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揭阳法院公务员(揭阳市直公务员待遇)

【#施工合同无效被欠的工程款能要回吗#?】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在完成工程后,能拿到工程款吗?近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刘某文按约定工程款付还尚欠的7861

【#施工合同无效被欠的工程款能要回吗#?】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在完成工程后,能拿到工程款吗?近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刘某文按约定工程款付还尚欠的7861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返还质保金11709.72元。

夏某与刘某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接某防腐项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夏某通知甲方刘某文验收,刘某文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不组织验收,视为该工程验收合格。

2019年4月,夏某通知刘某文工程完成,让其及时验收。刘某文对此无异议,但并未组织验收。后夏某仅收到部分工程款,其余款项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人施工者夏某不具备承建工程的施工资质,其与刘某文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因涉案工程竣工时,刘某文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甲方职责组织验收,夏某亦无法自行组织工程验收,且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刘某文虽对工程质量提出主张,却未提交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据此,工程视为质量合格,刘某文应参照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夏某工程款。关于质保金,刘某文没有按照约定组织验收,至今已超过两年,应视为工程保修期已届满,应返还夏某质保金。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实践中,劳务、材料等已在工程建造中物化成建筑实体,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不适用财产返还。为妥善处理相关纠纷,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规则。这一规定是对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零容忍和对无效合同经质量验收合格后的有限认可,有利于减少合同无效带来的负面影响。(吴静怡 李洁 曾舒扬)#案件播报#

【#施工合同无效被欠的工程款能要回吗#?】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在完成工程后,能拿到工程款吗?近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刘某文按约定工程款付还尚欠的7861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返还质保金11709.72元。

夏某与刘某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接某防腐项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夏某通知甲方刘某文验收,刘某文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不组织验收,视为该工程验收合格。

2019年4月,夏某通知刘某文工程完成,让其及时验收。刘某文对此无异议,但并未组织验收。后夏某仅收到部分工程款,其余款项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人施工者夏某不具备承建工程的施工资质,其与刘某文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因涉案工程竣工时,刘某文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甲方职责组织验收,夏某亦无法自行组织工程验收,且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刘某文虽对工程质量提出主张,却未提交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据此,工程视为质量合格,刘某文应参照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夏某工程款。关于质保金,刘某文没有按照约定组织验收,至今已超过两年,应视为工程保修期已届满,应返还夏某质保金。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实践中,劳务、材料等已在工程建造中物化成建筑实体,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不适用财产返还。为妥善处理相关纠纷,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规则。这一规定是对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零容忍和对无效合同经质量验收合格后的有限认可,有利于减少合同无效带来的负面影响。(吴静怡 李洁 曾舒扬)#案件播报#

死刑犯穿上西装,还打了领带,很少见吧。

5月31日上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在县人民法院召开宣判会,然后依法对林某,唐某,吴某三个毒贩执行了死刑。

这三个人被押出来的时候,有一个人还穿着西装,打着领带,就像出来是去开会一样。

这很少见吧。不过一般来说,死刑犯在走之前提出的要求只要不违法,都会满足他的,穿西装的应该是想让自己走得体面一些吧。

其实吧,都被执行死刑了,穿得再好都还是不体面了,还是要老老实实不违法哦。

“困得睁不开眼,不算紧急?”广东揭阳,男子驾车途中困得不行,便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打算休息一下再上路。谁知,他刚停下车休息没几分钟就被巡逻交警叫醒,随后还被交警以“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停车”为由罚款200、记6分。男子不服,随后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来源:揭阳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中午,男子蓝某驾车带着老婆和才5岁的孩子从揭阳老家返回深圳。下午3、4点左右,他的老婆孩子都已经睡着,而开了几个小时的蓝某因为疲劳驾驶也犯起了困,他深知疲劳驾驶的危险,于是想通过喝水、拍打自己给自己提提神,但是多次尝试都没有什么效果,反而越来越困。

眼看离下个收费站出口、服务区都还很远,坚持不住的他,于是将车停在应急道,打算眯一会再走。

停好车后,他打开双闪,并定了半个小时的闹钟,便睡了过去。不料,刚睡去没多久,闹钟还没响,耳边却响起了巡逻交警的声音。

交警称其违法停车,就要对其进行处罚,他赶紧辩解,称自己是困得不行,而且车上有小孩,距离收费站出口及服务区较远,担心发生安全才将车临时停应急车道上,可最后还是被交警处罚。

