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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法院招公务员(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

原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王大庆被依法提起公诉 - 今日头条】网页链接

原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王大庆被依法提起公诉 - 今日头条】网页链接

8月8日,早上去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被告知必须有连续7天的核酸检测才能入内,就是8月1日—8月7日的,我缺了5日的,最终就是不让进去开庭,这算不算层层加码?太TMD可恶。

爱思考的岁月如歌

把无休止的封城当成事业和政绩干工作的领导,大多数都是经济落后和不发达的地区。因为抓经济起色不大。抓其它工作很难见成效又缺少资金。因此工作没有重点和目标。遇到新冠疫情的扩散正好是大显身手的机会。先来一刀切,然后层层加码。一道道命令下发到基层。甚至更加严格的提出各项要求。造成基层违法违规简单粗暴的办法来执行上级的防疫要求。

现在的男孩都喜欢啥样的女孩啊?

有一位朋友,身高158,长相7分(不化妆),大学本科毕业,公司上班,月薪7K左右,只是穿着朴素,不爱化妆,为人勤劳善良,性格温柔,三观正。家庭条件一般,对未来一半要求也不高,希望对方工作稳定,积极向上,家庭和睦,性格好有责任感。

2022年初经双方家人介绍,谈了个男朋友,男孩当兵退伍后,在乌鲁木齐市的某法院帮忙后又下放乡镇,月薪两千多。两人异地没有见过面,日常微信聊天,时常视频。今年下半年成功当上公务员,当特警,月薪六千多,日常工作忙就没那么联系频繁了。原约定过年见面,由于他说工作原因无法见面,也商量了等都有时间了再见面。女孩过年回家也和男孩说了,回到家后,男孩发信息对女孩说:“我们做普通朋友吧。如果过年有相亲的,工作中有介绍的,你都去见见。我工作原因没时间回去,咋俩年纪也不小了,怕耽误你,后面如果你还没找,我有时间了,咋俩就回去见见。”女孩一时哽住了,不知道说什么,就回答说“好,理解,也行的”。

过年男孩爸爸回来了,说上女孩家里看看,男孩打电话给家里人,叫不要去女孩家。托人传话给女孩家,说已经和女孩说清楚了。大年三十女孩给男孩说了句“新年快乐啊[爆竹]”男孩回了句“新年快乐[烟花]”之后再也没有一句问候,朋友之间也不至于这样冷淡。

平时各种节日男孩也没有一句问候,节日的时候都是女孩去问候他。唉~他是不是不喜欢那个女孩,所以这样。#喜欢上一个人是什么感觉#

“假茅台不一定是假酒”。新疆,男子花13800元在商行买了6瓶53度飞天茅台。经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男子以商行卖假酒为由起诉要求10倍赔偿13.8万元。商行则拿出一张小票称,自己卖给男子的是葡萄酒,而非茅台。

(案例来源: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张某自述,其在乌鲁木齐一家商行花13800元买了6瓶53度飞天茅台。保险起见,其让商行打印了一张注明每瓶茅台防伪识别码的清单,并由当天的售货员马某签字。

拿到酒后,张某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该商行卖假酒。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6瓶茅台酒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显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鉴定报告注明:鉴定方式为防伪识别器和放大镜,辨认部位有防伪标识和瓶口喷码。

拿到鉴定报告后,张某一纸诉状将商行告上法庭,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退货退款,并给予10倍赔偿138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有两个:一是这6瓶茅台酒是不是该商行出售的?二是这6瓶茅台酒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如何证明这6瓶茅台酒是商行出售的?

