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厦门税稽罚告〔2021〕48号
山东常***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3DAG9P4P):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厦门市***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2018年12月-2019年3月从山东宗京经贸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取得4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662580.70元,造成少缴增值税662580.70元,城建税46380.65元,教育费附加19877.42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625.81 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3312.9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处罚款354480.6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厦门税稽罚告〔2021〕49号
山东***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J4800P):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厦门市***村南)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2018年10月-2019年3月,接受莱芜市昊松经贸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51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784830.09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拟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392415.06元、27469.07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