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协会偷税漏税#
深圳律师协会偷税漏税,被深圳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查处,并补缴税款、罚款近百万。
一群维护法律尊严,关乎法律公平的人员组织,竟然能够公然违法,也是没得说了[捂脸][捂脸][捂脸]
大舅在老家五线城市的国税局上班,工资每月6000元左右,二舅在深圳一家公司当副总,年薪30万。
每年过年去外婆家聚餐,家里亲戚、七大姑八大姨、外婆的邻居、甚至村干部都对大舅十分热情恭维、称赞有加,毕恭毕敬。而对二舅态度一般,一副爱搭不理的样子。
真的让人难以理解,按道理说二舅无论能力和年薪都比大舅要高很多。可每年到外婆家聚餐风头尽让大舅抢了,如此看来,还是端铁饭碗的工作受人尊敬。 #我的生活也是头条#
目前宝安国税局已经取消之前必须提供48小时核酸证明
看来宝安区疫情控制的很好[赞][赞][赞][赞]
这样看来机场附近的下十围村应该快解封了。
不容易啊,躺平14天,听着很美好,实际做起来应该是挺烦人的。
工作人员不容易啊,劳动人民也不容易。
深圳市防疫部门工作做得挺棒的。[赞][赞][赞][赞]
还是要等待解封,不然餐饮业又要注销一大批营业执照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0〕821号
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我局检查核实,你公司存在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未如实申报的行为。你公司2013年12月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235500/1.17=1055982.91元,2014年5月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554000/1.17=1328205.13元,造成少缴税款如下:
(1)2013年-2015年少缴增值税300885.58元,并调减你公司期末留抵104426.38元。
(2)2013年12月-2015年6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061.99元,教育费附加9026.57元,地方教育附加6017.71元。
(3)因你公司已走逃,检查人员无法获取相关帐册、凭证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建议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征收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358号)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5%。
你公司2013年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230657.23+1235500/1.17)*5%*25%=66083.00元,2013年已交企业所得税2181.09元,少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税额63901.91元。
你公司2014年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4161.79+1554000/1.17)*5%*20%*50%=6711.83元,2014年已交企业所得税0元,少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额6711.83元,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取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是偷税,拟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60%的罚款235536.7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五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791号
深圳市***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78041E):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少缴增值税及附加
经检查核实,你公司接受由深圳市赛百斯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02663970-02663994,发票金额合计:249753.85元,税额合计:42458.15元),于2016年8月认证抵扣增值税;
你公司接受由深圳恒源星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42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1130,发票号码:20995625-20995641、02689146-02689170,发票金额合计:414400.14元,税额合计:70448.02元),因你公司已走逃,检查人员目前已无法取得相关帐册、凭证等资料,经查询系统,你公司未将上述42份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你公司上述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8月增值税42458.15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972.07元、教育费附加1273.74元、地方教育附加849.16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二)少缴企业所得税
因你公司无法提供检查期间相关的账册凭证资料,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难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6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自行申报2016年度营业收入11497856.38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19828.51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29957.13元,已缴100.30元,少缴229856.8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追缴你公司少缴的2016年8月增值税42458.15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972.07元以及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229856.83元,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65172.2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2016年8月教育费附加1273.74元、地方教育附加849.16。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246号
