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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检察院 公务员(现任晋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福建法治报】提高效率 提升效能 提增效益——晋江法院以司法担当护航平安晋江

【福建法治报】提高效率 提升效能 提增效益——晋江法院以司法担当护航平安晋江

平安,既是民生所盼,亦是发展之基、鹭港之本、稳定之道。

今年来,晋江法院充分发挥“平安晋江”建设主力军作用,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竭力做好服务发展和保障安全“两件大事”,全力实施“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着力提升审执质效,助推晋江高质量发展超越。

能动司法托起稳稳的“幸福感”

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洪志强一行实地走访辖区某化纤科技有限公司,认真听取企业司法需求,并对企业如何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健康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领导班子带头开展“法官走企业、司法护发展”活动是晋江法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系列举措之一。

晋江市,是全国百强县之一。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有力保障。

晋江法院积极开展“法官走企业·司法护发展”活动,院领导带队走访企业,就企业发展、司法需求、营商环境的优化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收集问题建议,出台针对性措施,协调解决企业有关诉求,帮助企业纾困解惑谋求发展。

该院还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联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晋江市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2019-2021)》,完善知识产权多维度保护机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有效震慑相关犯罪行为。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建“三端三联三高”机制,积极融入晋江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联合出台《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提速知识产权诉前调解,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要素式审判,推出“知识产权保护提示函”,为涉知识产权诉讼较多的企业提供个性化上门服务。

公正司法守护妥妥的“安全感”

“涉民生民企案件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关乎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也关乎社会鹭港稳定。特别是在年终岁末,我们必须抓紧为老百姓和民营企业处理好急难愁盼问题。”12月13日上午,晋江法院正式开启“八闽执行?暖冬行动”,晋江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永固为执行干警做动员讲话时掷地有声地说道。

此次专项执行行动共计查封房产8处,拘传被执行人21人,扣押车辆3辆,执行到位款项37万元,并成功执结案件11起。

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公正司法是根本。晋江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持对犯罪高压震慑态势,其中,依法妥善审理李某志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倍受群众关注案件,依法从严惩治3件5人涉案人员3100余人、涉案金额六千万元的非法集资案等攸关群众利益案件,审理结果均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同时,刚柔并重强执行。该院持续开展涉民生专项执行行动、涉企专项执行行动,执行到位涉民生案款2670万元、拖欠民营企业账款5.53亿元。完善“执行+慈善”司法救助机制,联合志愿服务协会、政府职能部门为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就业帮扶、资金救助等,累计为113起案件困难当事人申请执行慈善救助金221.2万元,梳理登记就业帮助对象16名。

司法为民带来满满的“获得感”

“感谢吴法官今天能到我们这个社区来,帮我们调解这个案件,不然本来每次都要去法庭,很麻烦。”12月4日上午,晋江法院安海法庭审判员吴水泉来到灵源街道曾林社区“党建+”邻里中心,为同为曾林社区居民的几位当事人调解一起有关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案件调解后,当事人苏先生开心地说。

群众有所呼,司法有所应。今年以来,晋江法院将人民至上理念转化为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为群众带来满满的“获得感”。

该院启用新诉讼服务中心,科学划分功能区域,为群众提供自动生成诉状、自助立案、自助查询、自助风险测评等智能化便利服务。推行案件“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跨域立”,加强和完善12368热线服务,回应群众诉求将线下服务项目集成至线上办理。

为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该院增聘驻庭专职调解员,推动在晋江市诉调对接特邀调解员协会建立兼合式党支部,413个基层解纷组织接入调解平台,与27个职能部门开展“总对总”诉调对接合作,推广适用法商“三联”工作机制,实施诉源治理“六比六促”工程,推行“1+1+N”诉调对接模式,发挥人民法庭“前哨”解纷作用,全力推动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一年来,晋江法院深耕司法“责任田”,结出了平安“丰硕果”,一个充满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晋江正大步走来!

