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新春走基层#【知错就改,采兰人成了爱兰宣传员】章某、汪某因采挖野生兰花被公安机关抓获。原来,这些野生兰花均为春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二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手段、移栽数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节,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2022年7月14日,富阳区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依法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行政机关对二人进行行政处罚。此后,章某和汪某也成为了爱兰宣传员。网页链接
浙江,杭州。小张和男友以月租1875元的价格租了一间房。女房主每天早上八九点钟就会来检查卫生,厨房和卫生间的物品摆放都必须按照她的要求才行,不符合时就敲卧室门要求他们整改,说如果二人不听话就加房租。
女房主的意思是,要想按照小张自己的习惯摆放物品也可以,但要每月增加200元租金。如果不想加钱就听话点,老老实实租我的房子。

小张的男友是程序员,生活规律是晚睡晚起,房主的做法让他得不到很好的休息。
这一天双方又因为厨房里锅的摆放位置问题起了争论。小张放锅的地方房主不允许放,并因此辱骂小张的男友,说你们这些外地人如何如何,小张男友一气之下报了警。
@梅姐说法
房主每日擅自进入租给小张的房屋是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房主也许以为,房子是自己的,自己就可以随意进入。但是,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房屋使用权就已经归租户所有,只要没有解约,房屋就属于租户的住宅。房主在没有知会小张他们的情况下进入房子属于私闯民宅的违法行为。
私闯民宅是指他人未经住宅主人许可或有权机关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私闯民宅会承担法律责任。

《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以上15日以下拘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房主私自进入出租房的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但小张若要追究,房主仍然可能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只是现实中这类事情大多以调解了结。
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见小张报了警,女房主就开始把小张房间里的东西扔在地上,并要求小张两人退租马上搬走,如果一定要租的话,不许使用厨房和卫生间。

临走前房主把卫生间门锁了起来,表示按合同不可以使用厨房卫生间,称我的房子我做主。
如果合同中明确了租房人小张两人不可以用厨房卫生间的话,房主确实有权不让小张他们使用。但也应该根据终止合同的程序办事,不应该扔房客的私人物品。
小张他们如果要使用厨房卫生间,也应该事先征得房主的同意,并满足房主的所有使用规矩,哪怕这些规矩看起来有些过于苛求。当然,这并不能成为房主擅自进入已经租出房间的理由。
当然,小张他们也有选择按照合同不使用厨房卫生间的权利。
房主很可能是看到了合同明确不得使用的厨房卫生间被使用,心里不痛快。他提出小张他们如果想要自由使用厨房卫生间就必须增加200元的租金,就是变相地让小张他们走人。
但既然租房合同规定了不得使用厨房卫生间,从合同的角度,房主这么做是符合约定的。

依法办事,以合同的规定划分权利义务和承担责任,是现代文明的体现。虽然房主的要求看起来有些苛求,但她的本意可能就是在租出房屋的同时,维持好厨房卫生间的现状,这样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房主限定租客对厨房卫生间的使用权,是捍卫合同的维权行为。但不管怎么说,每天擅自进入已经出租的房间去查房的行为确实是违法了,这一点必须纠正。
你曾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吗?你是同情小张还是理解房东呢?#我与宪法40年##律师来帮忙##月租1875元 房东每天来检查卫生#头条热榜
6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温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林亦俊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渔船检验处(安全应急处)原三级调研员李冰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浙江省生态环境应急与监控中心原二级调研员焦璞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潘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台州市黄岩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灵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临海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林先掌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浙江,杭州。姜大哥帮一家水产店的龚先生修电子秤,双方说好修好的费用是260元,修好之后,龚先生认为电子秤没有换新主板,不愿支付维修费并打了姜先生,姜大哥报了警。龚先生表示:他买的这台秤才100多元。
姜大哥是卖电子秤的,但是为了生计,他也会走街串巷,一边卖电子秤,一边修电子秤。
当时他经过一家水产店,得知水产店的电子秤坏了,于是就问店主龚先生是否需要修电子秤。
龚先生觉得如果能把秤修好,也省了一笔买秤的钱,于是就问姜先生修秤多少钱。

