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96----司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分公司总经理,夫妻两人都被判刑,妻子是公司业务总监,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司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15万】
原审被告人司马某某,男,原系广源公司佛山分公司及源质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司马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我以承包形式入职广源公司佛山分公司和源质源公司南海分公司,任总经理,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以投资“雪花鸡”、“雪花猪”、“水库鱼”等项目为名义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李世友的生产基地在高州、花都一带,销售点在广州市有9个、在佛山九鼎国际东门有1个,而且产品还进入超市销售。我加入之前,李某某、郑某曾组织我们去广州、茂名、湛江等地考察过养殖基地。
李某某是广源公司的法人代表,郑某是股东之一,也是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广源公司设立了佛山分公司、源质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我和李某某签订了一个承包协议,大致内容是由我负责佛山分公司、南海分公司的招商引资及员工招聘等,两家分公司的运营费用从总公司返回给分公司的提成中支出,李某某负责给我们分公司提供雪花猪货源并负责整体的货品销售。
广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季华五路金禅大厦9楼901-904房,公司分为几层管理,有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经理、业务员。我是总经理,副总经理有杨某茹(兼源质源公司南海分公司总监)、王某(兼业务总监)、余某某(兼源质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的女儿李某瑜是财务总监,我妻子韩某某是业务总监,经理有李某庭、孙某英,业务员有好几个,讲师有我、余某某、王某、彭某英、陈某。
我负责佛山分公司的全面工作,业务部门有两个团队,王某和韩某某各带领一个团队发展客户,每个团队有经理一名,业务员若干,李某庭是韩某某团队的经理,孙某英是王某团队的经理,游某某是王某团队的业务员,其他人员我不清楚。
财务总监李某瑜负责收取客户的资金及跟客户签订借款协议。一旦和客户达成投资意向,业务员就会带客户到公司的财务室,由李某瑜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书并收取客户的资金。我们要求客户存款每笔最少要1万元,上不封顶,按照年回报率30%计算,半年领取一次利息,一年到期后返回本金还有一种情况是客户一次性借款50万元以上,按照年利率30%计算,每个月领取利息,一年到期后返回本金。
广州总公司每个月按融资额提成26%给佛山分公司,副总经理级别的提成是10-12%,总监级别的提成是8-10%,经理级别的提成是5-8%,业务员提成是3-5%。我的提成是支付完公司其他员工的提成后剩余的总额,这些提成都是从客户的借款里提取出来的。韩某某个人大约吸收了400万元借款,加上团队100万元左右,游某某吸收了45万元借款(后称有70、80万元)。
源质源公司南海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我任总经理,只有一个业务部,财务由佛山分公司负责,整个佛山地区的财务由李某瑜负责。成立初期我叫我妻子韩某某负责,后来我聘请余某某到南海分公司任业务总经理,我与他讲好南海分公司的人事、提成权由他支配,南海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场地租金、水电费用都由佛山分公司负责。
后南海分公司的业务部分成三个团队,韩某某、余某某、杨某茹各带一个团队。南海分公司共吸取了250万元左右的借款,余某某个人吸收了30、40万元(曾称25万元或15万元),加上团队业绩共140多万元。余某某将业绩报给我,我按照他们业绩的16%提取现金给南海分公司,由余某某分配。
余某某自己找的客户他直接收取16%提成,韩某某和杨某茹找回来的只收12%,另外的4%归余某某,一般业务员找回来的他们提成在3-6%,负责人韩某某和杨某茹可以从中提到6-9%,余某某固定抽取4%,如果是余某某团队,余可以抽到10-13%,这些李某某和他女儿李某瑜都知道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司马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