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鹿邑警方通报“执勤警车被故意破坏”: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辩护
【基本案情】
据河南周口鹿邑警方通报,2023年1月2日23时许,在鹿邑县城区紫气大道弘道苑广场,少数人员对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执勤警车进行故意破坏,引起群众围观,导致现场混乱,造成恶劣影响。鹿邑警方依法迅速果断处置,恢复秩序,现场得到有效控制,未造成人员伤亡。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8名违法行为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其中,王某某等6人已抓捕到案。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不容挑衅,请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同时,严正劝告其他涉案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河南周口鹿邑警方通报“执勤警车被故意破坏”##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律师解读】
本案中,涉案的8名违法行为人对停放在路边的执勤警车进行故意破坏,结合其案件事实可能会直接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本案中行为人破坏执勤警车的行为已经具有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危险,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
寻衅滋事罪,是指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下面一起来看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辩护需要关注的要点。
1. 是否存在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结合本案情节,可能涉及到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在客观上与毁坏财物行为相似,但是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伴随着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为两千元,相较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五千元更低。
在辩护过程中,需要注意毁坏财物行为的动机,若行为人仅是出于个人原因毁坏财物,则不应随意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而可能构成毁坏财物行为。此外,本案中,行为人对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执勤警车进行故意破坏,该警车作为公共部门的财产,应当进行具体的价值评估,以认定是否达到入罪标准。
2. 是否存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
结合本案情节,可能还涉及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规范行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吸引公众围观或者造成恐慌情绪,进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同时,并非所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都落入寻衅滋事罪的范畴内,在认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时,还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行为人打砸破坏的财物是警车,由此博人眼球,引起群众围观,导致现场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这些行为均可能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
3. 区别于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行为往往伴随着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或者起哄闹事等行为,故妨害公务罪与寻衅滋事罪可能产生想象竞合。本案中,如果行为人毁坏警车的行为是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则还可能涉及到妨害公务行为。此时将择一重罪论处。
【总结】
寻衅滋事罪是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而设置的罪名,对其认定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防止其过度适用而产生滥用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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