姜大哥看了之后,就跟龚先生说修好之后要两百多元,龚先生当时听到了之后,就同意了姜大哥修秤。
龚先生跟姜大哥说,这把秤的主板可能烧掉了,姜大哥听了之后,就对电子秤检查了一番,发现果然是主板烧掉了。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换掉主板,但是由于主板和显示屏是连在一起的,如果单单只换主板这个电子秤是不防水的,为此他把显示屏和主板都一起换了。
换好之后,电子秤便可以正常使用,姜大哥收拾好东西,准备收了钱离开。然而当他说出维修的价钱时,双方却因为维修的价钱争执起来。
@梅姐说法
姜大哥告知龚先生维修费需要260元,当时龚先生一听也是愣住了,他没想到就一把电子秤,维修的价钱这么高。
于是当时就拒绝了姜大哥,而姜大哥则告诉他,要把电子秤已经换了新的主板和显示屏,所以他的这个收费一点都不高。

但是龚先生告诉姜大哥,他的这把秤买才100多元,现在维修费要200多元,他们实在是无法接受。
而姜大哥却不认可龚先生的说法,因为他就是卖电子秤的,100多元根本买不到这样的电子秤,这样的电子秤怎么也在500元左右。
可不管姜大哥如何说,龚先生就是不愿意支付260元,当时姜大哥也是心急了,就和龚先生争执起来。
龚先生还冤枉姜大哥没有换主板,可姜大哥坚决地告诉他自己已经换了主板,并且现在电子秤也是可以正常使用了。
可是龚先生却越说越着急,不但不支付维修钱,甚至还打了姜大哥。
姜大哥见状,就赶紧报了警,民警到来之后,他了解了整个事情的经过,经过他们调解,龚先生支付了100元给姜大哥。
当时姜大哥还是觉得很委屈,毕竟100元,换做谁也不会给他修的,可是姜大哥觉得,这一次算自己吃亏好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姜大哥拿了100元之后就离开了水产店,然而姜大哥越走越觉得心里不舒服,于是找来调解员,决定去水产店给自己讨一个说法。
龚先生面对调解员的到来,他始终表示,姜大哥并没有给他换新的主板,所以100元都给多了。
而姜先生却表示,主板和显示屏都换了,成本都要150元,自己只拿到100元是真的太冤了。
当时为了确认主板是否是新的,姜大哥也是直接拆开了电子秤,而主板看上去确实颜色有点旧,因此龚先生更加认定这一块主板是旧的。
而姜大哥表示,主板就是新的,只是主板放在车上落了些灰,颜色有些旧,所以看起来像旧的一样而已。
对此龚先生又表示,这把电子秤本来就是要扔掉的,是姜大哥非得要维修。
所以才会造成现在的结果,因此他们依然觉得给100元已经给多了。
但姜大哥的不依不饶,龚先生只好再给姜大哥50元,姜大哥拿到50元之后,也不想再理论下去,就离开了现场。

在本事件中姜大哥和龚先生已经说好了维修的价钱,如果龚先生始终不愿意支付,那么姜大哥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在维修之前,两人肯定是协商了价钱,所以将大哥才会去维修电子秤。
那么在两人协商好价钱之后,两个人之间就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因此姜大哥需要履行维修的义务,而龚先生则需要履行支付维修费的义务。
可是,在维修好之后,龚先生却找理由不支付维修费,很显然这属于龚先生的违约行为。
根据《民典法》第577条的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虽然在协商维修价钱的过程中,他们是口头协议,但是也同样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龚先生坚决不愿意支付维修费,姜先生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龚先生继续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2. 龚先生在这个过程中打了姜大哥,这一行为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龚先生打姜大哥的行为情节不是很严重,所以一般也就是会被处五日拘留,并罚款200元。
大家认为260元的维修费是否合理?#头条创作挑战赛##律师来帮忙##我与宪法40年#
【#小车138天68条违法平均2天犯1次# :车辆被扣,面临过万罚款】近日,浙江丽水。缙云交警新碧中队在辖区执法检查时,系统报警某辆车违法未处理。经查询,交警发现 该车从去年8月20日至今年1月4日,竟有违法未处理记录68条,而且68条违法中,还有41条超速行驶,10条闯红灯等危险行为,罚款总额过万。最终,交警依法扣留了涉案车辆,该车违法处理完毕后,才能被返还。(西部决策)

