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恶了,专挑找工作的人下手!”山东青岛,男子牛某失业后非常着急,到处投简历、找工作,后在某网站上看到有人在招聘司机,一个月7500元。齐某很心动,按约定的时间去面试。
面试牛某的人是刘经理,刘经理告诉齐某,他的工作主要是给超市配送货物,有点辛苦,牛某表示没关系,自己能吃苦。面试通过后,刘经理联系孔队长,让孔队长带牛某去物流园学习学习,等学习完就与牛某签合同,正式入职。
工作都有个实习期,牛某虽然有点迟疑,但也理解刘经理的苦心,他无非是想考验自己一番。
学习了几天,刘经理对牛某的工作非常肯定,大加表扬,并告诉了他一个好消息,公司新承包了一个仓库,现在缺人手,问他愿不愿去当队长,责任是要重一些,但可以给他涨工资。
入职几天,就遇到空缺,这种好事千年难遇,牛某当即承诺,他愿意干,并保证听经理的话,不辜负经理的栽培。

刘经理打断了牛某的话,对牛某说,公司给队长的待遇很好,给每个队长都配备了一辆车,当然,车辆不白给,需要队长自己付2成首付,剩下的贷款公司偿还,贷款还完前不能离职,否则要赔偿公司损失。
刘经理给牛某解释说,公司这样做,是为了留住人才,孔队长也在旁边帮腔,的确是这样,公司也给他配了一辆车。
就这样,牛某用自己积攒的两万多块钱,贷款买了一辆十多万的车。然而,车过户到牛某名下后,刘经理不再理会牛某,也不提一个月7500元,负责给超市配送货物的事情。
也就是说,牛某工作没找到,反而被刘经理、孔队长等人忽悠买了一辆车,把积攒的2万多块钱搭了进去不说,每个月还要还4000多元的车贷。
从法律上讲,本案应当怎么定性?
1、事情已经很明显了,什么刘经理、孔队长,其主要目的不是招人送货,而是忽悠找工作的人买车。

所以自始至终,刘经理都没有和牛某签订劳动合同,换而言之,7500元一个月的工作,只是一个诱饵,让人上当的诱饵。
有网友表示,牛某也不亏啊,车到手了,大不了将车卖了就是。稍微有点阅历的人都知道,卖这种车绝对是血亏,不仅2万多的首付保不住,估计还要倒贴一部分钱。
2、目前,牛某已经到派出所报警,刘经理等人构成诈骗罪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刘经理等人为了将车辆高价卖给牛某,设置了一个招工的骗局,他们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客观上有没有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呢?
有网友表示,有啊,刘经理等人不是虚构了要让牛某当队长的事情吗?还说是公司配的车,牛某只需要付首付,贷款公司还。

本案的困难之处就在这里,车子是真的,也过户到了牛某头上,车子没有任何虚假,有虚假的是牛某的动机,牛某买车属于动机错误。
从民法上讲,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刑法上怎么看?
笔者认为,刘经理等人采取一系列手段,让牛某产生错误的动机,进而将车辆高价卖给牛某,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牛某的财物故意,客观上也使牛某作出不真实的举动,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应当按照诈骗罪,追究刘经理等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遇到好事后,还请三思而后行,因为前面很有可能有坑。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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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头条# #青岛#
山东厦门,一名货车司机失业之后,四处寻找工作,他发现一家运输公司在招聘司机,工资在18000-20000元之间,条件是需要应聘者有车,没有车的话,就需要去指定的商店购买一辆车,这样才能开工。
房某是个货车司机,自从丢了工作之后,他就很担心,家里虽然有点存款,但总在外面跑来跑去也不是个长久之计。于是他就四处寻找工作,想看看有没有合适的公司招聘司机。
看到有公司给这么高的工资,房某很是心动,立即打电话跟对方约定面试时间和地点,面试也很顺利,但是对方只有一个条件,那就是房某一定要有自己的车,没有的话,那就得去他们指定的地方买一辆。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安排房某上岗工作。
招聘者给房某算了一下,买一辆卡车需要十几万,而他每个月的工资在18000-20000元之间,一年之内就能买到一台货车。一台十几万块的卡车和这份工作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而且车子也是自己的,没人能把它拿走。

