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用药物控制和诱骗,迫使我与他不正当关系!”江苏常州,一名女子在网上发布视频,称要实名举报当地一家医院的医生黄某某,说自己曾经患有抑郁症,2019年到该医院就诊,后来认识了该院医生黄某某。黄某某利用她患有精神类疾病,通过诱骗和药物控制等手段,迫使她与对方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还说黄某某多次炫耀,说他收受医药代表的贿赂和病人红包。女子说黄某某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来源:中国网)
最近好像比较流行在网上发小视频,对于这种内容,现在当然只是一种单方说法,是否属实还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不能一有小视频,就认为一定是真的。
但就女子举报的内容来看,即便属实,也必须要明确几个法律问题。
第一,黄某某是否涉嫌强奸罪。
一般来说,对于女精神病人,即便其自愿与异性发生关系,如果其达到丧失性自卫能力程度的话,异性也会构成强奸罪。

不过,患有抑郁症并不等于精神病,这是两个概念。
所以,恐怕不能因为女子患有抑郁症,就认为黄某某构成强奸罪。
那么,对于女子说的,黄某某利用诱骗和药物控制的手段,胁迫她与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这个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首先,单纯的诱骗发生关系,只要不是幼女或者精神病人,就不会构成犯罪。
其次,药物控制、胁迫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但是,这个胁迫不知道是以什么方式,有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还需要进一步考察。药物控制,也要达到使女子丧失意识的程度,才有可能构成。
所以,即便女子举报属实,也是需要进一步调查才能确定是否涉嫌犯罪。
第二,黄某某是否涉嫌受贿罪?
因为受贿罪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医生的身份问题了。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家医院属于国有医院,应该是事业单位,所以里面的工作人员只有从事公务的,才会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这里从事公务的应当是指医院中,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责(领导干部身份)的人员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一般的医生是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也不可能构成受贿罪。
这里,女子举报时只说黄某某是医生,那他应该不是领导,所以不可能构成受贿罪,同样的,也不可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黄某某不会构成犯罪。
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中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如果黄某某收受了医药代表的款项,是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

最后,如果女子举报内容不属实,可能会构成诽谤罪,黄某某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除此之外,黄某某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子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情况如何,我们还是等待当地的调查结论吧!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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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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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过度疲劳电梯中多次摔倒#近期,要问谁是最辛苦的人,答案肯定是防疫人员,这其中有医护、社区、街道、公务人员等等。网上视频让人泪目:浙江杭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高英正准备参加防疫工作会议,因为过度疲劳,在电梯中多次摔倒,所幸被人及时发现已无大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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