男子不服认为,第一、自己当时在高速上,困的厉害,导致无法继续安全驾驶机动车,而距离最近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尚有60余公里,且附近没有临时停车区的情况下,将将车停靠应急车道稍作休息,并且在交警同志叫醒后积极配合,并明确告知停靠因由,在申辩无果被处罚后也及时驶离应急车道,停靠期间没有造成其他任何损害后果。

第二、法律虽然规定了紧急情况下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但是并不是说不可停车。

他认为应急车道的核心功能之一就是供车辆停靠,以减少交通拥堵,保护驾乘人员和车辆的安全,因此在判断应急车道停车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属于紧急情况的核心应当是考量停车行为的原因。

依据常理,最常见的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主要是因为拥堵而贪图快速通过而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是随意在应急车道停靠休闲或娱乐;而常见的紧急情况则是车辆发生故障,或者驾乘人员出现疾病等,而且核心是导致无法继续驾驶。

据此可以合理归纳出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的一个核心要素是“为了私利”,而紧急情况的一个核心要素则是“无法、不能或者不便再继续驾驶”。

而具体到他的案件,从表面看,他停车睡觉是为了私利,而且也不应当在应急车道上睡觉;但细看却不然,因为他是由于犯困,且不能疲劳驾驶,也是为了车上家人的人身安全,更是为了避免因为继续疲劳驾驶而危害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安全。

因此,他认为在应急车道停车休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紧急情况。

第三、他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明确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他由于当时已经察觉因为疲劳而导致无法继续行驶或坚持驾驶到服务区休息,已经影响安全驾驶,那么,依法不得再驾驶机动车。如果此情形下不允许停靠应急车道,那就是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并继续疲劳驾驶。

他不可能立即将车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中,而在附近没有服务区和停车区的情况下,停靠应急车道是必然选择。因此,在面临双重违法的情况下,他认为自己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显然是正当、合理的,假使认定停车违法也应当予以免责而不予处罚。

法院该怎么判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第(4)项的规定。非紧急情况下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

那什么是紧急情况呢?

有朋友认为,困得不行应该算紧急情况,正如本案当事人雷某所说,困得不行不休息还要继续开下去,发生危险的概率很高。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哪种情形属于“紧急情况”,但是这里的“紧急情况”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急”有很大的区别。

通常而言,这里的“紧急情况”是指突发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而需要紧急处理的事件。常见的比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紧急故障,比如共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再比如驾驶人或者乘客突发疾病、需要紧急治疗。

而像本案雷某困得不行,虽然也很“急”,但是“犯困”“疲劳”并非突发性,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且驾驶人能够提前预判并采取正当措施避险,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紧急情况”。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停车的,除了开启双闪、还应当按照规定架设三角警示牌,提醒后车避让。而雷某当时也只是开了双闪。

也正是因此,法院认为交警队对雷某的处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雷某的诉求。

事后雷某不服提起上诉,可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最高检权威发布#【广东检察机关依法对吴毅青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日前,广东省揭阳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吴毅青(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毅青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毅青利用担任揭阳市揭东区委书记、揭阳市副市长、普宁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cp]

#最高检权威发布#【广东检察机关依法对吴毅青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日前,广东省揭阳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吴毅青(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毅青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毅青利用担任揭阳市揭东区委书记、揭阳市副市长、普宁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转[赞][玫瑰][赞]//@騎雲觀嵐:司机在狡辩!害怕疲劳驾驶有生命危险,就可以毫无成本的侵占公共资源?他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路段堵塞的时候,应急车辆无法通行的后果。另外,自己时间管理不当造成的疲劳上路。遇到问题交点罚款买个教训,很委屈吗?

