管男子还将受到政纪处罚。
多数网友对城管男子的行为表示气愤,认为应该开除,但可能未必能如愿。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但在实际中,能够达到开除条件的少之又少。
前段时间湖南浏阳廖主任的行为和所产生影响,要远大于城管男子。最终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由管理岗9级降为10级。
也就是说,目前廖主任仍然是公职身份。
但如果,城管男子的身份是非公职人员,则结合湖南浏阳廖主任事件处理结果,很有可能被开除或辞退。
有权不可任性,任何人都不能把闪烁的警灯和身上的制服作为耀武扬威的资本,因为那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和担当。
最后,你认为城管男子是否会被开除,可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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