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2022年4月18日中午,被告人罗某亮在永丰县××乡××村××村家中吃饭,期间饮用了半斤水酒。之后罗某亮无证驾驶黑色绿佳牌二轮电动车从家中出发前往佐龙乡政府。13时45分许,罗某亮驾车沿恩江镇直街由东往西逆向行驶至百家超市门口路段,遇吴某驾驶赣D8××**小型汽车沿直街由西往东行驶,两车相遇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拨打110报警电话。
2022年4月18日13时50分许,永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警辅警钟某1、潘某接到恩江镇直街财损警情后到达现场开展调查,被告人罗某亮拒不配合登记身份信息,处警人员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罗某亮测试酒精含量,发现其酒驾,便要扣留其所驾车辆并带其去抽取血液,但罗某亮拒不配合,且对处警人员进行辱骂,还欲殴打、撕扯处警人员。后增援民警于某、辅警张某1军到达现场将罗某亮带至永丰县康福医院抽取血液,其仍不配合,并对于某、张某1军等处警人员进行辱骂,还踢了于某一脚。

后于某、张某1军等处警人员将罗某亮带至永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醒酒室约束其醒酒,期间由医务人员对其抽取血液,但罗某亮极力反抗,后由于某、张某1军控制其左右手、辅警程某控制其上半身才抽取到血液。抽取完血液后,罗某亮挣脱民警控制,用拳头击打程某头部,并起身要继续攻击民警,之后民警重新将其控制在醒酒椅上。后麻田村委会干部及其妻子赶至交警大队将其接回家醒酒。
2022年4月25日,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罗某亮所驾驶的黑色绿佳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案发时罗某亮血液乙醇含量为129.79mg/100ml。永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2年5月1日下达公交认字[2022]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亮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经永丰弘正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于某、程某2022年4月18日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022年5月11日,被告人罗某亮被永丰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7月16日,罗某亮与于某、程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罗某亮的行为取得于某、程某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罗某亮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妨害公务案中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罗某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罗某亮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罗某亮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其系初犯,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妨害公务罪中已赔偿受伤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一年期满止。罚金已预缴。)
@萝卜说法(2022)赣0825刑初211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西柳州,男子无证驾驶被查后掏出10块钱求私了,被拒后持头盔砸伤辅警!目前,该男子因妨碍公务已被立案调查。对此有网友热议,先不说拿钱行贿的事,就这数额也够奇葩的!
【胆大!广西钦州一男子无证驾驶还逆行冲卡,车上有临产孕妇……】导读:6月2日下午,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在辖区钦南区金海湾东大街与扬帆大道路口设卡开展整治交通违法行动,16时25分许,一辆白色小轿车沿扬帆大道直行,朝路口缓缓驶来,准备接近检查点时,该车突然停滞不前,执勤人员发现可疑后立即上前查看。
当执勤人员准备靠近时,驾驶人立即向左打方向,调头后加大油门逆行逃跑,险些撞到正在执行公务的执勤人员。执勤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之下,立即组织警力进行追踪,最后在附近小区旁发现嫌疑车辆,车上却空无一人。

最后民警通过车牌号码查询车辆信息,与驾驶人刘某取得联系,通知其到大队接受处理,但刘某称身体不适,直至7月6日上午,迫于压力之下,刘某到交警一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询问得知,事发时车上还搭着刘某怀孕的妻子,刘某称车辆之前是妻子开,由于妻子说肚子不舒服就换他开,不料遇到交警查车。因为刘某正在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害怕被取消考试资格,所以一时害怕就调头逃跑。
据了解,刘某的妻子即将临盆,所幸驾车逃离途中未发生意外,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刘某本以为逃跑后就可以躲过检查,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最后,民警依法对刘某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并将其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移交辖区派出所再作进一步处理。
来源:钦州交警一大队#钦州头条#