房某开了几年大车,早就想要一部自己的车,在那人说完后,房某考虑了一下,感觉他说得挺有道理,一个月至少能挣18000,买完车还是有的赚,所以他花13万去指定的商店购买一部货车。
后来,该运输公司将房某引荐到了某东的一处运输站,让房某在那里上班,结果房某等了十几天,却是一个运输工作都没给他安排。别说一万八的月薪了,就是一千八也都够呛。
房某实在熬不住了,他开始在外边接一些私活,可咬牙坚持了8个月,发现赚的钱还不如自己以前开车赚得多。无奈之下,房某准备把车卖了。
可让房某感觉到更坑人的地方是,不光需要自己花钱买汽车,还要将运输公司的名称写在车辆登记书上,并要求房某签订5年的挂靠合同。
运输公司是这么跟他说的:“想把车卖了?没问题!过户费用自己承担,另外再给公司3万块钱的违约金!”原来当初签订的协议中,双方都同意,如果要提前终止挂靠协议,就需要支付3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个所谓的运输公司是在挂羊头卖狗肉,明面上招聘司机,实际上是在卖车。
1.那么汽车公司是否知道运输公司的这些套路呢?按照以往的经验来看,这两家公司之间应该是合谋的。
《民法典》第149条对第三人进行欺骗,致使一方违背其本意而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骗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
具体而言,房某是由于运输公司对其进行了欺骗,致使其违背了自己的本意,作出了不真实的行为。简而言之,房某要的是工作而非卡车。
按照该条款,房某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取消购买合同,退还他买车的钱。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一条规定,如果出现欺诈行为,可以要求赔偿3倍的损失,那么房某为何没有提出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请求,退一赔三。

房某的确有权提出三倍的赔偿,但问题在于,民事诉讼是建立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很容易就能发现运输公司的欺诈行为,但是,怎么才能获取到汽车公司的欺诈证据呢?
相反,要想证明汽车公司知道运输公司的欺诈行为就很简单了。比如,一个月内,运输公司向汽车公司提供了5位顾客信息,那么,就可以推断出,汽车公司是知情的。
3.对于房某与运输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这一协议是无效的。
民法153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条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挂靠协议由于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因此,挂靠协议中提到的有关赔偿的规定也是无效的。因此,房某不但不需要赔偿2万元,而且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所以,找工作不要被高薪蒙蔽了双眼,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不小心,可能就会落入别人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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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普法行动#
#怎么能轻松考上事业编#
根据事业编考试高分通过经验及其他多名同学上岸经验进行总结,务必做到以下四点:
第一,坚定理想,背水一战,破釜沉舟。
对,你没有听错,我们要把考上事业编作为自己的理想,并且要坚持这一理想。因为有的同学经常在想:这次考试我就是打酱油的,考得上考不上就是试一下,反正我还有别的工作可以做。如果你抱有这种思想,往往就会心中有很多的退路,努力起来就会程度差的远。所以一定要说,考上事业编是我最好的出路,我这次一定要考上,每天对自己大喊三声,坚定这一理想,你的小宇宙就会爆发,因为我“要考上”和我“一定要考上”是不同的,要激发出人的潜力。
第二,在笔试方面,要坚持掌握方法与加强练习并重。

掌握方法就是分块分类,掌握答题方法与技巧。比如哲学类的题目,我们不一定非要懂具体的哲学问题,有的时候根据辩证思维,根据我们的常识猜也能猜的出来,其实哲学类的题目一方面是哲学知识,另一方面其实考的也是语文的阅读能力,语文的阅读能力好,哲学问题有的也能解决。再比如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当然我们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民法,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宪法,法理学等等,我们都要去了解。最好根据小型案例去了解。我们事业编当中的法律学的不是很深,只要大致的知道一些原理,结合一些简单的案例能够做对题就可以。但是一定对法律知识要有一个系统的理解。比如说法律体系,按照效力高低,依次是宪法、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地方政府规章等,会有一个宏观的认识。另外要强化练习,强化练习也就是大量的刷题,在刷题当中查漏补缺,每天做题至少要达到200道以上,这样我们的方法才会用得熟练,你才会掌握必备的一些技能。当然练习过程中也要重点突出,另外要对自己的薄弱点进行重点突击。

