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案开庭后客户很开心!】
我记得今年暑假的时候,左大律和我一起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案开庭,客户一起参加庭审。庭后,客户对我们两位律师庭审时发挥的配合很满意,庭后兴奋的半个月好像都没有彻底缓过来那个高兴劲儿。
昨天上午9点至12点,左大律和我在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案。客户及家属对我们两位律师庭审发挥配合也很满意。据家属说,这两天,客户想起来昨天开庭这事儿就比较开心。
今天(1月10日周二小寒期间腊月十九)最重要的6件事,重要性顺序依次为:
1、与左大律一起在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层第一法庭一审开庭,客户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案;
2、庭后立即打车常州站,平安回江西老家,之间转车一次;

3、关注左大律下午在常州市与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案客户及家属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调查一个证据材料;
3a、高铁上可能补个觉;
5、按照北京某区张总要求按照高一个等级初步计算公司员工工伤赔偿数额;
6、关注左大律傍晚后高铁平安回家。
明天计划周三的安排。
我在头条帮忙廊坊站发布了一条消费权益帮忙求助:2022年1月6号,我委托永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常州苏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黄梅香,他儿子伍韩等欠河北梓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一事,多次找法院,对方公司未能履行,求媒体主持公道。@头条帮忙 @河北交通广播
江苏常州,刘某花费56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GLE320轿跑。一个月后去4S店保养时,工作人员告诉刘某,该车一年前在另一个店保养时显示的行程里数为85846公里,而现在却是40000公里,确定该车存在调低里程表的情况。

听到这个消息,刘某赶紧联系二手车商王某,但遭到了王某的坚决否认。随后,刘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车退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20%的违约金112000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常州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王某在朋友圈发布了卖车的信息,信息内容为:2018年奔驰GLE320轿跑,进口3.0T,驾驶模块切换、主副座椅加热、加热制冷杯架、换档拨片、电动后备箱、发动机启停、恒温空调、配置太多太丰富、一手车、4万公里;并配图。
刘某看到后联系了王某,经过查看车况,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车款总价560000元,刘某先支付首付款157000元作为定金,定金交付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王某保证该车质量没有问题,否则按此车成交价的20%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刘某又要求王某签订了补充条款,明确约定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泡,变速箱、发动机无更换或维修拆卸过,公里数未改调过,如发现以上问题,全额退车退款等其他有关费用。

但令刘某没有想到的是,合同约定的是很好,但车辆公里数还是被更改了。因此,当刘某从4S店得知车辆里程表存在更改后,便和王某沟通协商,要求按照合同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但遭到王某拒绝,随后以王某违约为由起诉到法院。
刘某起诉理由为: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对车辆的实际价值与零部件的使用寿命有直接影响,尤其是该车里程数相差1倍,王某的行为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王某应当退车退款赔偿损失。
王某辩解道:第一、他没有隐瞒车辆的事实,车辆的信息都是来自案外人张某,他只是中介而已;第二、刘某是在现场查看过车辆的,本人应当对车况负责;第三、4S店仅是根据维修记录确定车程公里数,不准确。
对此,刘某申请对车辆行程公里数进行鉴定,经过鉴定,该车里程表公里数确实曾进行过更改,且更改时间为刘某购车之前。但王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项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没有参考价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案,双方明确约定车辆不得更改里程数,否则视为违约,承担20%的违约金,刘某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证明王某所售车辆存在更改里程数问题,而王某虽然不认可鉴定意见,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王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款,并承担20%的违约金。
但是,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截止法院判决,刘某已经使用该车长达11个月,为了平衡双方利益,仅支持刘某的退车诉讼请求,违约金不予支持,诉讼费用、车辆的保险费用和鉴定费用双方各承担50%。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本案中,虽然无证据证明系王某调改车辆的里程数,但是依照上述规定,王某作为违约方应当对合同的解除承担违约责任,在承担责任后,王某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同时,虽然截至本案二审判决作出时,刘某已经使用案涉车辆约16个月,但是王某亦享有占用560000元购车款带来的利益,一审法院以刘某已经使用案涉车辆为由驳回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并未合理平衡双方的利益,应予纠正。不过考虑到案件综合情况,酌定王某向刘某支付10000元违约金。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退还刘某购车款56万元,违约金1万元,诉讼费用、保险费用和鉴定费用由王某承担。