法网人生

广东,江先生犯困在应急车道停车睡觉,被罚200元。法庭上,他出了一道题给交警:在“严禁占用应急车道”和“严禁疲劳驾驶”之间,如何选择?下午4点多钟,江先生(化姓)带着老婆和5岁的儿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一阵困倦袭来,江先生感觉已经不能再驾驶车辆,便赶紧把车停在应急车道上,打开紧急危险灯,和妻子了商量一下,决定休息半个小时再走。大约15分钟以后,高速交警巡逻至此,见江先生的车辆开着双闪,车后没有警示标志,上前查看发现,车内的一男一女都在熟睡,后排座上还有一个约5岁的儿童,便叫醒了江先生,告诉他,他的行为已经违法了“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停车”的规定,对他开出了罚单,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

江先生分辩自己是因为极度疲劳,担心出安全事故,才在应急车道休息,但交警坚持要处罚。无奈之下,江先生在处罚单上签字确认,在下方注明“本人因犯困,且车上有小孩,距离收费站出口及服务区较远,故临时停车半个钟”的字样。事后,江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交警部门撤销对他的处罚。(案例来源:广东省揭阳市中级法院)【@法网人生】法庭上,江先生情绪激动,侃侃而谈,列举了诸多理由,为自己在应急车道停车的行为辩解。他说,相信走过高速的司机都清楚,也经常能看到这样两个警示标语:“严禁占用应急车道”“严禁疲劳驾驶”,这两种行为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当时,他因为犯困,已经明显感觉不能再继续安全驾驶车辆,更不可能坚持到下一个服务区或者最近的高速出口。他反问坐在被告席上的交警部门代表,如果你们处在这种境地,会做怎么的选择?

想必这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个两难的选择,而且是双重违法的两难选择,无论怎么选,都面临违法。作为本案当事人,他坚定地选择了停靠应急车道休息,如果将来再次面临选择,他仍然会做出同样的决定,因为这是正当的符合人性的正确选择。当时距离最近的服务区还有60多公里,附近也没有临时停车区,江先生设置了30分钟闹铃,被交警叫醒时只睡了15分钟,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江先生认为,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什么是“非紧急情况”,实质上,应急车道的核心功能就是出现紧急情况时供车辆停靠,常见的紧急情况有两种,一是车辆出现故障,二是驾乘人员出现疾病,这两种情况的核心是无法继续驾驶。江先生的基本逻辑是,紧急情况的核心要素是“无法、不能或者不便再继续驾驶”,在身体出现疲劳的情况下,为了家人的安全,也为了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安全,符合紧急情况的定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在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而且任何人不得强迫、纵容司机违反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在因为疲劳无法继续驾驶,又无法坚持到服务区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停靠应急车道,就是强迫司机继续疲劳驾驶,这种强制行为显然违反。因此,江先生认为,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将车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在附近没有服务区和停车区的情况下,唯有停靠应急车道才是必然的选择。在面临双重违法的情况下,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是正当、合理的,不应该对他进行处罚。江先生的整个辩解看似逻辑严密,但是,交警部门的反诘也同样有力。交警部门认为,紧急情况一个基本特点是“突然性”,而困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身体疲劳、睡眠不足的积累,导致人体发生困倦的现象,不具备“突然性”。江先生以“严禁占用紧急车道”和“严禁疲劳驾驶”设计了一道两难选择题,但却忽略了一个前提,如果本人处理得当,准备充分,根本不会出现这样的两难境况。

司机在上高速公路之前,就应该做好规划,在出现疲劳状态之前就应该进入服务区或者下高速休息,而不是在高速上驾车犯困,迫不得已只能在应急车道停车休息。江先生设计的两难选择题,实际上是为自己的过错找借口,如果按照他的理解,就等于鼓励他人在高速公路驾车时,可以不用规划路线,视服务区为无物,等到觉得疲劳时,就地在应急车道停车睡觉,那样的话,高速公路将埋下多少危险隐患?法庭上,双方你来我往,法庭辩论阶段精彩纷呈,那么,法官应该做出怎么的判断呢?通常而言,“紧急情况”是指突发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而需要紧急处理的事件。虽然,过度疲劳驾驶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禁止,但在一般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途中“犯困”“疲劳”并非突发性,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且驾驶人能够提前预判并采取正当措施避险,而不能以实施妨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作为其避险的正当理由。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途中“犯困”“疲劳”不属于“紧急情况”的情形。法院认为,江先生以“犯困”、疲劳驾驶及车上有小孩为由,主张他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休息的行为属于“紧急情况”,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江先生最终败诉。——————欢迎关注@法网人生,我为您讲述案例故事,分享有趣、有料、有谈资的社会百科。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tj.jiuquan.cc/a-2253444/
1
上一篇公务员审计专业 科目(公务员审计专业 科目怎么选)
下一篇 江西考上湖北公务员(江西怎么考公务员)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alzn66@foxmail.com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