第三,在面试阶段一定要坚持反套路化答题。
例如,综合分析题,要答得有感情,因为答题的最好的氛围是聊天儿的氛围,我们就是和考官去聊一聊,顺便展示一下我们的才华,所以不要过于紧张,要有那种聊天儿的那种氛围,沟通的氛围才是最好的氛围。再者,就是真情流露。无论是综合分析题还是语言表达题,或者是组织类的、落实类的题目,我们都可以有感情的真情流露,因为现在很多考生答起题来,就像答题机器,没有感情,考官见得多了,他就得他们是答题机器、千篇一律,而激不起他们的一些兴趣,相反我们如果能够真情流露,表达自己真情实感,那就会比别人多拿分数。比如我们举例子的时候,用叙述的方法来举例子,就不如用描写的方法举例子。描写的方法涉及语言描写,心理描写,动作描写,神态描写等等,比如我们讲的故事就可以说彭银华和他怀有身孕的妻子说:“老婆,等我回来,一定给你补办一个隆重的婚礼!”可是,彭银华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他把自己的宝贵生命献给了武汉的抗疫事业。像这样,我们通过对彭银华的语言描写,增加生动感,会更加的感人。

另外,组织落实类的题目要讲究可操作性,可落实性,不能花拳绣腿。比如说,请问如何组织老年人春节活动?如果你总是说,事前,要写方案、准备场地时间、下通知。事中,注意安全,注意协调。事后,写一个汇报,好的经验总结下来,有错误以后要避免。事前、事中、事后的思路没有问题,但是重点是事中的具体细化活动的策划。如果只是事前、事中、事后这样一个大框架去说,就成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语言,我们是拿不到高分的。这道题是考察的策划,我们就要策划这种活动,针对老年人可以策划座谈会,在座谈会上一把手出席,突出对老年人的重视,和他们交心,放一个一年来单位工作的专题片,让大家了解我们过去的工作并且让这些老同志提出意见建议,为我们下一步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另外要组织一次文艺表演活动,文艺表演当中让老年人演老年节目如打太极拳,书法,旗袍秀等等,让老年人演自己的节目并且演节目也不要那种体力劳动比较大的,便于他们接受又安全。再者可以组织一个体检活动,老年人的慢性疾病比较多,比如说高血压,糖尿病等等,我们就可以组织一次体检活动,让这些老年人感受到我们单位的关怀,让他们更好地颐养天年。所以这就突出了我们的策划能力,为老年人举办春节活动,我们就策划了这样三个小的活动,可落实性就增强了。

所以,我们现在强调反套路化,就是要讲究真情流露,讲究对策的可操作性,可落实性。每一个题目都有每一个题目独特的答法,尽管有思路,但是要想哪答出亮点,还在于细节,细节决定成败,内容为王。
当然,面试的形式也要好。比如三个最低标准一定要做到:一是声音洪亮、吐字清晰。二是平视,与考官有眼神交流。三是答题顺畅、一气呵成,杜绝卡壳。
第四,锻炼身体,精力充沛。考试不但是脑力劳动,也是体力劳动,还是心态比拼。疫情起伏,考试可能会时不时延期,一定要稳住心态。不再细说。
【马上评丨“招娣们”改名遇阻,1958年的规定该改改了】#媒体评招娣改名遇阻# 当一个女孩被起名叫“招娣”“引娣”“来弟”的时候,似乎一生就被诅咒了,这样的带着明显封建残余的名字,不仅难听,也给她们带来了实际的伤害,她们从小就因为这样的名字,被同伴嘲笑、孤立、霸凌,总被恶意地提问:“你有没招来弟弟啊?”#招弟改名背后#

