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取消老师寒暑假的工资#
提议取消老师寒暑假工资的人绝对是别有用心!
老师寒暑假是对其教学期间超出普通劳动者日均工作时间的一种补偿,相当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加班调休或补休,正常发放工资天经地义。
中小学老师因为要组织学生晨练、早晚自习,大多上班早、下班晚,不少学校还要求正课时间坐班(即使正课时间没课也要在办公室坐着,准备教案、批改作业、自我充电都可以,就是不能随意离校)。大多数中小学老师都要利用课余时间写教案、批改作业,法定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远超8小时,而超出的这些时间不可能在正课期间调休补休,设计寒暑假自然顺理成章。
一般而言,大学老师的教学任务、作业批改任务没中小学老师重,对学生管理投入时间也相对较少,但大学老师很多要承担课题研究任务,很多工夫在课外,适当调休补休也很必要。
只不过,无论中小学,还是大学,总有那么一些个体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早早躺平,误人子弟,确有必要加强监管考核。
节假日值班算加班吗?和加班所享受的待遇一样吗?
每逢节假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会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需要额外付出劳动,那么节假日值班算加班吗?值班和加班有何区别,待遇又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之外(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值班,通常是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电话、看门、防火、防盗或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
2、工作内容和强度不同
加班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加班一般任务重,时间紧。
值班是用人单位安排人员维护单位安全、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与平时工作内容无关。一般工作量不大,有较多的时间休息。
3、法律规定和待遇不同
职工加班受《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加班程序、加班报酬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而值班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多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予以自行规定或约定。一般根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或与职工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值班期间,以加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倍或者3倍工资的,法院不会支持,可以依据内部规定要求支付值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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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和值班的区别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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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值班,你有加班费吗#
第一:值班与加班,它们有着不同的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
值班与加班,虽然两者都是对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但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它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而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从事原来的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第二:值班与加班,它们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协商性等问题受不同的规范调整。
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如何值班,值班一次要值多长时间,安排值班是否应予协商,干部职工能否拒绝值班等等细则问题,它往往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调整。
而加班却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等条款的约束,即除了“(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三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需要加班的,均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加班,而且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的,则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加班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三:值班与加班,它们的工作报酬也是受不同规范调整的。
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它也是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的,但由于干部职工在值班时所从事的工作任务及所负的责任基本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同工同酬的规定,不同干部职工的值班报酬标准也应当是一致的。
具体来讲,劳动者的加班报酬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约束的,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我昨天突然听到一个朋友的老公在单位突发脑出血死了,120送到医院还有呼吁,医生和家属说了,36岁男人是脑干出血,有可能抢救死手术台,有可能长期植物人,有可能瘫痪傻,哪种可能看运气!但抢救有可能48小时后死,单位工伤有可能没有,如果放弃治疗肯定就是工伤!最后可能得一百多万!家属再三商量,放弃抢救,因为他有一个儿子,媳妇还是脑梗塞后遗症!就算把男人救过来,也得70多岁父母照看!考虑多方利益,放弃治疗!没半小时死了!最后单位申请工伤保险最后得了一百多万!火化后,得了遗属补助和丧葬费,弄到老家放棺材里入土为安了!
工伤是指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受伤亡的。后来延伸到上下班发生事故受伤亡。在工作中病倒死亡是视同工伤也是延伸出来,为了界定又规定48内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出现很多纠纷。工伤是单位发还是国家发,我一直都没搞明白,我们私企,给上这个保险,但是单位很怕工伤这个事。企业不再多花钱的话,那公司就出个文件,聘用了出意外就是工伤。现在都想给自己一个稳定生活保障,体制内成了大家努力的方向!
刚刚看到的新闻数据,到目前为止,国考报名人数已经达到220多万,人数还会继续增加,计划招录的人数是3万多。现在疫情期间,好多人经常猝死,如今基层公务员没有周末,也没有节假日,晚上也要加班干活或救山火,没有加班费也没有补休。现在基层干部临退休前的50多岁是猝死多发年龄。以后应该是40多就是猝死高发年龄了。还有夜班工厂,医生都是猝死率高的群体!以后工伤保险报的应该多啊!关键现在说加班就加班,在单位有时候住一个月两个月都正常!大家觉得呢?
假期加班,加班费怎么算
9月21日中秋节和10月1日、2日、3日均为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9月19日、20日和10月4日、5日、6日、7 日,用人单位可选择给予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工作八小时包含午休时间吗?
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还包括工间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如喝水、上厕所等)。像我所在的小县城,正规的事业单位等都会明确上午工作时间,下午工作时间,二者和肯定是八小时。因为午休时间长,县城又比较小,交通费时少,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想不开人们都会回家吃个午饭,休息片刻,再去单位上班。但在大城市,情况有很大不同。我在某直辖市某律所实习时,工作制度就是朝九晚六,就是9个小时。但鲜有人反对。原因很简单,现在找工作都是一件难事,你在这一个小时上挑毛病就是不想干了,因此,一般情况下人们都默认了这一潜规则。
根据《劳动法》的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但是大量企业不执行5天八小时和加班补贴制度,是一个很不好的社会现象。说“爱干干不干滚”的人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我觉得包括劳动法的所有法律要大家一起努力提高法律意识才能发挥作用。
当“朝九晚五”既成词汇,人们即因投入这个词汇关联的社会意像,反而产生美好生活与城市幻想,丝毫不会觉察自己成为现代工作制度的奴隶。基于我国的社会制度,就注定劳动者的权利是被动的。罢工,那是资本主义邪恶。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人,现实中,不折腾你算不错的了。但我坚信将来,一切都会好。等工会或劳动者主人翁意识强起来,足够强,就能让广大劳动者和公务员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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