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起上头条# #西双版纳# #房车.露营.度假# #回家过年# 毛驴小两口和我们老两口一起住在了条件很差的出租屋里,她订好了26号的返程机票,下个月北京有特别重要的会议,她还要回去准备。
今天就过年了,今年不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妈,而是全都投靠了儿女,小妹妹去了烟台和儿子过年,大妹妹去了北京和女儿过年,只有老爸老妈在哈尔滨过年。
这应该是老爸老妈第一次自己过年,想起了当年和小胖每年春节回家的那种期盼,辛辛苦苦、省吃俭用、积攒一年,却也攒不下几个钱,给老爸老妈买的东西总觉得还不够,兜里却只剩下了回程车票钱。
可无论什么也阻挡不了回家过年的脚步,有一年是年根回家,全家大包小裹出门,却打不到车了,眼看离发车时间越来越近了,只好拦下了一台私家车,给人五十块钱,他却不敢开到跟前,远远地让我们下车了。三口人拎着行李箱,一路飞奔。当我们冲进南岗客运站时,里面人挤人,我硬是冲出一条路,追上了已经快开出院门的大巴。
只有一年没回家过年,那时毛驴还在爷爷奶奶家,我和小胖大年三十半夜喝完酒,我上厕所突然一头栽倒在地,然后就是嚎啕大哭,过年怎么能不回家?!
老爸老妈来到身边十七年了,我们省去过年奔波之苦。每年春节,小妹妹全家也过来一起过年,这就是我们的团圆年。
等到小妹妹家搬到了江苏,回来次数就少了;毛驴成家了,过年也不回来了,这几年过年就只剩下了我们老两口和老爸老妈。
老爸老妈只有两个春节是在大妹妹家过的,没跟我们在一起。
哎,这次来云南,老爸老妈前一晚还兴高采烈,可大清早临行前却怕白肺突然变卦,坚决不来了。
期待老两口在家,也能过得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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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吕某,男,汉族,1959年2月2日出生,现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黑龙江省司法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433号,电话0451-82297064。
法定代表人:崔永洪,厅长。
第三人: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检察院。地址:鸡西市梨树区第十一道街10号。电话0467-2584039。
法定代表人:王舜尧,检察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要求原告提交原单位(第三人)同意执业的《证明》,做为原告申请律师执业前置条件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依据原告实习登记日期生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向原告作出准予律师执业的许可决定,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鸡西市梨树区检察院行政人员,于2019年2月2日,从该院年满60周岁退休。2021年7月2日,以佳木斯市桦南县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身份,参加黑龙江省实习人员培训,培训合格,准予结业。2021年12月21日获得《黑龙江律师协会2020年度第2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书》。2022年7月8日,原告到佳木斯市司法局询问办理申请执业手续情况时,该局相关工作人员告知原告需要等待。2022年12月12日,原告到佳木斯市司法局送交申请许可律师执业的相关材料,被工作人员告知,按省司法厅要求,原告需要提交原单位出具同意律师执业的《证明》,作为审批律师执业的前置条件,并给原告打印了一个《证明》样本。2022年12月14日,原告去第三人(原单位)处办理开具《证明》事项,第三人答复这个文件我们没法执行,没有可操作的标准,也没有办法转出你的关系,故不能开具《证明》,导致原告至今不能办理律师执业证书,原告正常申请办理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以实现。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需要原单位出具同意律师执业的《证明》,作为审批律师执业前置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之规定,且被告要求原单位提供《证明》,更没有《行政许可法》上的依据,属于越权增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求申诉人提供原单位《证明》的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被告要求原告提交原单位同意执业的《证明》,作为申请律师执业前置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检察官法》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被告应当依照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原告实习登记日期生效的事实,作出准予律师执业的许可、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章):吕 某
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哈尔滨头条#1月20日,春节前夕,黑龙江省推出20条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政策措施,拿出真金白银,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预期,推动经济全面复苏。
其中有一项为:创造条件鼓励早市、夜经济、路边摊等发展,在地方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
即然省政府说免收了,是不是理解为早市、晚市出摊就什么费用不收了,让出摊的免受乱收费之苦!
希望区、街道把省政府的政策落到实处,让小商小贩乐起来,不要失信于民!
#哈尔滨头条#
长辈过生日时逢小年过,几家人一起留宿睡大炕,情景真的是太暖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