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脚踹在志愿者头上,直接踹倒!”河南漯河,发生一起猖狂的打人事件。43岁男子折某做完核酸以后,没有按照指定路线离场,而是逆行返回。疫情防控志愿者对其进行劝说时,折某不但不听,反而辱骂、殴打志愿者,在志愿者靠着一辆车蹲下后,他甚至一脚踹在志愿者头部,当场将志愿者踹倒在地,随后大摇大摆地径直离开,被其他志愿者拦住。当地警方通报称,已经受理立案,将依法从严处理。(来源:九派新闻)
太嚣张了!这肯定是平时就嚣张习惯了,否则不可能把殴打他人当成这么随便的事情,视法律如无物啊!
现在警方通报说,已经受理立案。但不知道这个案件是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还是作为普通治安案件进行的立案。
许多人说折某将面临着治安处罚,如果造成志愿者轻伤的话,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实就算志愿者没有达到轻伤,他也是有可能被刑事立案的。
确实,一般来说,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殴打普通人员,没有造成轻伤,其行为也会涉嫌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认定为寻衅滋事,警方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而刑法上还存在寻衅滋事罪,但殴打一人的话,要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
要构成故意伤害罪,也要构成轻伤以上后果。
但是,在这个事件里,志愿者当时是在维护检疫秩序,很可能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经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而且其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解释为:“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所以,如果被殴打的志愿者当时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那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而妨害公务罪是不要求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如果是这种情况的,打人者将会构成犯罪。
而不管打人者是否构成犯罪,其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最后,希望疫情面前每个人都能自愿遵守各项防疫规定,让疫情早日清零,生活恢复正轨。
你对这名男子的行为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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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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