哪怕成年后顶着这样的名字进入职场,还是遭到一眼望不到尽头的异样眼光,有HR面试时因为这样的名字,问应聘者:能不能长期出差?会因为家庭里需要照顾弟弟的原因,没法胜任吗?“招娣”的名字自带着原生家庭的创伤,将“重男轻女”的偏见写在了身份证上。
“招娣们”想改名,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困难。有的派出所领导和户籍民警很同情“招娣”,当事人只花费了20元 (身份证换领的费用),用几天时间就把名字给改了,但是,更多的时候是漫长的等待和拒绝。
这就得从法律制度上审视中国公民的姓名更改权。从1980年代的《民法通则》,再到2021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但这项民事权利的规定却撞到了行政规定的硬墙上。因为更改姓名是民事权利,但是改了名能不能由公安部门登记,却是属于行政法体系,而让人遗憾的地方在于,我国有关变更姓名的规定居然还是1958年制订的!

这么一来,“招娣们”想行使变更姓名的权利,就变得困难重重,因为缺乏明晰的规则,且为了防范有犯罪分子通过变更姓名逃避法律打击等风险,很多一线的派出所对于变更姓名就变得非常的谨慎,结果“招娣”这种明显带着封建残余的名字,就得不到及时变更。
受害者也不仅是“招娣们”,2019年,安徽固镇县村民“某落后”以姓名常被人取笑为由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但是派出所坚持认为这个名字“不违反公序良俗”,没有给登记变更,“某落后”提起行政诉讼,但没得到法院支持。
法学教授刘练军就曾发表《姓名登记条例学者建议稿及理由》一文称:现行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相当简陋,给姓名登记实务造成了立法匮乏的困境。的确,姓名权作为一项《民法典》规定的权利,应该有合法行使的空间,滞后于时代的1958年的有关规定该及时修订了。网页链接

广州一个17岁的少女梁某经人介绍得知卖卵可以获取利益,他人多次劝说她卖卵,梁某心动了。她和中介联系后,商定了价格为1万5千元,由邓某和赖某所在的科技公司安排进行取卵。邓某和赖某陪同梁某进行了面试、体检、打针并将其送到中转点,再由他人取卵。后来,梁某双侧卵巢破裂,经过鉴定为重伤二级。赖某和邓某的家属赔偿了梁某25万和18万,同时取得梁某的原谅。近日广州白云区法院判决邓某有期徒刑1年、赖某有期徒刑10个月。
首先,现在城市的街头或某些地方有富婆找人代孕、富翁找美女代孕的广告,网络上也有不少这样的广告。有些人被高额的收入所迷惑就相信了,不但被骗钱甚至自己身体健康都无法保障。我国现在法律禁止实施代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从民法角度上看,代孕违反了我国的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孩子是夫妻恩爱的结晶,即使夫妻不能生育可以领养或采取试管婴儿的方法。代孕不仅具有人身危险还有法律问题的争议。

其次,邓某和赖某都构成非法行医罪。 他们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并造成梁某身体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后果。尽管他们不是实际手术操作者,但他们积极参与了案件,属于共犯,他们的行为仍定性为非法行医罪。他们在事情发生后能积极认罪认罚就给自己赢得了轻判的可能性,为自己争取了有利的地位。如果他们当时不主动赔偿受害人,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他们及时赔偿和取得被害人谅解就获得了法律从宽处罚的结果。
梁某是不幸的,她轻信了他人的诱惑、被暂时的利益迷惑了双眼而让自己的身体受到了严重摧残;但她又是幸运的,两个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也积极给付了赔偿,才让她能有钱接受治疗。这一次痛苦的经历也让她看到了社会的复杂和生活的艰辛。
广东广州,一男子利用周末时间去代驾公司做临时司机,被同事意外发现举报到单位,单位在警告无果后,直接解聘了该男子。

男子认为自己在周末时间做兼职,是合理合法的,单位单方面解聘,违反了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双方多次就此事协商未果,只好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
(案例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先生是广东省广州市人,在一家制造业公司做质管经理,因为工作清闲,周末双休,无事可干的他便想着赚一些外快,于是应聘到一家代驾公司做临时司机。
这种临时司机相当于一种兼职工,只是在周末或假期的时候来开车拉活,周一至周五胡先生正常去制造业公司上班。
刚干了一个月,胡先生在拉客时恰好碰到了自己制造业公司生产部门的同事刘某,两人聊着聊着,刘某得知了胡先生兼职干司机的事情。
刘某想起以前在工作上与胡先生有过矛盾,此时胡先生周末兼职生意红火,更是让他眼红,于是在回到家后,他偷偷给公司老板打了一个电话,将胡先生的事情给抖了出来。