【晋法动态】省委政法委领导到磁灶法庭走访调研 | 晋江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 |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和联合巡查活动

省委政法委领导到磁灶法庭走访调研

8月4日下午,省委政法委委务会成员郑辉带队到晋江法院磁灶法庭调研指导工作,泉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陈长义,晋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志强,晋江法院院长洪志强等陪同调研。

在走访过程中,调研组参观了磁灶法庭立案大厅、科技审判法庭、办公区等,并在法商诉调工作室实地考察磁灶法庭“法院+商会”诉调对接模式,对法商“三联”工作机制和工作室广泛吸纳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员作为驻室特邀调解员的做法给予肯定。

调研组强调,要充分发挥晋江商会联系紧密、行业对话平台多的优势,引导更多专业人才加入调解员团队,进一步提高调解精准度和成功率,更好地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晋江法院邀请晋江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

8月5日,晋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洪志强主持召开2022年晋江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晋江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文龙受邀列席会议。

会议研究讨论了一起刑事案件,承办法官就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详细汇报,王文龙检察长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各位审委会委员依次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邀请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有利于法检两院加强沟通协作,推动构建量刑互动的工作关系,提升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晋江法院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和联合巡查活动

8月4日下午,晋江市人民政府、晋江市人民法院、晋江市检察院、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晋江市深沪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在深沪镇渔业码头联合开展晋江市2022年“构建生态文明 守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暨联合巡查活动。

首先,参加活动人员乘坐渔政船在深沪湾海域放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鲎苗17.29万尾,西施舌苗45.28万粒,随后,对附近水域进行联合巡查。巡查期间,晋江法院与相关部门现场就近年来海上多发的海砂开采、非法捕捞等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进一步交流,提出协同共治举措。

检察机关助被冒名的农民工解开谜团

  正义网讯(记者满宁 通讯员彭静 周亚)“感谢你们还了我清白,我终于能回家团圆了。”近日,顺利买到回老家的机票,彭军(化名)第一时间打电话告诉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检察官赵雅。

  如此激动,是因为去年此时,彭波曾因身陷“真假身份风波”而困在他乡,有家难回。

  2020年12月,彭军本打算从福建晋江回贵州老家,订票时才发现银行卡被冻结,根本没办法购票。原来,彭军成了一起发生在重庆市南岸区的民事诉讼案的被告,当时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彭军被法院冻结了银行存款并被限制高消费。

  福建晋江距离重庆南岸1700多公里,2012年至今,彭军一直都在晋江一家鞋业公司务工,从未到过重庆,为何会无端成为被告呢?

  为探寻真相,赵雅与重庆当地法院、公安机关积极沟通,调取相关案件材料逐一核实,厘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6年3月,南岸区一家足浴店的老板李强(化名)与持有彭军身份证的范鹏鹏(化名)签订《承包协议》,将该店承包给范鹏鹏经营。然而不到一年时间,范鹏鹏就拖欠李强房租、承包费、水电费等2.4万余元。其后,李强依据承包协议将“彭军”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共计2.8万余元。

  “范鹏鹏既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判决生效后也没有依法履行。”赵雅说,等拖到了强制执行阶段,这个假彭军欠的债便落到了真彭军的头上。

  彭军的身份证怎么会在范鹏鹏手里呢?原来,2012年至2016年,彭军丢失过身份证,直到2016年6月才补办了新的身份证。而李强和范鹏鹏之间的合同,恰恰就是在彭军补办身份证之前3个月签订的。“受理彭军的监督申请后,我们依法查明,该案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确系范鹏鹏冒用彭军身份所为。”赵雅介绍。

  2021年初,经检察机关组织视频连线,李强对彭军进行辨认。在确认起诉主体错误后,南岸区检察院将该案提请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抗诉。

  2021年4月,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应予监督,遂向重庆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并得到支持。

  该案再审期间,在两级检察机关和法院共同努力下,对彭军的“限高”措施和银行账户冻结等均很快得以解除,李强也撤回了起诉。

  不仅如此,针对范鹏鹏存在冒用彭军身份信息、逃避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南岸区检察院还依法将其涉嫌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正义网

【为民办实事】泉州首例“碳汇补偿+劳役代偿”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日前,晋江法院审结张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判决要求张某应对过火有林地面积40.92亩(102.3亩×40%死亡率)按照“碳汇补偿”生态修复方案种植林木(保证成活率85%以上),在晋江市永和镇灵秀山脉某网格开展护林管护、营林等劳役代偿工作,承担鉴定评估费用,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系泉州首例“碳汇补偿+劳役代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判决已生效。

【案情介绍】

张某在晋江市永和镇某村租地种菜。2020年8月29日,张某在整理田地时,点火焚烧杂草堆,到了第三天,由于杂草堆没被浇灭仍在冒烟,加上当天气温高、风速快,杂草堆复燃,引燃田埂杂草延烧至山场,进而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113.8亩,其中有林地102.3亩,被烧林木4297株。