【浙江中医院被举报卖党参月饼遭罚曾宣传:名医教授调制配方,本院大厨手工制作】
近日,浙江省中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因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被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62698元。处罚事由显示,今年9月,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浙江省中医院住院部一楼咖啡吧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七名员工正在加工制作月饼,且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住院部一楼咖啡吧使用面积131㎡,该场所未注册登记,无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无经营资质。进一步调查显示,当事人在医院官方订阅号曾宣传该月饼是浙江省名中医教授调制的配方,且由本院大厨纯手工制作。所生产月饼包括“党参山药月饼”在内的四款药膳月饼。(企查查)
国家应该强制在这种清洁剂包装上做醒目区分,这种无谓的伤害太多了,怎么能跟果汁包装类似呢//@大兵叔叔:浙江嘉兴,女子和姐姐一家一共7口人到餐馆聚餐,点了一桌子菜之后大家一边聊天一边吃着饭,这时候服务员送上来一瓶果蔬汁,孩子吵着要喝,孩子的爸爸试了一下温度觉得有些凉,于是便倒了一杯自己喝了一口,结果却发现味道不对劲。




浙江嘉兴,女子和姐姐一家一共7口人到餐馆聚餐,点了一桌子菜之后大家一边聊天一边吃着饭,这时候服务员送上来一瓶果蔬汁,孩子吵着要喝,孩子的爸爸试了一下温度觉得有些凉,于是便倒了一杯自己喝了一口,结果却发现味道不对劲。随后大家纷纷倒上果汁都喝了一口,确实感觉这瓶果汁的味道有些奇怪,而且喝完之后嗓子非常难受,这时候女子老公从服务员手里把这瓶果汁拿了过来,竟然发现瓶子上写的不是果汁,而是地板清洁剂。




浙江杭州,支先生买了套房子,又在该小区买了一个车位,花了23.5万元。后来却听说,车位降到了9万元一个。这下支先生坐不住了,同样的地方,没多久竟然就损失了14万元,自己实在无法接受。
支先生刚开始询问时,销售方说车位很紧张,买的人很多,以后还会涨得更高,于是支先生便连忙买了一个,没想到现在非但没有涨价,还降价了,而且车位还有很多。
支先生无法接受,要求开发商给个说法,要求退款,即使支付违约金也行。而开发商却说,车位前后价格一直没有改变。9万元的车位是已经购买过车位的业主复购的优惠活动,只有已经购买了车位的业主才可以享受这个价格,其他人仍然按照原价购买。

支先生认为,开发商所说并非实情,希望对方做出正式回复,公开销售流程并要求进行监督。
@雷霆看法
一个车位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降价了一大半,对于花高价购买的人来说,无法接受也在情理之中。
换做任何人,心情都会和支先生一样,感觉自己被开发商愚弄了,既然可以9万元就卖出,那么是不是自己花23.5万元的价格购买,就价格太高了呢?
如果从销售角度看,开发商是否采取了欺诈销售的方式,导致支先生做出错误判断,而高价购买呢?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如果在购买之时,开发商使用了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的手段,致使支先生产生了误解,最终按照高价购买了车位,那么支先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撤销合同。

