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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处分条例 录用(公务员处分的适用)

戴璐和副市长的生活作风问题终于作出通报,对二人作出免职处理! 这样的处罚符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戴璐和副市长的生活作风问题终于作出通报,对二人作出免职处理!

这样的处罚符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我们很多人可能不了解免职是什么意思。

免职是指免去现任职务,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免职是指被免职人不再担任现任职务,是一种组织处理方式,严格来说不属于处分形式。除非另有党纪政务处分,一般仍会保留原先的职级待遇。

也就是说,该戴璐和其副市长在一年后可能会官复原职,在两年后就不影响晋升了!

但是,作出免职处理并没有回应网友的关切,比如戴璐从聘用合同工如何成为公务员身份的,又比如如何在几年的时间里就任职副局长,要知道这个职位是很多人一辈子都不能达到的高度!戴璐的火箭式提拔是否有破格提拔的条件还是存在这某种交易?

韦峰、戴璐会被开除吗?

本人有点担心,

谁有他俩电话,我想安慰他们几句。

因为我只觉得,戴璐事件——

01、社会影响太大;

02、当事人身份特殊,一个副市长、一个副局长;

03、当事人均属德不配位的年轻干部。如果东山再起,有可能旧病复发;

04、戴X生活糜烂已属“惯犯”,韦X若查证也有“前科”,二人明显皆属道德沦丧,性质恶劣。

05、《公务员处分条例》明文规定有“开除”一项。

总之,韦、戴二人的最终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公职人员,尤其是年轻一代公职人员的整体形象。

是“S一儆百”?还是“草草了事”?

拭目以待!

扬州事件的那个副市长,被免职。

啥叫免职呢?免职不是处分。免职只是组织部门的一种处理程序。免职免掉的是其现在的职务,但是其工资,级别,待遇均不受影响。一般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根据现行规定,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原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岗位。

也就是过了这一年就可以恢复原职或者担任其他职务了。

【扬州戴璐事件,“滚床单”被“建议免职”,为什么不干脆来个撤职或开除?】

扬州戴璐事件从影响上说闹得满城风雨、世人皆知,而且网络霸屏数日,对当地政府、公务员队伍、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都带来不少的冲击和影响。

按理说,对这种严重违纪、伤风败俗之事理应严惩不贷,但从扬州发布来看,对两人的处罚是:正按程序追究二人纪律责任并建议免职。

追究纪律责任好理解,戴某、韦某都是党员领导干部,两人违犯的是生活作风问题,追究党纪责任是必须的。

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从戴韦事件的影响看,最轻是严重警告,最重是留党察看。

对“建议免职”,许多网友不理解,认为此案由扬州纪委监委办理,可对违法乱纪干部实行党纪政务处分,为什么不干脆“撤职”,而要“免职”,而且是“建议免职”?

免职,是对干部的组织处理或人事处理。干部正常调动、晋升或降职、离职学习一年以上、健康原因不能工作、退休等都要履行免职手续。

违法乱纪干部在正式处分前,也要先免职。免职后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提拔和晋升。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实施。扬州桃色事件的戴某、韦某属于后一种。

韦某是副厅级干部,任免权限在淮安市人大,戴某是副科干部,任免权限在广陵区人大。对他们的免职,按干部任免权限,江苏纪委监委和扬州市委只有建议权,没有实施权。这就是通报中“建议免职”的由来。

至于戴某、韦某免职后受到什么行政处分,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从影响程度上推断,戴韦2人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都是有可能的。

具体情况,静等结果。不过两个的仕途从此断送是肯定的。

最新消息,淮安市副市长韦峰己被免职。这正是:为逞一时一欢,断送大好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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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网传一男子发现自己的副局长妻子,与当地的一名副市长,在自己的婚房内发生了关系。近日,当地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通报,通报中可以看出,两个当事人,即副市长韦某、副局长戴某,已被建议免职,后续将进一步追究二人的纪律责任。

虽然通报只有短短的几十个字,但也可以从侧面证实,之前网传的情况并非子虚乌有。接下来,结合本次官方的通报内容,就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以及网友的疑问谈几点看法。

1、违反纪律的当事人为淮安市政府副市长韦某、扬州市广陵区商务局副局长戴某,而非之前网传的扬州市副市长张某某。

也就是说,扬州市副市长张某某确实系被冤枉,这与成都不雅事件中副区长雷某的情况相似。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官方通报中指出,韦某曾在扬州市工作过。

2、网传的聊天记录,官方并未进行辟谣,真伪尚无法确定。

从之前网传的聊天记录来看,本案是因为戴某的丈夫,发现自家从来不住人的婚房,水电费极高,所以才问了物业,进而戴某丈夫调取了监控,才发现了二人不可描述的事实。

现在的情况是,戴某、韦某肯定存在生活作风问题,但是否跑到他人婚房内,还是个未知数。

3、戴某、韦某只是被建议免职,并未被开除公职。

部分网友认为,免职就是直接开除公职,这种认知是错误的。

关于免职,是指免去二人现有的领导职务,而非直接将二人逐出公务员队伍,也就是,无论是副市长、还是副局长,二人是铁定当不成了。

当然,官方通报中指出,后续还会追究二人的纪律责任,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韦某、戴某的这种情况,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单处警告,也可以直接开除,但具体是何处分,需要等待官方最终的处理结果。

4、官方已经辟谣当事人不是副市长张某某,后续如果有人继续造谣,则涉嫌侵犯张某某的名誉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期待官方的最终处理结果,在此之前,不造谣、不传谣。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扬州通报干部作风问题:2人被建议免职# 头条热榜 #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普法课堂⑤:旁系血亲被判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国家政权活动,也不得报考人民警察岗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即关于直系亲属有犯罪记录,会影响政审的情况,绝大多数是针对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强制戒毒机关等人民警察岗位的考生,如果你的直系血亲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以及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是绝对不能通过政审的。

#韦副市长戴副局长为何是建议免职# 纪委监委只有监察检查权,没有任免权,韦副市长要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免,戴副局长要由区政府进行任免。

纪委监委根据有关法规对干部进行监察检查,根据干部违法违纪情况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任免。如有违反刑法的,将会将违法犯罪线索及赃款赃物移交检察院进行侦查起诉。

韦副市长与戴副局长如果只有通奸的违纪行为,一般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政纪处分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如果韦副市长与戴副局长涉及犯法,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小西说法# 法考超话 #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小西说法# 法考超话 #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还真不知道,你说的背案也第一次听说,即然有规定还这样,那就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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