火灾发生后,张某赔偿永和镇某村委会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考虑到生态损害修复的急迫性,经晋江检察院主持,林业部门通过碳汇测算的方法制定失火林地的生态修复方案,按照护林员的工资标准制定劳役代偿方案。在林业和园林绿化局、永和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张某与村委会依照上述方案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书、劳务代偿协议。张某认罪认罚,晋江检察院建议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晋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田地焚烧杂草堆,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2.3亩,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其案发后自首且第一时间参与灭火,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签订协议后按期巡山护林,积极培育苗木,管护措施到位,对其判处缓刑有利于其继续开展生态修复及护林管护、营林等相关工作,实现惩治教育与生态修复的双赢。综上,考虑到生态修复周期以及劳役代偿的履行期限,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张某因破坏生态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系外来务工人员,经济状况不佳,其与相关部门签订了生态修复协议书、劳务代偿协议,分别用于替代支付失火林地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从造林更新至恢复森林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总损失费用。由于协议履行期较长,为保障协议履行以及公益诉讼赔偿到位,法院对协议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失火林地的生态修复应通过更新造林才能恢复,生态修复协议按照林业部门对失火林地的碳汇测算结果,着力于促进植树减碳、复绿储汇,科学合理;劳役代偿协议约定的工资参考当地护林员的平均标准,与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大致相符,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也能够抵补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符合“谁损害,谁治理”的环境立法宗旨,较单纯赔偿更有利于环境的修复;协议履行均得到相关部门的跟踪监督、检查验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联合检察院、林业局以及永和镇政府多次实地走访失火林地现场,将张某实施生态修复的有关事实和情节及保障措施等作为案件查明事实予以认定。

【政策出台】

2022年初,晋江法院、司法局、河长办、林长办共同出台《关于将巡河护河、巡山护林纳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人员社区矫正方案的工作意见》。判决生效后,法院依照上述《意见》向张某发出《巡山护林令》,发函建议司法局将巡山护林情况及成效纳入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内容。该令系《意见》出台后发布的第一份《巡山护林令》,进一步确保失火林地的生态修复、巡山护林劳役代偿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对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实质化保护。

【法官说法】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森林火灾不仅烧毁成片植物,伤害其中的动物,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平衡,更可能造成森林土壤贫瘠,破坏森林涵养水源,导致整个森林生态系统难以恢复。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因失火造成森林严重被毁,既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当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森林防火,警钟长鸣。切勿以身试法,违规野外用火,切实做到“火种不上山,火源不入林”,共同保护好森林资源,爱护晋江的一草一木。

吴啊萍抓到了!据南京发布的消息,吴啊萍已被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立案调查。

吴啊萍,女,1990年生人,大学学历。自幼在原籍福建晋江生活,后迁至南京。大学就读于北京某医学院,毕业后进入南京某医院从事护理工作,2019年辞职在五台山某寺庙当居士。

2017年12月18日,吴啊萍到玄奘寺要求供奉侵华日军牌位,当值僧人灵松询问被供奉者是其亲属还是朋友时,吴啊萍谎称是其朋友。寺庙按照每个牌位每年100元标准、供奉5年共收费3000元。

据吴啊萍供述,她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纯属个人行为,没有受人指使或与他人共谋。在了解到侵华日军战犯的暴行,知道松井石根等5名战犯的罪行后,她产生心理阴影,长期被噩梦缠绕;接触佛教后,产生了通过供奉5名侵华日军战犯“解冤释结”、“脱离苦难”的想法。

据悉,自2017年3月以来,吴啊萍曾因失眠、焦虑等症状,先后3次到医院就诊,并服用镇静催眠药物。

吴啊萍这套心理问题的说辞,成功把自己变成了弱势者并淡化了玄奘寺一事的恶劣程度,那么她真的无辜吗?最终又会被判多少年呢?

一,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和《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的规定,美化侵华战争、否定侵华历史、涉及南京大屠杀等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轻则给予治安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寻衅滋事一次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吴啊萍寻衅滋事的行为虽然只有一次,但是性质严重。其行为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严重伤害民族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被顶格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二,吴啊萍曾因失眠、焦虑等症状就医,并服用镇静催眠药物,这种情况属于精神病吗?会免除或者减轻其刑罚吗?

