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湖北鄂州发生了一件灭绝人性的案子,男子错把人当野猪开枪打死,连夜开车至百里外抛尸,听听律师怎么说。事情就发生在今年12月,查先生一家居住在湖北鄂州市梁子湖畔。当地已经全面禁渔,但偶尔还是会有村民到湖里捞两条鱼解解馋。由于生态保护得力,当地野猪成群,常有外人打猎。
12月18日,查先生一家晚饭后准备到湖里捞鱼,弟弟驾船往湖心去了,弟媳在岸边等待。突然看到一辆越野车开来,一家人以为是渔政巡查,赶紧蹲在公路边草丛里躲避。车上的人误以为查先生弟媳是野猪,开枪将其击倒,发现是人之后又连夜开车到58公里之外的荒地抛尸。
[赵律师的看法]
1.事发以后,据当地警方介绍,目前已有4人被抓获,但主犯已逃至外地,警方正在抓捕之中。枪支型号、来源及其他案件细节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但毫无疑问的是几人私藏枪支,又导致人命必然要受到法律严惩。
2.那么具体来说,几人涉嫌构成什么罪,又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首先几人构成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几人开枪导致人命,同样构成犯罪,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时一枪毙命,几人事后抛尸,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当时并没有把人打死,女子只是受伤,几人由于害怕,把女子抛弃至野外,让其自生自灭,则涉嫌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且私藏枪支和导致人命是两个行为,需要数罪并罚。
3.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梁子湖已经全面禁渔,根据刑法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以,查先生一家千万要引以为戒,不要再偷偷捕鱼。之前也有类似案例,捞到了几斤小鱼被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例子。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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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非法狩猎的人真是一错再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后他们一定会得到是法律的严惩。
湖北鄂州梁子湖附近村民查某和妻子晚上悄悄出去在禁渔的梁子湖捕鱼,查某在湖里捕鱼,妻子在岸边草丛等着,等查某返回后,发现妻子失踪。后经警方调查,当查某在捕鱼时候,附近村民持枪打野味,误将草丛里的妻子吕某当成野猪枪击,发现枪击的人之后将查某妻子搬上车抛尸到58公里外工地的荒地上,目前当地警方已抓获4人,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这些非法狩猎的人真是错上加错,这样的处理方式真是糊涂,这样的行为也将他们更一步推进深渊。
嫌疑人把死者当成野猪枪击,如果死者当时还有抢救可能,犯罪嫌疑人及时报警进行抢救,即使人没有救治过来,也仅仅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救治过来,那也仅是过失致人受伤。
现在情况下,当地警方必须判断死者是当时是否已经死亡,还是在转移过程中失血过多死亡,如果当时死者还活着而是在转移过程中死亡,那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那就性质严重了。
死者现在被抛尸到58公里之外的荒地,犯罪嫌疑人涉嫌抛尸,另外还有非法持有枪支,这些人最终可能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数罪并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真是让人一声叹息!
近日,湖北鄂州一对夫妻晚上外出打鱼时,妻子疑似被人当成野猪枪击身亡。男子查某晚饭后与妻子到梁子湖捕鱼期间,查某自行开船到湖中心捞鱼,而妻子则在岸边等待。后由于妻子担心远外开来的一辆汽车是渔政巡逻,故妻子躲到一草丛中藏匿。
车上的人下来后,误以为躲到草丛中的是野猪,故向其开枪。发现误伤后,车上之人将查某妻子搬上车,连夜开往50多公里以外的城市躲藏一天后,将尸体掩埋至一工地处。
目前,警方已抓获4名涉案人员,主犯已逃往外省,正在追捕中。(来源: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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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妻子是担心丈夫一个人捕鱼不安全,才前往陪同的,所以妻子的意外死亡,对查某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希望警方查清真相并严惩所有涉案人员,还查某夫妻一个公道,彰显法律的威严!
由于本案的案情暂时未完全披露,故本文只能假设性和大家探讨交流。
本案可以肯定的是,行为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我国刑法]第128条就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具体要看行为人枪击查某妻子后,是否已经致其当场身亡来认定,相信证实这一点,法医能查明真相。
假如妻子被枪击后当场身亡,而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将尸体掩埋处理,则行为人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侮辱尸体罪。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一时疏忽大意,而对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会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可能性,持轻信的态度,后因此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在第302条中规定,对于有盗窃、侮辱、故意毁坏等非法处理尸体、尸骨、骨灰行为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假如妻子被枪击后,未当场死亡,而行为人为了掩盖事实,将受伤后的妻子强行带走,又不施救而导致其死亡并抛尸的,那么法律将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抛尸行为将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死形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由于开枪的只能是一人,故此人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主犯,而其他参与者将视具体案情来界定是否同案犯,即从犯。
本案的发生,个人认为大部分原因是由于车内这伙人法律意识淡薄而引发的。即其应当知道非法持有枪支是犯罪行为,但其不但不主动上交,还非法使用,并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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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夜晚捕鱼妻子疑被人当野猪枪击 又被拖到50多公里外抛尸 家属
一对夫妻俩晚饭后到附近的梁子湖捞鱼,老公驾船往湖心去了,老婆在岸边等待。老婆见到一辆车开来以为是渔政巡查,赶紧蹲在公路边草丛里躲避。当地野猪泛滥成灾,村民趁天黑来打野猪。没想到老婆却被当做野猪枪击,之后又被跨城拖到58公里之外的荒地抛尸。
鄂州警方表示,目前已有4人被控制,专案组已赶往外地抓捕主犯,案件细节还在进一步调查。
问题来了,本案涉嫌犯什么罪呢?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这个不用多说。开枪打死人了,那构成故意杀人罪吗?不一定。
人因为枪击最终死亡,这个也没问题。问题在于死亡的时间。如果中枪后,人并没有死亡,却被嫌疑人跨城抛弃到荒郊野外,导致因得不到救治死亡,那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这个情形的死亡不是嫌疑人追求的目标,而只是放纵的结果。因此是间接的故意,不是直接故意。
如果中枪后立即死亡,嫌疑人只是抛尸而非抛人。这种情况下,不构成故意杀人。当地野猪泛滥,并且嫌疑人还确实打死野猪,分吃野猪肉。因此开枪的时候,没有想到是人。既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人的死亡来看,就是意外事件。对于人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再来看野猪。野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我国规定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视情节的严重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修订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一个重点和亮点:删除了野猪。
如果删除了野猪,那么不能再以这个罪名对捕杀野猪的行为定罪。
但是,还有另外一个罪名等着。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