第二天,单位打来电话,告诉胡先生他是全日制员工,即使在放假休息期间也不能对外兼职,要求立即停止,否则便解除劳动合同。
胡先生觉得周末的时间属于自己,想做什么事情,公司无权管理,所以未加理会,继续兼职。
谁知道一个星期后,胡先生收到了单位的解聘通知书,他就这样被公司给开除了。
丢了工作后的胡先生觉得很委屈,他要求单位按照规定赔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损失,可单位以胡先生是过错方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为此事争执不下,胡先生一怒之下将单位告上法庭,希望法官能够主持公道。
(@以讼明法 )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这一法条,很明显,兼职只能存在于“非全日制用工”之中。这主要是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薪酬的结算方式不同。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平均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而全日制用工以月份计酬为主,一般的是8小时工作制,部分公司或单位还会要求员工加班。
胡先生是全日制用工,所以单位有权对胡先生的兼职加以干涉,要求其停止兼职行为也是合理合法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说明在我国,全日制用工人员能否兼职,其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
哪怕兼职员工只是在休息时间兼职,且没有因为兼职影响到在用人单位的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同样有权单方面解聘。
制造业公司的老板已明确要求胡先生停止兼职,可胡先生不予理会,所以单位在这种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依法行使正当权利,不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全日制用工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愿订立的,本身就是用来约束规范双方行为的。之所以会有节假日休息,那是让劳动者能够在紧张的工作中有所缓解,并且让其兼顾到自己的家庭生活。
对于法院的判决,您怎么看呢?是支持用人单位的做法,还是替胡先生喊冤呢?欢迎下方评论交流!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广州头条#
辽宁鞍山,60岁更夫,下雪天赶狗,摔倒骨折,要求赔偿26万元。公司说,他入职时隐瞒既往病史,原来就有骨折,自身有责,法院这么判了。
2018年11月,60岁的胡某到某公司从事更夫工作,月薪900元。

2018年12月,下了一场大雪,晚上20:30分,胡某接到经理电话,告知由于天气冷,担心院里的狼狗受冻,让胡某将狗赶到女更衣室。
期间狗不听话,到处乱跑。由于天黑,单位院内无路灯,且胡某刚到单位,对于单位的设施和状况不熟悉。因此在赶狗的过程中,迈空了外边的楼梯,摔在了楼梯下。
次日,胡某到医院,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14天。公司支付医疗费25000元。
2019年10月,胡某到医院进行内固定物取出,住院9天。
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的鉴定意见为,9级伤残;误工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
随后胡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56991.61元。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本案的法律关系,胡某作为公司雇佣的更夫,在工作岗位中受伤,胡某有权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
胡某受伤后,先后在2家医院住院治疗,法院追加第1家医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胡某未向医院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并对医院的治疗予以认可。

公司认为,医院的治疗存在医疗过错,进而导致胡某在第2家医院进行二次手术,过度治疗。但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胡某作为患者,有权选择在第2家医院治疗自己的伤病,并非需要事先经过公司同意才能进行手术。故法院对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对胡某的损失确认为:
医疗费61390.08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
护理费17328.33元;
关于胡某要求赔偿误工费22320元的问题,事发时胡某已经年满60周岁,且已经退休享有退休金。庭审中,胡某明确表示,在到公司打工前,并未在其他单位进行工作。因此,在胡某享有退休金的情况下,不予支持误工费;
伤残赔偿金141899.6元;
营养费3000元;
交通费酌定300元;
鉴定费2220元;
复印费33.6元。
合计228471.61元。
最后,法院判决,公司赔偿228471.61元。

