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砍了你,敢给我开罚单!”广东茂名男子杨某突然举刀,砍向低头写罚单的交警。杨某骑电动摩托车没戴头盔,被拦下后,他突然发作。
毫无防备的刘警官倒在血泊之中。两名协警慌忙跑向警车。杨某骑车追上,挥舞手中的菜刀。警车竟然一溜烟开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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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警官虽然被及时送到医院抢救,终因伤势太重,流血过多,不幸遇害。
警方集中警力,迅速展开侦查和抓捕。第二天在杨某家中将其抓获。
令人震惊的袭警案。在很多地方,交警上路执法并不携带枪支,也很少使用辣椒水等强制性工具。这样反而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杨某的凶残行为已经不仅仅触犯袭警罪,而是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手段,严重其威胁人身安全的,就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像本案杨某持刀砍死交警,已经超越了袭警罪的要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本案性质十分恶劣,一是在公共场合行凶,引发当地群众恐惧心理。
二是袭击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
三是杨某连砍数刀,砍向被害人的颈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十分明显。
四是杨某随身携带凶器,本身就危害社会治安。
因此,杨某被判处死刑的概率很高。
2.杨某自知罪责难逃,被捕后,他反复强调自己有精神病。
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强调的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时候,精神病人才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间接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那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即使是精神病人,但病情较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也要负刑事责任,只不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杨某在作案时精神状态到底如何,只能交给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权威认定。
或许他有些精神问题,平日还吃点药。但能想到用精神病来为自己免责的,这样的人不太可能是一个彻底的精神病人。
当警察把他捆成粽子时,杨某提刀杀人的彪悍早就化为乌有,想到的只是保命。
3.这一案件震动了当地的警方。更让人震惊的是,两名辅警的临阵脱逃。
虽说辅警不是正式的警察,但维护社会治安,勇于和犯罪分子做斗争也是他们的责任。
不是说要他们赤手空拳和手拿凶器的犯罪分子搏斗。但至少警车上会有钢叉等武器。
实在什么都没有,还可以驾车撞击犯罪分子。怎么能自行驾车逃离现场,把受伤的交警和街上的民众安危置于身后。
他们临阵脱逃的行为已经涉嫌玩忽职守罪。
该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虽然辅警并非正式警察,但他们在执行公务期间,受委托行使公共权力,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应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据报道,被害的刘警官今年58岁。没想到临近退休时,倒在了工作岗位上,让人感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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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民警执法时吓坏幼童引热议,警方回应:男子无证驾驶抗拒执法】4月6日,广东茂名。民警在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时,查处一辆逆向行驶摩托车。经查,李某森无驾驶证。随后,执法民警便告知其需要暂扣车辆。李某森听后情绪非常激动,当场辱骂、挑衅民警,并动手推了其中一名辅警。民警经多次劝告及口头警告无效后,在确保车上小孩子安全的前提下,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将违法嫌疑人李某森控制并带离现场。经查,李某森对其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广东一交警执勤时遭持刀男袭击牺牲#将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近日,广东茂名发生了一件骇人听闻的事情。据报道,一名交警在执勤时与人发生纠纷,这时,一名男子趁其不备手持利刃袭击了这位交警,其中的一刀伤及了颈部动脉,导致这名交警最终不治身亡。目前,嫌疑人已经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听闻这件事,都会不由得愤慨。那袭警将会被怎么判刑呢?小编为您分析 :
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罪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条就明确规定了暴力袭击警察时应负的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袭警罪”,该罪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此同时,在暴力妨害公务的案件中,若存在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形,此时,歹徒的行为就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而该罪的最高刑为死刑。
我国对妨碍公务罪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综上,此次的行凶男子有可能会按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不知该男子现在是否正处在无限的悔恨之中,只因一时冲动,便有可能葬送两条鲜活的生命。
在此,小编也劝大家,在面对工作人员执法时,一定要冷静,先搞清楚自己是不是真的违规了,如果是,坦坦荡荡地认错了;如果不是,也可以先认了嘛,事后再找他们解决不就完事了。否则,这大热天的,头顶一轮烈日,心中一团怒火,不出事儿才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