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解放的第一号布告您见过吗?#内江头条# 这是川南行政公署资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发布的布告,如今已是相当珍贵了。
《川南行政公署资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布告》收藏于内江市档案馆,长 72 厘米、宽 49厘米,形成时间为 1949年12 月21 日。
1949 年 12 月6 至16 日,民国时期的四川省第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所辖各县解放。17日,“中共川南区党委资中地方委员会”成立。21 日,“川南行政公署资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成立,任命张励为专员。同日,川南行政公署资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发布秘字第一号布告。“奉西南军政委员会主任刘电令内开。兹委任张励为川南行政公署资中区行政督察专员
公署专员,等因;奉此,即日就职视事,特此布告周知。”早在 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决定。在全国实行大区制度,民国时期的四川、西康、贵州、云南及西藏为西南区,原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划分为川东、川南、川西、川北四个行政区,各成立行政公署,直接隶属于西南军政委员会。川南行政公署下辖资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等。(那个时期,资中是管内江的,许多年轻人还不知道这段历史)。
从机构名称上看,因刚刚夺取政权,为维护稳定,采取简便方法,有些沿用的痕迹。该布告珍贵之处在于是内江解放后新成立的专署级人民政权性质的第一号布告,对研究内江地方历史具有重要价值。@头条四川 @头条历史 @头条本地通 @司马红尘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对A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本案中的涉案工程为“省道105线雅安至上里至邛崃段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升级改造一标段”项目,项目中标金额为199694943元,符合前述规定中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标准,即涉案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为此,结合第一个焦点的论述,由于江西A公司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雨城区交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西A公司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属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来源:(2020)川01行终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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