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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务员

吉林中院的判决书认为:依据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

吉林中院的判决书认为:依据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梁涛到龄退休,银保监会迎来首位女副主席|快讯】1月10日,人社部官网发布国务院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告,任命丛林为银保监会副主席,免去梁涛银保监会副主席职务,这意味着丛林成为银保监会首位女副主席。

丛林此前在福建银保监局任职。履历资料显示,丛林出生于1969年6月,现年53岁,博士学历,历任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副司长、原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原保监会法规部主任。

2018年3月,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合并后,丛林出任银保监会法规部主任,并于2019年8月赴任福建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而银保监会原主席梁涛则因为到龄退休离任。

履历信息显示,梁涛出生于1962年11月,2022年11月年满60周岁。

截至发稿,银保监会机构概况“会领导”一栏尚未更新,但福建银保监局官网“局领导”一栏中丛林的相关简历已被撤下。

至此,银保监会领导班子格局为“一正四副一纪检组长”,即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副主席曹宇、周亮、丛林、肖远企,驻会纪检组长王陆进,另设有3位首席,分别为首席风险官刘福寿、首席会计师马学平、首席检查官王朝弟。网页链接

法制要案研究所是由司法部主管的中国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北京法律人才培训中心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重大案件调查研究和法务高级人才培养的内设工作机构。

中国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是邓小平同志倡导,在彭真委员长、王震副主席的关怀支持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黄火青、著名法学家张友渔、中央政法干校原校长毛铎、最高人民法院党办原主任王定国等政法界和法学界90多位知名人士共同发起,司法部主管、民政部核准登记,彭真委员长亲笔题名,于1990年4月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一级社团组织。协会的成立对稳定国家当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是一面特色的旗帜。

20多年来,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怀下,在司法部、民政部的具体领导下,协会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调查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及交办的有关法律事宜,积极为国家制定有关法律提供参考资料;开展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宣传、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等工作。

协会与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安全部等有关部委密切协作,很好地发挥协会的助手桥梁作用。

中国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北京法律人才培训中心是中央编办许可登记的国家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0000071780126XK 。主要为贯彻国家的法律政策知识,研究法律政策理论,开展全国法律人才培训教育,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据国家法律政策,依法治国,维护人民权益,利用法律政策知识为社会服务。

法制要案研究所结合中心的有关法律资源优势对全国大要案组织研究讨论。为中心司法范畴业务提供权威理论及实践论证,组建案件案例库、高级法律专家智库人才库、为进一步推动国家法治建设事业,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为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当事人权利不受侵犯做坚实的后盾。

谢谢您!但我不是这样的律师

昨天晚上19:36分,我在办公室看股权信托税收,接到一重庆电话,我还以为是我服务过的当事人,因去年年底在重庆曾呆了近20天。电话接通后,他问:“这是优穗律所吧”。我说:“是的”。他再问:“有个叫张新军的律师吧”。我说:“是的,我就是”。他说:“张律师,有消息在传你被郑爽的对家请过来,结果出来后查了一大片”。他还建议我:“如果是假的,貌似要搞事,还是报警吧”。 我听了一头雾水,这是哪门子事啊,于是我让他把相关截图发给我。

我看了他手机发给我的截图后,我哑然失笑了:

1、 首先,我没这么大能耐。的确,去年我作为专业的税务律师曾对郑爽的税案公开发表一些专业观点,还向上海市第一稽查局申请公开《税务处罚决定书》,这都是基于专业本身,基于多年的执业使命——立志于推进我国的税收法定进程。很多人知道我2015年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申请对财税【2015】60号文合法性审查和2018年个税法时提出修法建议等等。但无论如何,我不是什么大律师,没这么大能耐,能让郑爽的对家来请我。

2、 其次,我是一名正直的律师。我当事人经常这样评价我,记得有一次在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的时候,当事人突然当庭评价我是一名非常正直的律师(法院有庭审录音可查)。是的,我专业之初就立志:专业致胜。多年来,我不畏权威,不阿谀奉承,也不崇尚关系,只求专业,只求心安。至于短信中提到我被郑爽对家请了去,这种有违正直,有违操守,有违良心的事情,我是万万不会做的。

最后,非常感谢这位无名的热心人。执业时,总有当事人、好心的路上让我感动!这也正是我前进的动力!再次感谢!