如果吴啊萍提出精神病鉴定申请,要求评定当时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会怎样呢?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分为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两种。只有在犯罪时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律规定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辨认或自控能力减弱,但仍拥有部分识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吴啊萍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者时知道说谎这一点看,就算她有精神病,也不属于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日前,在泉州晋江市政法委的牵头下,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盈科律师事务所创造性地推动成立了全国首个企业合规事务所——“晋江市企业合规事务所”。

晋江市企业合规事务所拟开展三大业务:刑事合规、金融合规和税务合规,其中刑事合规主要是配合检察机关,接受涉案企业委托、制定合规整改方案、指导企业合规整改、出具评估报告供检察机关处理案件作参考。

#天平杯随手拍大赛#【法护晋江源】近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在桃舟乡、福田乡、大坪乡开展“法护晋江源 助力河长制”主题宣传周活动。

宣传周期间,安溪法院“两山”巡回法庭在桃舟乡文体中心巡回审理被告人李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引导群众革除陋习,不买卖野生动植物制品。

干警还到福田乡丰田中学以“与法同行 健康成长”为题,开展生态保护法治宣传讲座,组织福田小学学生到云中山管理处参观“生态司法保护警示教育基地”。

各联合单位在大坪乡群众广场开展生态保护法治宣传活动,并分别前往晋江西溪桃舟乡河道、福田乡福前溪、九龙江北溪福美溪开展联合巡河活动。

通过这些活动,促进生态司法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号召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共同护航“生态安溪”。#随手拍#(来源: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苏明坡/黄欣)

泉州晋江一进出口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泉州#

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泉州晋江一进出口贸易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泉州晋江金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1.违法事实

在2017年04月27日至2019年05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88万元;二、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金额351.41万元,税额56.23万元。

2.税务处理处罚

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9.67万元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上、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分别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泉州晋江金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金额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都分别达到了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泉州晋江金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8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福建A贸易有限公司、周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581刑初75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A贸易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税额达人民币451348.91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周某某作为福建A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实际经营者,属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出本案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周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周某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福建A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五千元。

泉州晋江金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仅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也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果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骗取出口退税,同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那么,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呢?

2.1.案例二:施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闽05刑终191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施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其行为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上诉人施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二者属于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依法应从一重罪处断。本案虚开的税款数额和骗取的税款数额分别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定刑较重,故上诉人施某某的行为应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本案涉案的C公司、D公司、A公司、B公司均是个人为实施违法犯罪而设立,没有实际生产经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属自然人犯罪。故上诉人施某某及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单位犯罪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施某某是公司股东,参与公司运营管理,在本案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故上诉人施某某及辩护人提出施某某是从犯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施某某等人所骗取的出口退税系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原判定性不当,遗漏追缴违法所得,均应予纠正。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再加重附加刑。

#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律师#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泉州头条#

余某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监督移送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4月起,余某安在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租赁厂房和机器设备,组织工人从事鞋业制造和加工,于2019年6月注册成立晋江思福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福公司,另案处理),余某安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截至2019年6月底,余某安共拖欠熊某、张某某等97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34万余元,后于2019年6月29日逃匿失联。同年7月1日,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余某安支付员工工资,余某安逾期仍不支付。2019年7月12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线索移送晋江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后晋江市公安局对余某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余某安被抓获归案并被取保候审。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协调,余某安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共支付了工人工资125万余元,仍拖欠工人工资9万余元。

2021年5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晋江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余平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余某安认罪服判。

【检察履职情况】

1.“两法衔接”及时有效,提前介入监督立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现余某安欠薪数额大、涉及人数多,被欠薪工人诉求强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建议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相关证据,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拓宽渠道追讨欠薪,积极挽回工人损失。在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犯罪线索的同时,晋江市检察机关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乡镇司法所等部门联动,安抚近百名欠薪工人情绪、释法说理,引导理性维权。同时,检察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及工人代表等共同商议所欠工资的解决方案,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帮助思福公司筹得薪资125万余元,解决了被欠薪工人的燃眉之急。

3.坚持依法惩治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余某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对余某安提起公诉,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全部采纳了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余某安认罪服判,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1.强化立案监督,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作用。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履行监督职责,联合多部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排查工作。依托“两法衔接”机制,强化案件线索摸排,对工作中发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线索第一时间分析研判,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刑事案件线索,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打击与追讨并重,积极回应工人追回欠薪的诉求。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民生民利,传递了良好社会价值导向。与此同时,坚持“为民办实事”,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在办案中加强沟通协调,多渠道筹措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增强了执法活动的实效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劳动成果得到有效维护。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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