2021年8月,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公司说,一审未能查明胡某在医院进行的“复位内固定物”钢钉松动脱落,是什么原因所造成这一关建事实。
一审盲目采信作为证据形式出现的鉴定结论。胡某未在法院指定时间,即2019年8月进行鉴定,而是在时隔该指定时间近4个月的时间、在没有告知公司及法院的情况下,在不是急诊,或需要向上级医疗机构转院的情况下,擅自到第2家医院进行了髋关节置换手术,并据此进行鉴定。显然,胡某的擅自行为不排除,其在此期间发生了与公司毫无关联的二次伤害。
公司认为,胡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论在哪发生的伤害,在其叙述的大雪天,是自己未能尽到注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所造成,过错应自负。
而且胡某在入职时,未能如实说明,且隐瞒了其本身“左下肢骨折手术左膝关节强直15年”既往病史。

显然,该既往病史与其在大雪天摔倒受伤,且是同侧伤害是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胡某以欺诈、隐瞒为手段,入职必备健康条件的更夫工作岗位,具有严重过错。
假设胡某所置换关节与最初所受伤害具有关联性,根据出院小结医嘱,完全没有必要进行置换关节手术。因此,胡某对其所受伤害进行过度治疗,人为地造成二次伤害,属于其故意或过失所造成。
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任由胡某自负。
公司还认为,根据其陈述的大雪天这一自然天气原因,其所受伤害充其量就是一起因自己不注意发生的意外伤害。因此公司对此应予免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与胡某之间是劳务关系。

公司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有义务为雇佣的员工提供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并对其雇佣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方面的提示和保障。
而胡某是在履行工作过程中摔倒受伤,其对受伤的过程及结果并无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故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胡某的左膝关节强直的伤情形成于15年前,而对所雇佣员工进行面试、审查是雇主的义务。因公司已实际雇用了胡某,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伤情与本次受伤具有因果关系,故公司的此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事发当日系大雪天的自然天气的问题。因公司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日的下雪天气已构成自然灾害,并与胡某的摔倒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2021年11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鞍山头条# #鞍山身边事# #普法行动#
重庆的余先生是一家理发店的店长,15号这天,他用微信给一名同事转了4000多元的工资,不料,第二天同事却说没收到钱,余先生一下懵了,而接下来的事情更是令他始料不及!
余先生说,每个月15号他都负责给店里的8位员工发工资,当天下班后,他像往常一样用微信把工资给员工转过去,转完后大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他便休息了。
让他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刚到店里有位同事便说自己还没有收到工资,余先生表示,头天晚上就转过去了,同事调出收款明细,确实没有余先生的转账记录。
余先生突然想起来,当时微信好友里面有一个人头像、名字和这名同事非常相似,会不会是自己一时疏忽转错人了呢?想到这余先生惊出了一身冷汗,急忙打开与对方的聊天页面,上面显示当天有过两次转款,一笔2207元,另一笔2177元,合计4384元,然而两笔款项显示都是被领取的状态。

余先生说,领钱的是一名王姓的男子,之前到店里面试过,也是在那时互留了联系方式,加了微信好友。余先生试着与王某联系,告知这是发给员工的工资,希望王某能够返还,这才发现已经被王某拉黑了,无奈之下请来记者帮忙。
随后当着记者的面,余先生再次拨打了王某的电话,但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余先生表示已经联系上王某之前的一个同事,自己也会一直追讨下去。
这件事情或许有人会认为,也只能怪他自己转错了款,又不是别人抢来的,有责任也是他自己的失误造成的,跟别人有什么关系?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存在一个认知误区。
从法律上来讲,一方转错款另一方拒绝归还,这种行为涉嫌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自己获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这件事情中,余先生由于自己一时粗心,没有仔细核对收款人信息便转款,负有一定的责任,而王某明知别人转错款还故意领取,事后把转款人拉黑,这种做法属于明知故犯,实在让人气愤!
这不仅是一个人的人品问题,也是没有道德底线,我们常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王某这种借用别人失误获取钱财的方式实在是不可取,最终捞不到好处不说,还会让自己的名誉受损,想要获取就必须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去争取!
在这提醒一下大家,如果发生微信转错款这样的事,要马上截图取证,包括转账记录,如果协商无果,可以拿着证据到法院依法维权!也提醒大家注意,转账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对收款人信息,只有做到万无一失,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重庆头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