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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务员考录(公务员录用要求)

剖析戴璐,给大家明确几个点 “桃色绯闻”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公职人员的桃色绯闻,因其容易牵涉和使人联想到“权色交易”,而更能吸引眼球。一时间,几位女干部的桃色新闻成了全网焦点,可以说达到了在网上

剖析戴璐,给大家明确几个点

“桃色绯闻”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公职人员的桃色绯闻,因其容易牵涉和使人联想到“权色交易”,而更能吸引眼球。一时间,几位女干部的桃色新闻成了全网焦点,可以说达到了在网上说什么离奇的话的人都有的境地。在这里我不想讨论搞破鞋的烂事,只想从干部人事制度和干部档案审核角度专业分析一下戴某的简历,让大家不要被误导。

网络误导声音:

1.戴璐93年出生,19岁参加工作,28岁上任副局长,履历完美。

2.19岁的戴璐入职扬州宝应县检察院,以临时工身份一路升迁。

3.在街道办事处获得了编制后一路升迁到商务局副局长。

正解:

1.戴某2012年19岁大专毕业“考入”县检察院,参加工作,但没有编制,这无可厚非,从资料可以分析出,戴某的家庭在当地是有钱有势的家庭,在一些县城里这样的家庭的子弟专科甚至中专(技校)毕业后进入公检法或其他一些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很正常,只是2009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逢进必考”之后,这些人只能当“区聘”“县聘”再低端一些也有可能是“局聘”(局聘就是县里单位自己聘的,我很怀疑戴某就是检察院自己聘的文书之类人员),这些家庭让孩子进体制,其实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有个体面的工作,工资什么的都不在乎。而且从戴某2019年才获得编制来看,她的家庭也仅限于有钱有势,绝对谈不到有权,因为如果真有权,那么2012年成为县聘或县检察院聘用人员后,有多次机会进一步规范身份,获得编制成为事业编制人员,因为当时各地区政策不同从聘用人员是有机会以县“人才引进”“自主招聘”过渡到事业编制人员的(公务员身份获得途径国家把的很严,而且需市级招考或引进,她学历不够关系也不过硬,获得不了,原因下面再谈)。

2.“戴某在检察院系统一路升迁”这纯属无稽之谈,扬州市是个地级市,戴某现在是区商务局副局长,也才是副科级,在检察院系统工作时更是个没编制的聘用人员,“升迁”根本谈不上,倒是有另外两种可能,一是工作能力较差,工作态度也不认真,县检察院不待见,市检察院忙不过来,需要从基层院抽调人员帮助工作,县检察院赶紧把她派走;二是脸蛋比较漂亮,爱交际,通过交际到更大的衙门,以期接触更多的人,接触更大的面。从检察院到市纪委那一步,个人判断更像是职能转隶后,纪委从检察院抽调人员办案,这在各地纪委都是常事。

3.“戴某从街道获得编制后一路升迁”,这个说法也不对,不知大家注意没有,戴某一得到编制就马上担任街道组织委员(请注意这个岗位就是副科级了)等职务,戴某同一时间既获得编制又当选组织委员那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地区党委换届,只有换届时可以把没编制人员直接选举进班子,从这里可以分析出戴某后面的人或者说上面的人,大概率是在她纪委工作期间结识并成为这位“大官”的情妇的,因为如果一直在检察系统工作的话,这个系统比较封闭,以她的岗位是不太容易认识“大官”的。而戴某献上身体,大官则许以编制,双赢。但即便选举可获编制,戴某的学历、资历等条件仍相去甚远,可见大官是下了功夫付出了很大努力的。可恨可气可惜的是当地的市区两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民政部门对此类打擦边球的、领导交办的人事异动都没有发现,或者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抑或戴某这个事在当地早就人尽皆知了,只是没人爆而已。至于到商务局任副局长,只是平级调整,或许她不愿意在基层吃苦吧,基层工作花瓶根本干不了。

古时觅捷径入仕、戴红顶子者,有金红、银红、血红、肉红、老红等多种,戴某当属肉红,个人浅见,肉红者危害最大,臭气熏天。至于为何下期再谈。

#律师来帮忙#一位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因“追星”购买明星行程信息竟然被抓了。

 

刘某出生在一个书香门第的家庭,母亲是当地中学特级教师,父亲为当地公务员。刘某从小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大学毕业后选择在北京工作。

 

虽然平时性格乖巧,刘某但有一个特别的爱好,就是爱追星。

 

某次,刘某为了跟拍艺人,与其微信好友张某联系,以60元包月的形式向对方购买明星行程信息。两个月后,刘某不再购买,但张某仍向其推送信息高达1052条。

 

案发后,张某出逃境外,并拒绝到案,而刘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警方抓捕入狱。

 

刘某的家属考虑到一旦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刘某及其家庭来说都是一场持续性的灾难,因为犯罪记录将伴随其终生,刘某的工作乃至后续的二次择业都将面临严重影响。

 

紧要关头,刘某的家属急忙委托我所闫淮南、李靖宇两位律师作为刘某的辩护人。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研讨案情,决定作无罪辩护。

 

但有一道难题摆在两位律师面前,因为现有司法案例对类似非法获取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几乎未有无罪处理情况,而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的规定,行程轨迹类信息属于敏感类个人信息,非法获取50条以上为情节严重,500条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两位律师认为,若将刘某获取的信息定性为行程轨迹,则刘某不仅要被定罪量刑,而且处于升格刑档次内,因此该案的辩护重点应确立在对刘某所获得的艺人信息的定性及条数上。

 

在定性问题上,两位律师指出,在案证据无法确定上述艺人信息的第一手来源,即艺人的信息来源于航空公司还是现实中的“粉丝团”、“后援会”等,若属来源于后两者,则该信息属于半公开或公开的程度,再结合明星个人隐私的保护程度应区别于一般的公民个人信息,达不到适用刑法规范的程度。

 

而且从交易价格及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来看,实践中,一般公民个人信息的价格相对较低,甚至不会按条计价,而公民个人敏感信息价格通常较高,通常按条计价。本案中,刘某购买的明星航班信息以60元包月的形式共花费120元获得,属于价格较低的情形,不宜将刘某所购买的艺人行程信息界定为行程轨迹这一敏感公民个人信息。

 

此外,考虑到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较低,如不严格把握其范围,可能会造成打击面过宽的现象。本案中,刘某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追星,并非用于实施针对人身或者财产的侵害行为,故对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在获取艺人信息的条数问题上,两位律师指出,刘某曾向微信好友张某明确提出不再续费,但张某仍向其推送了大量艺人行程信息,获取与接收在追求结果的主动性上存在天壤之别,1千多条艺人行程信息中很多是刘某被动接收,不应计算在非法获取信息的数量中。

 

结合上述内容,两位律师找到承办检察官,两次递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并多次进行沟通,表达了本案不构成犯罪的观点。

 

最终,检察机关决定以不起诉的方式了结该案,刘某获清白自由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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