【年末必看!#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吗# 哪些情形下不享受年休假?】不知不觉,2022年也渐入尾声,不知道各位打工人的年假休完了吗?相信有的打工人会发问:“工作太忙,当年年假可以跨年休吗?”“换工作了,我还依法享有当年年假吗?”......别着急,一起听听法官是怎么说。

问题一、工作多久可以享受年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依法享受5天(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10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5天(工作满20年的)不等的带薪年休假。

需要注意的是,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问题二、哪些情形下,职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以下这些情形,职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问题三、工作太忙了,今年一直没时间休年假,可以留着明年休吗?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问题四:休了产假,还能继续休年假吗?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问题五:刚跳槽到新单位,今年的年假还有希望休吗?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佛山法宣)

浏阳打人事件,廖勇是否受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几个关键是点需要理清。

一、廖勇前往居民家里是受单位指派执行公务还是自主行事?

1、如果廖勇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单位指派执行公务,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无其他超越职务范围实施的行为,其打人的违法行为不受治安处罚管理的约束,不适用《治安处罚法》处罚,适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复函》的有关规定。

2、如果廖勇没有受单位的指派并无证据证明属于执行公务,则可认定为自主行事属非执行职务的个人行为,则其打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受治安处罚管理的约束,适用《治安处罚法》处罚。

3、即使是受单位指派执行职务行为,但是,其行为在方式、方法上明显丧失了法律依据,超越职务范围,背离了行政管理的目标,则不能受职务行为的庇护,同样应当受治安处罚管理的约束,适用《治安处罚法》处罚。

二、廖勇前往居民家里时有无正规的官方授权执行公务的文书?

1、如果有官方授权文书 ,自身也能够证明提前电话预约了业主,并且正常敲门文明入户,则不构成“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罪”和“滥用职权罪”。

2、如果没有官方授权文书,没有提前电话预约,野蛮敲门,业主打开门后廖勇不说明来的目的,也未亮明身份,没经过业主入户的许可就强行侵入 ,则构成“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罪”。如果廖勇不承认非法入侵公民住宅,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廖勇承担没有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举证责任。业主如果一口咬定从未许可廖勇入户,是他强行入户殴打业主,视频证明廖勇入户殴打业主的证据确凿,业主无需其它举证,即可锁定廖勇构成“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罪”。

三、业主在业主群里发表的言论,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则归公安机关管辖,不归街道办事处管辖。廖勇插手微信群里的相关违法案件,已经超出了职权范围,是典型的滥用职权,名副其实构成“滥用职权罪”。

四、廖勇如果指控业主在业主群里发表了“反对政府、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言论,必须出具足够的事实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主观臆断虚构事实向公安机关举报,则构成“诬陷罪”。

五、与廖勇一同去的其他三个人的身份如果是人民警察,在现场看见廖勇无故殴打业主时未上去制止,则承担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渎职责任。

依据以上五点,

1、廖勇构成“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罪”、“滥用职权罪”、“诬陷罪”,并应当受治安处罚。其他三个人如果是人民警察,应当承担渎职之责。

2、被打业主应当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向检察院投诉或报案,也可直接向法院自诉立案。

廖勇滥用职权非法入侵公民住宅殴打业主的行为民怨极大,影响极其恶劣,是一起骇人听闻的历朝历代都罕见的霸凌百姓的事件,如不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如何维护法治国家的威严?民众的安全感何在?官民平等何在?

协助执行行为是否可诉以及如何审查

(所选判例,仅供研究,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

山东高级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国务院法制办[2007]561号答复亦明确,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并不体现行政机关独立意志,并非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行政机关没有在是否协助或者如何协助问题上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其行为属于司法行为的延伸,不属于可诉和复议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原成武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723执394、566、575、580、1449、1458、1459、1943-1号协助执行通知,将涉案土地变更为成武城投置业有限公司,该变更登记行为既没有扩大执行范围,也未采取违法方式实施。依据上述规定,原成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涉案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上诉人成武县人民政府驳回上诉人复议申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原成武县国土资源局超范围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上诉人与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可依法另行解决。

#企业行政协议案件##国家赔偿北京律师##北京企业行政律师##收回国有土地北京律师##协助执行#

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行终1969号行政判决书

江西赣州,男子晚上和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回家,哪知半路被交警查获。事后,交警队以醉驾为由,对男子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男子张某平时特别爱喝酒,但是因为妻子管得严,总是不能尽兴。这次因为妻子出差,酒虫上脑的他便立即约了几个好友好好聚一聚。为了能够喝得开心,他还特地没开车,骑了个二轮电动车自行车。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悲剧”还是发生了!