商家否认该6瓶茅台酒是自己出售给张某的。为证明所说属实,商行提供了一张收据存根,客户记载为张某,品名记载为干红葡萄酒,数量36瓶,单价383元,金额13800元。

但张某对此予以否认,其提供了两个证据证明自己的6瓶茅台酒就是从商行购买的:

第1个证据是从商行所在小区物业处调取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张某空手进入商行,30分钟后手提一纸箱从商行走出。

第2个证据是张某与商行员工马某的通话录音。录音显示,张某以开具发票为由咨询马某,马某称已从商行辞职,其承认曾经手卖给张某茅台酒,关于发票可找商行开具。

法院认为,综合商行和张某各自提供的证据,张某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而商行提供的证据仅为一张收据,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认定涉案茅台酒系张某从商行处购买。

2、涉案假茅台酒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认为,张某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商行出售的涉案6瓶茅台酒掺假,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未能举证证明所购买的假酒对身体有害,因此只能认定商行欺诈消费者,而不能认定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据此,法院认为,本案不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给予10倍赔偿执行,而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给予3倍赔偿。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商行退还张某货款13800元,张某将6瓶茅台酒退回商行;商行赔偿张某41400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和商家均不服提起上诉。张某认为,假茅台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该判10倍赔偿;商行认为,无证据证明马某曾是商行的员工,张某提供的视频也无法证明其袋子中所装的就是涉案的6瓶茅台酒,更不能说明其送检的酒就是从自己店里购买的酒。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供了有马某签名的购物清单,且记载了涉案茅台酒瓶口喷码,提供了监控视频,还提供了其与马某的通话录音,一系列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可以互相印证,因此认为张某所述属实。

关于“假茅台”是否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提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50条可知,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张某承认6瓶茅台未曾打开,因此不能认为涉案“假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不能证明其对身体有害。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最后提醒大家,外出购物最好保留购物小票等证据。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要想打赢官司,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所说属实,购物小票就是最好的证据。

本案中,张某之所以能胜诉,关键是其提供了3个能够互相印证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所购买的假茅台酒系从商行所购买,而商行方面则只提供了一个孤证,证明力不足。

明明是假茅台,却不一定就是假酒,其很有可能是其他品牌的真酒,所以这个判决是合适的。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关注@夏天说法,看案例,学法律。

#新疆##乌鲁木齐头条##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乌鲁木市马先生诉XX区征收办信息公开一案,将于2022年6月8日16:00,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1号法庭开庭(网络庭审)。(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马先生原在乌鲁木齐市XX区XX小区拥有合法房屋,上述房屋位于XX区政府决定征收范围内。

2021年8月,马先生向XX区征收办邮寄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1、乌鲁木齐市XX区人民政府征告[2017]1号征收决定;2、区征收办与马先生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

XX区征收办收到马先生递交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马先生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马先生认为,XX区征收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马先生的合法权益。

马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未能支持其诉讼请求,特上诉到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新疆#

新疆,一男子与小12岁的女友在恋爱期间,赠送女友一辆轿车,分手后,男子要求女友将车还回来,但女友却以赠与为由,拒绝返还。于是,男子将女友告上法院。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男子巩某生于1987年,一年前,他与比他小12岁的女子江某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巩某曾赠与江某一辆名爵牌轿车,总价值759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随后,巩某支付了首付款15291.2元。

然而,交完首付款之后,江某经常自称自己没钱,要求巩某帮忙支付分期款。于是,巩某先后四次共给江某支付车贷共7637元。除此之外,江某还曾以无力偿还信用卡为由,让巩某转账1281元,巩某照做。

可即便如此,半年后,江某还是向巩某提出分手。巩某认为,自己赠与车子纯属是奔着结婚去的,因此向江某提出条件,分手可以,但前提是,江某需要将支付的轿车的钱归还。

但江某却拒绝归还汽车,也拒绝退还钱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巩某一纸诉状将江某告上法院,请求对方返还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当得利共35748.76元。

【@以案普法 】

1、从情理上讲,双方在恋爱期间互赠礼物是自愿行为,其因此获得的礼物不属于不当得利,是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财物交付已经完成财产所有权转移,不构成不当得利。

而且,江某自称,巩某赠与车辆时,并未提出要与其订立婚约,故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是,如果巩某确实是奔着结婚的目的去的,那江某拒不归还就说不过去了,毕竟巩某也老大不小了,没有精力再继续耗下去了。

2、那么,巩某、江某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系呢?

