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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座谈(公务员法培训会)

普及宪法教育增强国家意识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今年的国家宪法日,港府与中联办共同举办以“宪法与‘一国两制’”为题的网上座谈会,中联办主任骆

普及宪法教育增强国家意识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今年的国家宪法日,港府与中联办共同举办以“宪法与‘一国两制’”为题的网上座谈会,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在会上发表致辞,讲了三层意思:第一,宪法确立“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根基;第二,宪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第三,宪法引领“一国两制”事业与时俱进。笔者摘取骆主任的几段话,与大家分享读后感受。

骆主任说:“‘一国两制’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这句话是具有丰富内涵的。“一国两制”从构想到实现,是几代党和国家的领导人的智慧结晶。“一国两制”不仅为国际社会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新范例,也为在一国之下允许不同社会形态的共存与互动奠定了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一国两制”作为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13个显著优势之一提出来,并对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作出系统制度设计和工作部署。中国能够成功进入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就是因为中国能够坚持改革开放的决心,大胆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社会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从这个角度看,“一国两制”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飞跃。

“一国两制”来源于宪法

骆主任说:“没有宪法的授权,就没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没有香港基本法,就没有‘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化、法律化、制度化,就没有香港回归时的平稳过渡和政权顺利交接。”这高度总结了宪法与基本法、“一国两制”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这个观点是无庸置疑的。其实,有关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问题也不是一个新的问题,早在20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就已经得出了比较令人信服的结论。但在“一国两制”实施初期,由于缺乏正确引导,一些港人却只将基本法视为香港的“宪法”,所谓违反基本法的案件也就变成了“违宪审查”。他们恰恰忘了,宪法是“一国两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基本法的权威和效力来源于宪法。宪法特别允许有关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不在香港施行,这是宪法第31条的精髓所在。“两制”是由宪法所赋予的,是社会主义包容资本主义。因此,“'一国两制’中资本主义这一制不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之外,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宪法不适用于香港,那“两制”就失去了宪制基础。诚如学者所言,“香港基本法的宪制性地位是由宪法第31条明确赋予的,也是由其提供宪法层面保障的,所以构成香港特区宪制基础的法律就必然是同时包括宪法和基本法,两者在这一意义上具有不可分割性”。

普及宪法在于日常工作

骆主任说:“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就必须尊重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承认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至高地位、不尊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忘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怎麽来的,实际上就是否定'一国两制’的宪制根基。”这值得港人重视。既然宪法可以作为整体对香港有效,那麽,宪法中有关确认和体现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规定,即体现“一国”的规定,都是应该适用于香港的。尤其是宪法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徵。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对港人而言就是遵守和不破坏这种制度。

骆主任说:“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和基本法教育,不断增强香港同胞的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这是骆主任在强调香港今后要做的重点工作,也就是说,香港要同时加强对宪法、基本法和国安法的普及教育。香港要将宪法、基本法和国安法作为公务员考试的基本内容;要将宪法、基本法和国安法的基本概念贯穿于有关教育课程;要对教授有关课程的老师进行宪法、基本法和国安法的培训。简言之,普及宪法不能只靠宪法日,而要成为日常教育并持之以恒。唯有如此,宪法才能深入人心,才能增强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

顾敏康/香港《文汇报》,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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