事发当天,喝了不少酒的他骑着电动车回家,路上看到交警设卡正在查酒驾,他还停下来拍了个照,发到朋友圈提醒朋友注意。而他这一举动,也引起了交警的注意,交警走到他的身边,闻到他一身酒气,便让他做酒精检测。

起初,他认为做就做呗,反正自己骑的是二轮电动自行车,但是随后听交警说骑电动车也不能喝酒,顿时害怕了起来。

他知道自己喝了酒,不想也不敢做检测,但是看架势不做走不了,最终只得配合,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为醉驾。

张某更加忐忑了,当即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拒绝在检测单上签字,随后,民警将其带去医院进行血检,后鉴定显示酒精含量为118.3mg/100ml。

事后,交警又将张某的两轮电动车送去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属于机动车。而不久交警队就给张某寄了一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拿到处罚决定书越想越憋屈,于是申请复议,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队对自己的处罚。

张某的理由复议和起诉的理由很简单,他认为自己驾驶的并非是机动车,并且他有多个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不应一并予以吊销。

法庭上,交警队提交了执法记录仪、鉴定报告、血检报告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张某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随后做出答辩称:

第一、在作出处罚决定过程中,交警部门依法进行了执法记录,依法告知张某鉴定结果,并告知了行政处罚作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听证、申诉和申辩的权利,保障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程序合法。

第二、《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原告应当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交警队对其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同时根据2012年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文件解释到,吊销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资格的处罚。

在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属于醉酒范围且经第三方鉴定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的情况下,交警队对张某作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某认为自己骑的是电动车,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交警队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请,同时判决诉讼费50元由张某承担。

虽然事后张某仍然不服,又提起了上诉,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最后,本案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根据国家规定,电动车“速度必须小于25 km/h,外加电池总重量不能超过55 kg,电机功率不能大于400w,标准电池电压小于48v,两轮间距小于1250mm,最大宽度小于450 mm,必须安装脚踏装置,并提供阻燃和防篡改设计”才属于电动自行车,超过或者缺少任意一项,其实都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换句话说,大部分人眼中的“电动车”其实都可能不属于“电动车”,而属于机动车!

而这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喝酒除了不开车外,尽量连电动车也不要骑!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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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正新一轮确权部分土地和现有林地重叠冲突建议的答复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县政协第十届第五次会议第135号提案答复的函

李晓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正新一轮确权部分土地和现有林地重叠冲突的建议》提案收悉,结合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现答复如下:

农林用地虽有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但到了具体点位又因各种原因存在重合现象。诸如:林斑图是参照2006年、2016年的森林覆盖矢量数据及现地情况“三个要素”,在2006年的卫片上勾绘出来的,这样就有先天性的客观性误差。加之卫片比例是1:10000的比例,图的比例越大误差也越大。从勾绘林斑图的客观因素来说,尽管人为的努力谨慎了,还是很难做到精准无误差。二是当年农户在耕地上栽种桉树,没有颁发过林权证书这部分,桉树被霜雪冻死之后地块又自然恢复成了耕地,因此就有林草局按林斑图解析计算出的林地面积与农地重合19.9289万亩在2018年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时,确权登记成了承包土地的“理论数据”。

2018年开展的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并依据中央农办、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及省、市、县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意见和工作实施方案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石林县委、县政府在开展土地确权之前根据中央和省、市的相关要求,分别制定了《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石发(2016)10号文件和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办公室文件,石政办发【2016】36号文件,文件成立了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其中:就有林草、国土和政法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尽管如此,还是有如你建议的农林用地重合冲突这样不尽人意的缺憾问题。

你的建议从生态发展建设工作的角度来说非常重要,但这项工作一头牵连着生态建设,另一头牵连着依法依规,程序合法,主体合法,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是:农林用地重合的情况已由我局主要领导向政府分管农林的副县长作了专题汇报,争取从县政府的高度、由政府主导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合力来完成你所提建议。

感谢您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9日

文件来源: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府网

内蒙古,乌兰浩特。交警巡逻时发现一辆行驶缓慢的大型客车,车辆驾驶人神情紧张,交警立即上前询问,结果驾驶人根某居然持有的是c1类驾驶证,属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交通行为,据当事人自述,该辆大客车是自己购买用来经营公路客运,由于自己当天与自己雇佣的司机吵架,司机走了便自行驾驶大客车上路行驶。(来源:西部决策网D视频)

有网友说,司机真是艺高人胆大,拿c1类驾驶证开大客车,幸好交警及时发现,阻止了潜在的危险发生,不然你这万一要是出了交通事故,那可就是悔之晚矣!

第一、笔者非常赞同这种观点,开大客车需要A1的驾驶证,你拿的却是C1驾驶证,明显你没有资格去开大客车,你自己都知道没有开过大客车,在那里战战兢兢的缓慢行驶,一旦遇见车多人多,紧急事件,万一出了交通事故,那可就是后悔晚已!

第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第一条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根某的行为可以一次记12分,最高可以罚款2000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但是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最终,交警依法对根某作出1000元罚款处罚!已经是从轻处罚了。

最后,网友们觉得根某下次还敢不敢再拿C1驾照去开大客车,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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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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