首先,《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巩某与江某于去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二人未共同生活),2月14日那天,巩某出资为江某购买1辆名爵牌轿车,其将车辆所有权登记至江某名下,并将车辆交给江某使用。

此后,江某承担每月车辆的银行按揭贷款,直至去年5月,江某提出分手,二人结束恋爱关系。如此看来,巩某为姜某所购车辆共支付34468.69元。

虽然江某认为巩某的赠与行为是情侣间的正常支出,但该笔支出已经超出情侣之间的必要生活支出。

而且,恋爱期间贵重物品的送往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其真实意思是为了缔结婚约关系,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

故江某作为接收方,拒不返还巩某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贵重财物,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34468.69元。

其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巩某为维系和促进双方感情,在恋爱期间,自愿向江某转账1281元,用于清偿信用卡贷款,现江某已经接受转账,应认定为巩某向江某赠与的钱款已转移权利,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因此,巩某要求江某返还此笔款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江某在规定时日内应当返还巩某34468.69元。

3、最后,有网友表示,江某的年纪太小了,估计仅仅是为了谈恋爱,不适合结婚,巩某在送礼前应当慎重考虑才对。也有网友认为,估计巩某确实不是江某的良配,所以才果断分手了。

但是,在笔者看来,江某提出分手并没有过错,毕竟如今的社会,遵循婚恋自由的原则,可如果双方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话,作为女方,最好不要轻易接收他人的贵重物品,正所谓“无功不受禄”。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我与宪法40年# #2022城事#

今天3月15号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们代理的宁某起诉新疆之星汽车销售公司奔驰车欺诈消费退一赔三案件,今天完成立案。乌鲁木齐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专门在今天办理了该案件的相关手续,静等法院下一步程序,欺诈消费者是要付出代价的。

这两天明显有些法院的座机很少接了,还有一天就放假了,有些当事人催着案子进展,最后一天站好最后一班岗,打了不接安慰一下当事人,年后再继续努力工作吧,这个是节前普遍现象,如果我置身其中也不能免俗~~

“假茅台不一定是假酒,不支持10倍赔偿!”新疆乌鲁木齐,男子花13800元在某商场购买了6瓶53度飞天茅台,结果被鉴定为假冒产品。男子起诉要求10倍赔偿,法院的判决让男子很意外。#头条创作挑战赛#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乌鲁木齐头条#

男子张某,平时有很多业务应酬。他花13800元在某商场购买了6瓶53度飞天茅台,为了保险起见,让商场打印了一张注明每瓶茅台防伪识别码的清单,并由当天的售货员马某签字。

之后,张某向市监局投诉商场卖假茅台。市监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6瓶茅台酒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显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张某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退还购酒款13800元,并10倍赔偿138000元。

但商场否认张某购买的是茅台酒,而提供了一张收据证明张某当天购买的是36瓶干红葡萄酒,单价为383元。

为此,张某向法院提供了商场的监控视频资料和当天的售货员马某的录音证明。监控视频资料表明当天张某来到商场一会就提着一箱东西离开,录音表明马某当天确实卖给张某6瓶茅台酒,他现在已经离职,要开发票找商场就可以了。

因此,对于涉案的6瓶酒是商场卖给张某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但是对是否适用“退一赔十”的罚则法院却不同意张某的意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张某的主张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证明商场的假茅台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张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该6瓶酒属于假冒茅台酒,并不能证明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而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但是,法院认为,商场向张某销售的茅台酒属于假冒产品,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三”的罚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返还商场假冒茅台酒,商场退还张某购酒款13800元,并3倍赔偿张某41400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和商场均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来源:乌鲁木齐中级法院)

本案再次提醒大家,越是名酒,被假冒的可能性就越大。为了避免购买到假酒,建议您向销售者索取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防伪码编号,必要时保留视频资料。

如果发现购买到了假冒的酒,要第一时间报警或向市监局投诉,并保管好所有的证据。

在索赔时一定要注意诉讼请求的准确性,如果仅仅鉴定为假冒产品,只能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为依据,主张“退一赔三”。

如果还有证据证明其假冒产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可以《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主张“退一赔十”。

如果诉讼请求错误,本该主张“退一赔三”,结果您主张了“退一赔十”。在实践中有可能被人民法院直接驳回您的诉讼请求哟。

诚实信用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退一赔三”也好,“退一赔十”也好,都不是我们最后的追求。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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