陕西省榆林市:2021年12月31日上午9时许,冯某无证驾驶陕K1号黑色现代轿车将乘客蔡某以70元的价格从金鸡滩镇白舍牛滩村出发送往榆阳机场。
当日10时许榆林市交通局综合执法队接到举报后指派张某乙、马某等6名工作人员驾驶陕K2号、陕K3号两辆制式执勤车辆前往榆林机场纬二路进行查控。
当日10时50分许,冯某驾驶车辆进入榆阳机场后沿纬二路上行线(昌汗界往机场方向)行驶至机场大转盘处时发现停有机场执勤警车,冯某随即让乘客蔡某在路边下车,原地调转车头沿纬二路逆行逃离。
到达纬二路上行线入口处时发现在路口进行查控的榆林市交通局两辆制式执勤车辆,冯某冲撞拦截车辆后沿榆乌路向北逃去。致执勤车辆陕K2号及陕K3号小轿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榆阳区价格认定中心估价为10181.1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责任。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冯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冯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冯某主观上没有故意妨害交通部门的行政执法,其逆向行驶的主要诱因是规避尾随交警的追车,客观上造成了导致交通执法车辆的损失。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其次,榆林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就此次事故造成的事件出具了免赔的情况说明。希望能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
被告人冯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冯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因有前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系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无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为了维护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冯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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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男子遇辅警查酒驾 被追坠河溺亡# 【无证驾驶是违规行为,见死不救,违反道德和法律】因执行公务造成对方危险的状态下,却眼睁睁的看着对方淹死,而不予施救,应该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这个辅警和辅警的相关单位应该负有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肯定是不对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不至于把他逼到绝路,在掉到河里的时候又不施救。
这属于执法过程当中,导致嫌疑人处于危险状态,并导致死亡。执法人负有责任。
青岛收费站口,副驾驶的男人下车后,拿着钱直奔交警而去。交警用力推开他,慌忙后退,男人却突然哭了起来,扑通一声跪倒在地:“来不及了!”
@法学生说事
这个副驾驶的男人是王某某,最终,他被罚款1000,拘留15日。网友们都拍手称快,夸赞交警干得漂亮!

正所谓,男儿有泪不轻弹,男人膝下有黄金,到底是什么样的伤心事,让七尺男儿当场泪奔、直接向交警下跪呢?我们一起来看看事情的细节。
1.主副驾驶男人互换位置。
在距离收费站几百米时,王某远远看见收费站有交警执勤,立马交换位置,自己坐到了副驾驶上。等到到达收费站时,王某坐在副驾驶上一言不发。结果交警来了一句:“好几个司机说后面换人了。”
王某万万没想到,自己换了位置,居然还能被路人捅出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收费站前方换位置,开过车的人都知道:肯定有猫腻!
2.王某给交警塞钱。
经验丰富的交警,一看王某脸上的遮遮掩掩,就知道事情绝对不是简单的“换位置”,他按照惯例要求王某出示驾驶证。谁知道,王某直接下车,拿着一把钱就往交警怀里塞。

交警连连后退,心中已然明白了一切:“拿走你的钱!”通过系统,交警得知,王某此前曾两次因酒驾被处罚,如今已经被吊销驾照。
光是被抓的,就有两次酒驾、一次无证驾驶,不被抓的次数肯定更多。这样的人,如果不给予严惩,让他继续上路,绝对是“马路杀手”。
3.王某当众痛哭下跪。
眼见交警把自己的底全部查了出来,王某更加慌张了。为了能够让交警网开一面,王某痛哭流涕,表示懊悔。交警质问他:“你现在哭还来得及嘛?”王某一听,情绪上涌,直接跪了下来。
这个架势可把交警吓坏了,执勤这么久,见过蛮横不讲理的,见过死活不给钱的,万万没想到还有下跪求饶的男人。
有的人下跪,是为了给灾区筹款,有的人下跪,是为了挽救家人的生命。但是王某这一跪,为的是能继续违法,继续无证驾驶。

4.王某被处分。
此前,王某两次酒驾,已经被吊销驾照,这一次又进行无证驾驶,极有可能要在局子里待上一段时间。为了让自己能够脱身,王某不在乎钱、不在乎颜面,当众一哭二跪三塞钱。
王某的这一系列丑态,都被交警执勤的录音录像设备,记录了下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就应罚款200-2000,还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王某不仅在驾驶证被吊销后开车,还与副驾驶交换位置,企图逃避责任;给交警塞钱、痛哭、下跪,妨碍交警执行公务。对他进行1000罚款、15日拘留,实在算得上罚得很轻。
法律在乎人情,但不保护无赖,更不保护公然挑衅者。王某这种人,不值得同情,更不值得法律网开一面。
这一次,王某带着会开车的亲戚出门,就是去处理2020年12月份被抓的酒驾。因为一时手痒,自己坐上了驾驶位,最后被其他司机揭穿,可怜更可恨。

开车不能抱有侥幸,每一种侥幸都是对自己的不负责。即便交警一时没查出来,还会有热心市民报告。
我是@法学生说事法学研究生在读,和你一起学习法律知识,一起用法律的眼光看人间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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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驶被查丑态百出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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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贵州省安顺市:2021年12月18日,被告人吴某健无证驾驶一辆租赁的宝马Z4敞篷轿车帮朋友接亲。接亲队伍行驶至烈士墓陵园旁的道路时,停车等候其他掉队的车辆。
交警涂某、王某等人在执勤过程中发现该车队违章停车,遂上前盘查,吴某健因害怕意图驾车逃离现场,王某、涂某上前制止,吴某健在涂某制止过程中突然加速,涂某将车拉住被车辆发动顺势带走。

