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浙江这些项目正在招标,想做就来
【文末有招标详细】
今天浙江发布的部分项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U盾电子卖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富阳大队场口消防救援站通信设备建设项目成交公告
前方路(新丰路至金钟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阳光路(鄞县大道-望童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村工业厂房招标公告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保项目的更正公告
绍兴市天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产品快检和食品追溯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湖州天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2024年度长兴县杭宁高速以西道路保洁垃圾清运采购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舟山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舟山绿色石化海洋生态监测站第一批实验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金华开发区社会治理微智治平台应用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温岭东部“万亩千亿”新型产业平台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温岭经济开发区DB080117地块设计招标公告
绍兴市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进港路站场外雨水改造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绍兴市嘉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绍兴市中医院磁共振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房屋维修及零星改造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关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丽水水街基金园委托运营商招商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DSA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湖州南太湖新区电子政务外网升级改造及安全运营中心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2024年杭州市余杭第二高级中学宿管、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温岭东部“万亩千亿”新型产业平台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温岭经济开发区DB060508地块设计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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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招标文件
嘉兴市税务局:个人账户银行流水被查
主体名称
桐乡市***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税稽罚﹝2022﹞2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7-25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额1285094.95元(147206.29+7360.33+1130528.33)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42547.48元。
罚款金额(万元)
64.254748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桐乡市***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你公司上述隐匿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47206.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360.33元、企业所得税1130528.33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的规定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情况,价税合计金额共计5054082元,不含税价总额4906875.71元,其中:2019年共计1299279.61元,2020年共计1878764.08元,2021年共计1728832.04元,合计少申报销项税额147206.29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自然人王***的询问笔录;2.对自然人魏***的询问笔录;3.对桐乡市***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主任牟***的询问笔录;4.对桐乡市***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钱***的询问笔录;5.对桐乡市***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纳杨***的询问笔录;6.桐乡市***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原材料收购、验收凭证;7.王***个人账户银行流水明细;8.魏***个人账户银行流水明细;9.桐乡市***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申报收入明细表;10.桐乡市***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申报收入对应的送货单复印件;11.桐乡市***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科目明细账打印件、相应年度财务报表及申报表打印件。
处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主体名称 嘉兴市***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税一稽罚﹝2022﹞6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7-25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所偷税款1169224.2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计584612.11元。
罚款金额(万元) 58.461211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市***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你单位存在隐匿销售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其中隐匿2019年销售收入63694.16元,隐匿2020年销售收入268595.04元,隐匿2021年销售收入234879.27元,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申请并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研发费用总金额为14012486.12元,申报时已调整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金额为9972519.50元,本年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4039966.62元,经检查,你单位4039966.62元研发费用不属实,不予加计扣除,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448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5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若干问
处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400MB1515866B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