但是,支先生也要提供对方确实存在虚假宣传和使用欺诈手段的证据,才能主张撤销合同。
如果无法证明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那么支先生无法主张撤销合同,既然无法撤销,那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按照《民法典》第502条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一旦签字确认,便依法生效并受法律保护。
因此,之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车位购买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之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继续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开发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不能撤销合同,之先生还需继续按照合同履行未尽义务。
业主希望开发商对车位前后不一致的价格情况公开说明,作为开发商,如果确实可以公开透明,那就尽快做出回应。
从业者角度看,如果车位价格确实存在较大价格差异,可从是否存在违规调整价格的角度进行考虑。
《价格法》规定,低于成本价格进行倾销或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的等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属于违规,应当受到处罚。

虽然,涨价降价开发商确实有权进行调整,但是超过普通认知或者存在猫腻的行为都行不通,最好公开透明,尽快给大家一个合理的解释。
关注@雷霆看法,看经典案例分析,一起学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律师来帮忙##我与宪法40年##刚交房就损失14万 业主要求退款#
浙江杭州,派出所民警早晨上班后,发现警车上放着一个黑色双肩包,包上面贴一个小纸条,写着“民警收,其他人别拿,拿了后果自负”。
民警打开包后,发现里面有两台笔记本电脑,且又有一张纸条写着“民警,您们好,xx电力电容器的电脑是我拿的,干了坏事晚上睡不着,所以拿回来还,请您们也不要追究了,以后我保证不拿别人的东西,请您们给我改正的机会,谢谢!”
随后,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很快就将嫌疑男子许某从其老家抓获。那么徐某为何要主动上缴被盗财物呢?

原来,许某之前因盗窃被判处无期徒刑,前年刚刚释放,姐姐因长期照顾生病的父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如今父亲因病不幸去世,而母亲又瘫痪在床,需要有人照顾,所以许某盗窃后又非常后悔。
许某交代,事发当天,他吃完饭本准备去姐姐家,结果路过某电力公司时,发现办公室没有人,就忍不住进去拿了两台笔记本电脑,但事后觉得对不起家人,就决定将偷来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归还至派出所。
目前,许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许某表示他将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争取公安机关的宽大处理,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1、常言道,“世界上没有后悔药”,许某本来就因为盗窃被判无期,可出狱后不知悔改,再次盗窃,虽然事后将被盗财物交还到派出所虽然非常值得鼓励和称赞,但是由于其已经盗窃既遂,仍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真是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2、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浙江省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立案标准为3000元,如果曾因盗窃被判处刑事处罚的,刑事立案标准为1500元。
本案许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又盗窃两台笔记本电脑,价值肯定超过1500元,所以才会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许某将被盗财物上缴到派出所,希望公安机关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吗?
请注意,许某将电脑从被害人办公室盗窃以后,已经属于犯罪既遂,换句话说,此时许某等待的就是法律的严惩。

不过,许某将电脑上缴到派出所以后,属于一个量刑情节,司法机关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实际上,许某想获得从轻处罚,当时就应该拿着电脑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清犯罪事实,如此就构成自首,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当然,目前许某由于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虽然不构成自首,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积极认罪认罚,又将被盗财物如实返还给被害人,根据法律规定,完全可以从轻处罚。
4、但徐某还有一个从重情节,即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两年前出狱,可能构成累犯。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累犯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二、五年内再次犯罪;第三、新罪仍然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本案许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无期徒刑,两年后再次实施盗窃罪,涉嫌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另外,根据浙江省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超过数额较大起点,并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超过或者低于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可以相应地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浙江省数额巨大标准为8万元,本案许某的盗窃数额虽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明显没有超过巨大数额8万元的三分之一,所以许某量刑应该在一年以下。
最后,常言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希望许某出狱后,可以吸取教训,不再做违法事情,好好照顾母亲,做一个孝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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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新国标车解除限速处罚2万元
近日,浙江台州交警发布视频,表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