为避免受伤,涂某拉住副驾驶头枕处并被带上轿车,后涂某按下电子手刹,车辆刹车后吴某健再次加油将车辆驶离,涂某再次按下电子手刹,车辆制动后吴某健逃离。
同日,涂某到贵航三○二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涂某胸腹部软组织挫伤。2021年12月18日晚20时许,被告人吴某健主动投案自首。
2022年4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健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健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吴某健在妨害公务过程中,驾驶车辆拖拽执法人员,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健的辩护人提出吴某健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属实,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甘肃天水市,一家人送孩子看病被拘一事,以张家川警方的道歉而“告终”。因担心情况不明,一直没有评价,见了警方的“情况通报”,却发觉警方并没有认识到真正的问题,在文中读出了怨气和委屈。
这件事,综合双方反映的情况,已经非常清楚:送女看病,交警先以电动车不能进城为由(实际上无此规定),后又以无证驾驶为由暂扣电动车,在明知是紧急送医状态,仍坚持扣车,导致双方冲突。随后警方以妨碍公务将四人带到派出所,病人也被一并控制。
有这么一个脉络,那么,首长警方的主要问题有三个:一是交警执法不规范,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执法随意;

二是执法过程机械而缺乏人性化,在明知送医的情况下仍未以病人生命健康为本,执意扣车导致冲突;
三是综合相关情况,冲突双方都有明显过错,但警方却随意动用刑事强制手段,涉嫌滥用行政强制力。
但在警方的情况通报中,通篇都在描述当事人的“违法”“不配合执法”“妨碍公务”,最后的“道歉”则称“未在第一时间送其就医”,对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只字未提。
事实上,对公权机关来说,执法过程的不规范、随意更应加以注意。这件事如果警方一开始就规范准确执法,也不会造成后续的问题。
认识不到这一点,这个歉白道了,以后会不会产生其他问题很难说。#媒体人周刊# #天水头条#
科左中旗公安局交管大队关于依法从严整治摩托车两(三)轮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左中交警 2022-08-30 15:19 发表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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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辖区发生多起摩托车、两(三)轮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多存在以下交通违法行为:
1、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
2、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
3、驾驶无号牌(或超标)、报废、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车辆上路行驶;
4、违反规定载人或载货;
5、行车车速过快或观察不周;
6、通过路口未降低车速或停车瞭望,未让直行车或右方来车优先通行。
以上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形成、后果加重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也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当事人死亡、受伤,教训极为惨痛。
为有效遏制此类车交通事故多发态势,结合当前开展的“双清双打”和夏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从即日起左中交警在全旗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摩托车、两(三)轮电动车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整治重点:
(一)、无证、酒驾、毒驾等突出违法行为;
(二)、无牌、假套牌、机件不符合要求、存在隐患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两(三)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三)、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超速、超员、违反规定载货、闯红灯、不按车道行驶、强行超车或违反让行规定等违法行为;
(四)、追逐竞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
(五)、争道抢行、乱停乱放、双手离把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整治期间,对上述违法行为一律严厉打击、上限处罚;且定期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平台进行曝光;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支持整治工作,与左中交警携手共同打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此通告。
【视频曝光!广西一男子违法想“私了”,遭拒后竟抡起头盔狂打辅警和工作人员 】6月8日10点30分许,韦某驾驶车牌号为桂BDZ***的两轮摩托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在行驶至燎原路与蝴蝶山路交叉口被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鱼峰大队的执勤人员拦下检查,因其无法出示任何有效证件,执勤民警对其依法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期间,韦某一直想花钱“私了”,在民警多次拒绝韦某后,他就一直在执勤点附近徘徊。
11时27分许,鱼峰大队辅警杨波与停车场的工作人员黄育海一起将韦某的违法车辆拖移至道路对面。此时,韦某从身后快速奔跑至人行横道处将两人拦下,随后突然抡起手中的安全头盔猛烈敲打黄育海和杨波头部,附近的劝导员见状上前一同将韦某制服,并移交至柳州市公安局鸡喇派出所。
经过医生检查,黄育海头部出血,被缝了4针,杨波头部受到敲打出现头晕、肿胀现象。

据韦某供述,其动手打人的原因在于自己不想缴纳50元罚款,想花10块钱“私了”,但执勤民警没有理会,看到自己车辆被推走,一气之下做出如此举动。
执勤民警表示,“韦某主要是涉嫌无证驾驶,我们只是对他车辆进行暂扣处理。”但韦某以不识字为由拒绝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民警便把凭证交给韦某,要求他到鱼峰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期间并没有要求其缴纳罚款。韦某表示,自己看到其他违法走机动车道的电动车驾驶人有缴纳50元罚款,便误以为自己也要交罚款。
目前,韦某因妨害公务的行为,已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依法立案侦查。
交警提醒:交警在依法执勤时,广大驾驶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不可使用暴力手段阻碍执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现场视频:网页链接
来源 | 柳州交警
编辑 | 蓝梦
审核 | 农春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