#常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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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刘某花费56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GLE320轿跑。一个月后去4S店保养时,工作人员告诉刘某,该车一年前在另一个店保养时显示的行程里数为85846公里,而现在却是40000公里,确定该车存在调低里程表的情况。
听到这个消息,刘某赶紧联系二手车商王某,但遭到了王某的坚决否认。随后,刘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车退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20%的违约金112000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常州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王某在朋友圈发布了卖车的信息,信息内容为:2018年奔驰GLE320轿跑,进口3.0T,驾驶模块切换、主副座椅加热、加热制冷杯架、换档拨片、电动后备箱、发动机启停、恒温空调、配置太多太丰富、一手车、4万公里;并配图。

刘某看到后联系了王某,经过查看车况,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车款总价560000元,刘某先支付首付款157000元作为定金,定金交付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王某保证该车质量没有问题,否则按此车成交价的20%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刘某又要求王某签订了补充条款,明确约定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泡,变速箱、发动机无更换或维修拆卸过,公里数未改调过,如发现以上问题,全额退车退款等其他有关费用。
但令刘某没有想到的是,合同约定的是很好,但车辆公里数还是被更改了。因此,当刘某从4S店得知车辆里程表存在更改后,便和王某沟通协商,要求按照合同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但遭到王某拒绝,随后以王某违约为由起诉到法院。
刘某起诉理由为: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对车辆的实际价值与零部件的使用寿命有直接影响,尤其是该车里程数相差1倍,王某的行为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王某应当退车退款赔偿损失。

王某辩解道:第一、他没有隐瞒车辆的事实,车辆的信息都是来自案外人张某,他只是中介而已;第二、刘某是在现场查看过车辆的,本人应当对车况负责;第三、4S店仅是根据维修记录确定车程公里数,不准确。
对此,刘某申请对车辆行程公里数进行鉴定,经过鉴定,该车里程表公里数确实曾进行过更改,且更改时间为刘某购车之前。但王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项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没有参考价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案,双方明确约定车辆不得更改里程数,否则视为违约,承担20%的违约金,刘某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证明王某所售车辆存在更改里程数问题,而王某虽然不认可鉴定意见,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王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款,并承担20%的违约金。

但是,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截止法院判决,刘某已经使用该车长达11个月,为了平衡双方利益,仅支持刘某的退车诉讼请求,违约金不予支持,诉讼费用、车辆的保险费用和鉴定费用双方各承担50%。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本案中,虽然无证据证明系王某调改车辆的里程数,但是依照上述规定,王某作为违约方应当对合同的解除承担违约责任,在承担责任后,王某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同时,虽然截至本案二审判决作出时,刘某已经使用案涉车辆约16个月,但是王某亦享有占用560000元购车款带来的利益,一审法院以刘某已经使用案涉车辆为由驳回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并未合理平衡双方的利益,应予纠正。不过考虑到案件综合情况,酌定王某向刘某支付10000元违约金。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退还刘某购车款56万元,违约金1万元,诉讼费用、保险费用和鉴定费用由王某承担。
#常州头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甘荣坤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甘荣坤涉嫌受贿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你平时估计得罪人了,一般书记员都肯等的,这是一。你办案少,审理法官在哪里也不知道,一点数没有,这是二。主要的一线法官在哪个庭,属于最基础的功课。//@江苏常州秦律师:法院电子送达是否真的方便、有效?做律师20年了,每次开庭我最晚也会提前15分钟到法院,但昨天是律师生涯第一次发生作为原告代理人因为晚到法庭被裁定视为撤诉。




法院电子送达是否真的方便、有效?做律师20年了,每次开庭我最晚也会提前15分钟到法院,但昨天是律师生涯第一次发生作为原告代理人因为晚到法庭被裁定视为撤诉。这两年,除了一些疑难的或者没有收费的案件(顾问合同约定),自己基本不亲自办案件了,大都交给律所律师按照专业分工办理,自己可以有更多时间管理律所与研发法律产品。昨天上午下午各有一个庭需要自己去开,上午一个是有点疑难,下午的一个系顾问单位约定的免收两个案件中的一个,因此,昨日一早6点多起床了,通知的开庭时间为9:00,因此早早赶到了乡下法庭,等到开庭时间进入法庭,结果发现此案需要到区法院本部开庭,因派出法庭与本部之间有半小时的路程,急急忙忙赶往本部的路上一直电话联系书记员,都无法联系上。快到本部的时候接到了书记员的手机电话,被告知作为原告代理人未能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撤诉处理,让我不要来了,电话中好说歹说,各种请求,结果还是得接受视为撤诉的结果,内心无比郁闷,跟当事人解释后,重新起诉的诉讼费用由我来承担,虽然当事人表示了理解与宽容,但自己内心却难以原谅自己。


我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长推反我在新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把我当事人的证人推反,产用了三个做伪证的证人,另外二个律师和审判长多次打电话给司法办工作人员去做伪证被拒绝。