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GH66XD)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6月2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接受福州XXX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稽查局来函证实为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3518760-03518764,发票金额合计:499974.03元,税额合计:84995.59元,价税合计:584969.62元,你公司于2017年6月将上述5份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4995.59元。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7年6月增值税84995.59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949.69元、教育费附加2549.87元、地方教育附加1699.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度按收入额定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拟核定你公司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8%。经计算,你公司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9379.26元,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742,240.71*8%*50%*20%=5937.93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拟追缴你公司2017年6月少缴增值税84995.5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49.69元、企业所得税5937.93元,处以少缴税款96883.21元60%的罚款合计58129.9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6月少缴教育费附加2549.87元、地方教育附加1699.9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税务稽查##深圳##买票##虚开#
在深圳只要有社保去医院看病拿药是有报销的,可是我昨天去的时候都是自费,那是因为11月份的时候社保费用由第三方的国税局代扣,但是那些专业帮人家办理营业执照的人告诉我,说还要自己去社保局的网上签个三方协议才能生效,我当时也没有多想的就去办理了,当时那个月显示是有扣到费用的,我就没有再去查看了。
没想到是我前天去社康开转诊单的时候,社康说我上个月社保显示是没有扣到费,就不能使用了,可是我吃的这个是按疗程的来调经的药,这个药这个月是不能停,没有办法我昨天就只能自费去了,回来的时候我就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我家的那位,因为他是法人,只有他去了问社保局就知道什么情况。
结果他昨天去社保局一问才知道,是我不该自己去网上签那个第三方协议,如果自己不签他们的系统会自动把我们的资料转移到国税局,不用我们操心,既然是自己签了的,就要自己去提交这些资料了,为了提交这些资料,我家的那位来回在国税局,社保局,银行,跑了整整一天才办理好,经过这件事,我总结了个经验,下次要办什么事有什么不懂干脆有相关单位问清楚再办理,不要自己去盲目的去做,要不然会惹来更多不必要的麻烦。#今日头条# #深圳头条#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宏晟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5-27 16:16:5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宏晟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5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289号
深圳市宏晟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0671688364)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由深圳市前海泓通翔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8300445-08300452, 发票金额合计736911.11元,税额合计125274.89元),已于2016年3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
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3月增值税125274.89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769.24元、教育费附加3758.25元、地方教育附加2505.5元。造成少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款4519326.9元(营业收入120515383.93*应税所得率15%*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于2016年3月将上述8份虚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25274.89元,造成少缴增值税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4653371.03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罚款金额计2792022.6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深圳##深圳爆料##深圳头条##虚开##税务稽查##核定征收#
湖北大冶,21岁黄小姐和29岁男青年小陈同居三年后,还是女儿身。更狗血还在下面,直到小陈原形毕露,黄小姐才如梦初醒,大呼:我怎么没想到呢!?
在现实生活中,善良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
21岁黄小姐平时喜欢上网聊天,有一天,她通过扣扣寻找附近人的方式,成功添加29岁的小陈为好友。
两人聊很投缘,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
过了一段时间后,两人相的线下见了面。
小陈其貌不扬、身高仅1米6左右,小陈称父亲下海在深圳做大生意,母亲是国税局领导,叔叔是检察长等显赫家庭背景,后吹嘘自己也是国税局干部,博取了黄小姐的好感。
一个爱财,一个爱貌,很快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便正式同居了。
小陈以自己家教甚严、性格内向、尊重女友等各种理由,多次拒绝黄小姐的过分要求,一直穿衣服睡觉。
在长达三年的同居期间,小陈一直没有动过黄小姐的女儿身。
在此期间,小陈以需要买手机、结婚购房、小姨出车祸等各种理由黄小姐借钱2万余元。
之后,小陈又以可以帮黄小姐的闺蜜小赵租门面做生意为由,向小赵索取12.2万元。
然而,半个月后,见租门面没有动静,小赵约请黄小姐、小陈在一咖啡厅见面。
席间,小赵追问租房动向,小陈支支吾吾,这立刻引起小赵的警觉。
小赵当即报了警,民警赶来核查小陈身份证时,意外发现身穿男装的小陈,竟然是个女性。
小陈一再保证退款,才将此事平息下来。
后果,小陈分别向黄小姐、小赵退还了1.2万余元、4.4万元。
事情到此,还没有结束。
尽管女儿身被识破,小陈仍决定铤而走险再捞一把。
过了不久,小陈再次女扮男装,和女孩小彭谈恋爱。
半个月后,小陈就分别以母亲发生车祸、自己要出国进修、与他人有债务纠纷、购房结婚等虚构的事实,向小彭先后借钱7.4万元。
因为小陈因有7.8万元余款迟迟不能如期退还小赵,小赵忍无可忍,便向警方愤然报了案。
随后,小陈被网上追逃。走投无路之下,向警方投案自首。
不久,检院便以涉嫌诈骗罪对小陈批捕。
具体到本案中,小陈女扮男装,以和他人恋爱为名,多次骗取钱财,且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小陈尚有7万8,没有退还小陈,涉嫌数额较大,量刑应在3年以上10年以内。
虽说现实社会中,曾多次发生过男女恋爱期诈骗的案例,但是像小陈女扮男装,恋爱进行诈骗的行为,是很少见的。
黄小姐和小陈同居三年,居然没发现小陈是个女儿身,真是令人不可思议。这也太奇葩了吧!#我要上 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社会# #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