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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层管理会议纪要(高层管理会议会议纪要)

县委是如何开会的?《县委大院》背后的政治逻辑 | 文化纵横 【导读】近期,电视剧《县委大院》热播,有关县域政治的话题也再次兴起。尽管县域对于国家治理而言意义重大,但真正理解县政运作的人并不多,在新的时代条件

县委是如何开会的?《县委大院》背后的政治逻辑 | 文化纵横

【导读】近期,电视剧《县委大院》热播,有关县域政治的话题也再次兴起。尽管县域对于国家治理而言意义重大,但真正理解县政运作的人并不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加强对县的研究具有战略性意义。

本文作者在调研中发现,县的权力很小,而县委书记的权力很大。如何理解“县”的日常政治?首先,以县域会议为例,分析县域内的行政架构与行政关系。随着“书记办公会”退出历史舞台,在常委会议召开之前就重要事项进行酝酿商讨的“书记专题会议”变得愈发重要。围绕县委常委会议的会前准备、会议召开以及纪要编写,可了解信息与权力的关系,以及县域行政治理的动态过程。其次,加强对县干部行动的理解。每一次会议召开过程中,决策程序对与会干部的信息掌握程度、情况熟悉程度、政策了解程度、局面掌控程度,以及分析决策的能力水平,都提出很高要求。“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正是建立在无数基层干部的行动之上。没有干部长时间、大规模的人力投入,发展和治理的目标就无法实现。

然而,当下对干部行动的研究,却存在两大困难:一是学者很难真正深切理解干部的职业生涯,二是研究者往往倾向于将干部简单地理解为“理性人”,将干部行动简化为职业行为。如果仅从“升官发财”的功利角度考察干部的行动,不能将干部个体视为内容丰富的“人”加以看待,就很难真正理解干部行动的动力机制,也就更难理解几十年来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是如何经由干部的具体行动而成为现实的。

因此,作者认为,县域研究要尽量避免以简单的理论解释复杂丰富的现实,而要坚持整体性研究进路和深刻“理解”的研究方法。只有在真实的而非“想象的”基础上,方能提出强有力的关于县的中层理论,进而达到对中国政治运转和社会发展更真实且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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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罪中个人犯罪数额认定的法律依据】

问:我的亲戚因为涉嫌参与了单位一起几个人参加的贪污案件,现在已经被抓了起来,我了解的情况是,亲戚作为单位的中层领导,截留了大约三十万元应该上缴的公款,先是放在“小金库”中,后来几个人分了其中的20万元作为福利,分得最多和最少的都不是亲戚,但是听说亲戚在这个事情中起的作用蛮大,我想了解的是,是不是参与分钱的几个人都要按照实际分得的钱多少来担负刑事责任?

答:贪污数额是法律处罚的主要依据,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以个人贪污数额作为处罚的标准不存在问题。贪污多少就担负多少责任。但是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刑罚的适用与单独犯罪相比要复杂得多,个人所占有的赃款数额不一定就是担负罪责的唯一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这个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对于主犯,是指其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个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总数额,不能只按其个人分得的具体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则可以按照其实际分得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依据这个规定,如果你亲戚在这起共同贪污的案件中,起的是主要作用并被认定为主犯,那么他就要对贪污的总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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