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指出,法院是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训学校。一是培养的高素质书记员不少在通过司考后当了律师。二是培养的业务骨干也有小部分辞职做了律师或法务。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加快提高法院青年干警的职级待遇,让青年干警有希望,有奔头,让其安心安业,并且可破解当前部分法院青黄不接的现状。
培养一个法官,一路通过司考、法考、员额考试,所耗费的家庭资源,社会资源,可想而知。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我们该思考的是,一个人的精力,他能不能在有限的精力下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一个法官年收案超过500件,那意味着他一年365天,不休息,每天判1.5个案件,而所判出的案件能不能达到好的社会效果,这是关系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的。换位思考,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你是希望法官带着专业审判思路,尽力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平衡,做出令当事人服气,令社会满意的判决,还是像工厂流水线一样的过。如果真正去实地调研,你会知道,在基层能够达到1比1比1配置都很难,再不论配置内的专业化程度。法考比例本不高的现状下,通过考试又真正能考虑进法院系统的更不多,再加之基层编制有限的情况下,真正能留下的人压力可想而知。

[黑脸]
京衡上海余超
不认可加刑1年就加刑1年9个月,认罪认罚从宽是如何被玩坏的近些年,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并使之上升为国家政策,受到普遍好评。但是,部分法院跟进意识不强,反而在狠判和重判上下功夫,不能摆脱重刑主义。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可能是忌惮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很少在量刑建议之外减轻量刑,反而经常会加刑。对于法院加刑案件,检察机关几乎不会抗诉。最近,在苏州市姑苏区法院遇到一起签完认罪后法院要求加刑,当事人不认可加刑,又被进一步加刑的案件。张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量刑4年半。一审历时一年多,宣判前两天,法院突然提出让张某再退100万,才能按4年半判,否则要加刑1年。张某非法所得40万,侦查阶段己经退赔100万,其表示凑不出这么多钱。法院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不同意调整,法院又问张某意见,张某表示希望按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法院认为张某不认罚,遂对其加刑1年9个月,实判6年3个月。

法院的小心思是:先用加刑为手段逼迫张某退钱,要么退钱,要么接受加刑年。既不退钱,又不接受加刑,就更进一步加刑。一旦接受加刑就变成你自愿加刑,提前堵死你上诉翻盘的可能。姑苏法院的这番操作在认罪认罚制度推进中具有典型意义,相信并非个案。这种做法必须得遏制,否则,认罪认罚从宽名存实亡。1、在公诉机关拒绝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况下,法院自己给自己再提一份量刑建议很荒唐法院的权力就是裁判权,根本没有什么量刑建议权。法院把裁判权当建议权,太妄自菲薄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以上规定,一审法院如果不准备采纳量刑建议,首先要建议检察机关调整,检察机关拒绝调整,依法作出判决”即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只能由检察机关提出,审判机关可以采纳或者不采纳,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调整,绝对无权自己再给自己提一份量刑建议。法院有判决裁量权,不必去抢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权。2、不认可法院的拟调整量刑建议就是不认罚明显在偷换概念《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认罚”的把握。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以上规定,只要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就是认罚。认罚并不要求认可某一个具体的量刑。被告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怎么知道对自己该如何量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没并有调整或撤回,审判机关再自己给自己提一个拟调整的量刑建议。两份量刑建议,两家都是司法机关。对于量刑,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没能达成一致,你让被告人选哪一个?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承担主导责任。认罪认罚中的认罚,指的是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如果公诉机关不同意调整量刑建议,法院径直作出判决即可,并不需要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法院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是让被告人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法院自己的量刑建议之间选边站,加重了被告人的判断义务。 3、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不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方的量刑建议,列出了5种除外的情形,在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采纳量刑建议。对比《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可以看出,立法对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容忍度更高。如此立法,一是扩大检察机关在量刑协商中的自由裁量空间,有利于被告人或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二是因为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达成的合意,凝聚着双方对案件量刑问题的共识,不轻易拒绝偏差不大的量刑建议体现了法院对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尊让,有利于认罪认罚制度的平稳推进。

本案中,张某将非法所得40万全部退出,还额外将合法应得的拆迁补偿款60万出全部退出,是全案被告人退赔最多的。张某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是全案被告人中认罪态度最好的,自始至终如实供述,并且张某的如实说明情况对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作用。如果不考虑张某构成从犯的问题,公诉机关建议量刑4年6个月是适当的。如果说量刑明显不当,也只能是公诉机关没有认定张某为从犯,对其量刑过重,法院应该下调刑期,而不是加重刑期。《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法院在判决书中给出的理由是“根据本案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结合诈骗罪名的法定刑、类似案件及同案犯的刑罚适用、量刑规则的具体规定”。貌似说了很多理由,其实什么也没说。按照这个万能理由,“一般应当采纳”名存实亡。 法院应该出来解释一下:为什么再退赔100万就量刑适当,不退赔就量刑明显不当?为何案件审理一年,3次开庭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都没提出异议,宣判前两天节外生枝搞偷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