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2021年06月26日16时30分左右,澄城县冯原中队工作人员李某某、梁某某、王某某,驾驶警车、着制式警服在执行“黎明行动”“黄昏行动”公务中,在202省道冯原南街加油站旁,查获刘某某涉嫌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冯原中队工作人员梁某某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查扣时,刘某某拒不配合执法,与工作人员梁某某发生撕扯。
刘某某的儿子刘某强到达现场后,为阻止交警带离其父亲刘某某,采用搂抱交警脖子、用肘部扛交警胸口,掰交警手指和言语威胁的方式阻止正常执法勤务,期间时长十分钟多,围观群众较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某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刘某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某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强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予以认可,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被害人梁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刘某强供述、报案材料、情况说明、事情经过、现场执法记录仪截图、诊断证明、伤情照片、活体检查记录、工作人员证明、执勤证复印件、澄城县XX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立即开展公路重点交通违法集中整治统一行动的紧急通知、澄城县XX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贯彻落实部省市XX机关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建党100周年安保工作的安排意见、关于开展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整治“黎明行动”“黄昏行动”冯原中队工作方案、澄公(交)行罚决字〔2021〕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刘某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委托社区调查,适用社区矫正风险较小,依法可适用缓刑,其辩护人之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萝卜说法〔2022〕陕05**刑初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