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了!”从2017年9月起,佛山的黎先生租房经营了一家餐馆,由于整栋楼的水表和电表在一块,黎先生就让在二楼经营小旅馆的张女士代收代缴,每个月支付抄表费30元。今年二月,黎先生收到地税的短信,说受疫情影响,商户的水电费可以享受5%的减免。黎先生发现张女士从来没少收。问了其他商户,黎先生发现0.63元的电费被收了0.9元,3.48元的水费被收了6.98元,算下来三年被多收了近5万元。但张女士至今拒不承认多收水电费。(来源:广东公共频道)
【家子说法】
1、雁过拔毛,这也拔的太狠了吧?虽然根据记者的采访,中间水电价格都调整过,有高有低,可能总的多收的没有5万元这么多,但也不少了。难怪黎先生会忍不住说:“太过分了!”
2、黎先生让张女士代收水电费,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黎先生是委托人,张女士是受托人。黎先生每月向张女士支付抄表费30元,所以双方之间是一种有偿委托。
作为受托人,张女士应当忠实履行委托职责。
但张女士在受托过程中,却隐瞒水电费的真实价格,向黎先生多收取水电费,违反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
此外,张女士的行为还涉嫌诈骗罪。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女士在收水电费过程中,虚构水电费的价格,骗取了黎先生近5万元(具体数额要经过核算),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这个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张女士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处罚。
3、做人要诚信,像张女士这种行为,被黎先生发现是早晚的事情。邻里邻居的,搞这种猫腻有意思吗?一旦暴露,周围其他邻居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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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代收水电费疑3年加收近5万#
【案例57---股权转让纠纷案例,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汉邦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捷公司、李芒继续履行双方于2006年12月2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将海捷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汉邦公司;2.双方各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义务;3.深捷公司赔偿因拖延履行《服权转让协议》给汉邦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5日,海捷公司经海南省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海捷公司当时的名称为“海南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深捷公司出资95万元,深捷公司出资比例为95%,股东李芒出资5万元,李芒出资比例为5%,法定代表人为王怡。
2006年12月29日,深捷公司、李芒作为甲方与汉邦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海捷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其中深捷公司出让95%、李芒出让5%;甲方将海捷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共计作价2500万元转让给乙方(含注册资本金100万元),海捷公司资产状况如下: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东部开发区南八小区[原海口市国(用籍)字0102号]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和桩基工程所有权,甲方保证对上述权益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其转让合法有效;为保证双方利益,双方一致同意以本协议的内容为依据,由双方将转让资金委托海口光大银行共管,签订《转让资金共管协议书》,并按《转让资金共管协议书》中的程序进行交易;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须根据据国土、税务部门对海捷公司交税通知,先行将相关税款支付给甲方,以配合办证,此费用为乙方先行垫付款项,含在上述2500万元内,土地证由甲乙双方共同协调办理;海捷公司在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后,由乙方进行验证,乙方验证后,须将剩余转让资金2300万元汇到共管账户由三方共管,同时甲方须将上述土地证原件交银行保管;转让资金包括用于海捷公司向海口市地税局支付办理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东部开发区南八小区30103.37平方米土地过户的各项费税、股权过户的费用、土地使用费、市国土局办理土地证的各项手续费等;转让资金共管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到工商局办理海捷公司股东变更和法人代表变更手续,双方办完手续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且公示一个月后,将新的营业执照及其它工商登记手续会同海捷公司的印章、财务资料和相关文档及项目前期资料一并交付海口光大银行,甲乙双方按《转让资金共管协议书》的约定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汇款事宜,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转让资金支付后,乙方同时拥有对海捷公司及其名下全部资产无可争议的全部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及桩基工程所有权;甲方未能办理土地证或不能提供股权变更相关文件,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转让资金解除共管,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费用包括土地税费,甲方负责在解除共管后7天内偿还,并同时按共管及乙方支付资金总数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向乙方赔偿;乙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支付甲方相关土地税费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共管资金汇到指定银行进行资金共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及转让资金共管银行应无条件将土地使用权证、法人委托书及相关文件如数返还甲方,甲方对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仍具有无可争议的全部权益;双方应与海口光大银行签订《转让资金共管协议书》,该共管协议签订后和本协议同时生效,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汉邦公司依约分别于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月9日、2007年1月11日向海捷公司支付316727.25元、602000元、70000元,共计988727.25元,用于办理海捷公司土地使用权证的各项税费。2007年1月24日,海捷公司取得了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东部开发区南八小区30103.37平方米(地号:(地号02-02-12)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7]第000393号,后因海捷公司名称变更为“海南捷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海捷公司于2007年8月7日取得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7]第006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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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近期阳性感染者所涉小区通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