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社保法中自始至终没有你津津乐道的视同缴费一说,只有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律规定。“视同缴费”是讨要养老金的人,故意偷换概念。把“视同缴费年限”偷换成“视同缴费”。然后再据自己偷换的概念,污蔑国家公务员,职工,事业单位几十年工作期间的缴费发退休工资的年限为“不缴费当成缴费”白得养老金的年限。可惜这些小伎俩在国家社保法面前可能得逞吗?从解放以来,单位从来没有为职工缴过费,自己个人也没有缴过费的人,不可能通过社保局认证视同缴费年限领养老金。妄想通过污蔑别人几十年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缴费白得养老金,自己也就可以白得养老金的想法注定是失败的。真的是太小看国家社保法和社保管理部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了。视同缴费是不是一些人污蔑的“不缴费当成缴费白给养老金” ,社保档案管理部门比你清楚百倍。//@基本的基础:此文标题“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不符合多缴多得的法律规定吗?”是在借法律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也捎带“过渡性养老金”、“多缴多得”是法律规定。然而,“不符合多缴多得的法律规定吗?”从何说起呢?这是明显的篡改,因为在哪一部法律中也没有规定“多缴多得”。
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不符合多缴多得的法律规定吗?
不支持,我们缴费已充一部分还要拿出一部分合理吗?公务员也一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