江苏常州,刘某花费56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GLE320轿跑。一个月后去4S店保养时,工作人员告诉刘某,该车一年前在另一个店保养时显示的行程里数为85846公里,而现在却是40000公里,确定该车存在调低里程表的情况。
听到这个消息,刘某赶紧联系二手车商王某,但遭到了王某的坚决否认。随后,刘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车退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20%的违约金112000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常州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王某在朋友圈发布了卖车的信息,信息内容为:2018年奔驰GLE320轿跑,进口3.0T,驾驶模块切换、主副座椅加热、加热制冷杯架、换档拨片、电动后备箱、发动机启停、恒温空调、配置太多太丰富、一手车、4万公里;并配图。
刘某看到后联系了王某,经过查看车况,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车款总价560000元,刘某先支付首付款157000元作为定金,定金交付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王某保证该车质量没有问题,否则按此车成交价的20%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刘某又要求王某签订了补充条款,明确约定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泡,变速箱、发动机无更换或维修拆卸过,公里数未改调过,如发现以上问题,全额退车退款等其他有关费用。
但令刘某没有想到的是,合同约定的是很好,但车辆公里数还是被更改了。因此,当刘某从4S店得知车辆里程表存在更改后,便和王某沟通协商,要求按照合同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但遭到王某拒绝,随后以王某违约为由起诉到法院。
刘某起诉理由为: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对车辆的实际价值与零部件的使用寿命有直接影响,尤其是该车里程数相差1倍,王某的行为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王某应当退车退款赔偿损失。
王某辩解道:第一、他没有隐瞒车辆的事实,车辆的信息都是来自案外人张某,他只是中介而已;第二、刘某是在现场查看过车辆的,本人应当对车况负责;第三、4S店仅是根据维修记录确定车程公里数,不准确。

对此,刘某申请对车辆行程公里数进行鉴定,经过鉴定,该车里程表公里数确实曾进行过更改,且更改时间为刘某购车之前。但王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项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没有参考价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案,双方明确约定车辆不得更改里程数,否则视为违约,承担20%的违约金,刘某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证明王某所售车辆存在更改里程数问题,而王某虽然不认可鉴定意见,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王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款,并承担20%的违约金。
但是,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截止法院判决,刘某已经使用该车长达11个月,为了平衡双方利益,仅支持刘某的退车诉讼请求,违约金不予支持,诉讼费用、车辆的保险费用和鉴定费用双方各承担50%。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本案中,虽然无证据证明系王某调改车辆的里程数,但是依照上述规定,王某作为违约方应当对合同的解除承担违约责任,在承担责任后,王某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同时,虽然截至本案二审判决作出时,刘某已经使用案涉车辆约16个月,但是王某亦享有占用560000元购车款带来的利益,一审法院以刘某已经使用案涉车辆为由驳回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并未合理平衡双方的利益,应予纠正。不过考虑到案件综合情况,酌定王某向刘某支付10000元违约金。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退还刘某购车款56万元,违约金1万元,诉讼费用、保险费用和鉴定费用由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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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典型案例·倪某某诉区政府要求撤销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8日,常州某小区A幢B单元王某等七户业主提出共同出资加装电梯的申请。该加装电梯项目在最初征求业主意见时,该单元12户业主(包括本案原告、一楼住户倪某某)均签字确认同意。2019年5月1日,区政府颁发了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认为该项目符合条件,同时对于项目中的建设主体、承包、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等事项予以明确。
倪某某在项目批准后,考虑到加装电梯影响自身采光、房屋安全等权益,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加装电梯项目不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区政府颁发的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

(二)裁判结果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政府作出的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据此驳回了原告倪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倪某某作为一楼业主,在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违法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仍应得到保障,在加装电梯以及电梯运营过程中如出现侵害其权利的情形,倪某某可依法予以主张。常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颁布了《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对于加装电梯项目,行政机关也在逐步完善政策,尽量平衡、兼顾高楼层业主和低楼层业主的利益诉求,公平对待全体业主。但本案中区政府作出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倪某某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
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0)苏行终147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旧小区中加装电梯需求凸显,加装电梯给高楼层业主带来便利的同时,可能会对低楼层业主造成采光、噪音等方面的困扰,本案即是因此引发的行政纠纷。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审查涉案行政行为并确认其合法性,同时兼顾利益平衡原则,充分关注低楼层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一方面坚持弘扬鹭港、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当事人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另一方面引导行政机关在工作中秉持共享理念,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和积极沟通,促成了当地政府逐步完善加装电梯相关配套政策,为后续实质性化解纠纷贡献了司法智慧和力量。
本案是司法发挥裁判指引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民生保障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的有力体现。
来源:江苏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