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管某某提起公诉
#白山#
2022年12月26日,浑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管某某以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行办理。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律师#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白山头条#
在吉林白山,王女士在银行存了30万元。万万没想到,一年多后,王女士去银行取钱时,发现30万元存款不见了。经核实,王女士的30万元全部被银行柜员转入个人账户,该柜员已离职。王女士询问银行未果后,将银行告上法庭。
事发时,王女士被银行柜员李某某接待。令王女士没想到的是,在办理银行卡的过程中,李某某偷偷记下了王女士的密码,并将网银掌握在自己手中。
随后,李某通过网上银行将20万元转入了自己的账户。不知情的王女士有10万元存款,让女儿找李某某购买理财产品。然而,李某某却故技重施,直接将10万元据为己有。

一年多后,王女士去银行取款时,发现银行卡余额为零。
另一方面,王女士在向银行索偿未果后,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李某某转账的30万元。
【叶子说法】
1、30万元被银行柜员私自转走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事实上,银行柜员李某转走30万元的行为可分为先转账20万元、后挪用10万元的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首先,李某某通过网银转账20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关于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侵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犯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至40万元。
也就是说,如果李某某的行为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刑期不足将三年。
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至于李某某转账20万元,系通过网银渠道暗中盗窃转账20万元,并无明显的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行为.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吉林省对盗窃数额的认定,盗窃金额在3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属于巨额。
本案李某某盗窃金额为20万元,应判3年至10年。
其次,李某某挪用王女士10万元,应认定为职务侵占。
简单来说,李某利用自己在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为了让王女士安心,将10万元假意购买理财,而不是存入银行。该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20万元部分构成盗窃罪,10万元部分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某不服,认为20万元部分也属于职务侵占罪,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2、银行是否应该赔偿王女士的损失?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虽然偷偷记下了王女士的银行卡密码、拿走网银,但并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但是银行对员工的管理不善导致事情发生,因此银行有过错,应向王女士全额赔付20万元。
至于另外10万元,由于王女士的女儿直接将现金交给了李某某,并没有存入银行账户,银行没有控制的可能,不应由银行赔偿。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20万元。
3、嫌疑人出狱后能否继续回到银行等相关行业继续工作?
根据《刑法》的规定,一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或者违反其职业规定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防止再犯的需要,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三至五年。
在本案中,考虑到李柜员的犯罪情节严重,法院对其判处最高刑罚,并判处其5年内不得在银行工作。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表达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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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叶子说法,每天带你从实践案例中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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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山,王女士在银行存了30万元,万万没想到,一年多之后,王女士去银行取钱时,竟发现3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经过核查后才发现,王女士的30万元,全部被银行的柜员转入了个人账户,且柜员已经离职,王女士在向银行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清闲的湖泊yu 有话说:
银行应该承担王女士的损失,在办理业务的时候找的是银行大厅,当时柜员也是银行的员工,银行内部出问题,不能让顾客买单,这样白白让顾客损失以后谁还敢去银行?

20万存到账户上被网银转走,银行赔付(话说客户自己也不查余额,转走钱也没有短信通知),10万也是同一家银行同一个柜员办理的业务就不予赔付,利息肯定没了,还白损失本金10万,这个界定不知是合情还是合法?
虽然李某己离职,虽然钱己挥霍一空,银行也必须赔偿客户的损失。因为他是银行的员工,才有这个作案的机会,还有银行为什么监管不到位,为什么不经常组织清查,防范不法员工偷转客户的资金呢?
如果不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银行员工就会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储户钱财,这样下去银行就会失去储户的信任,银行离倒闭也就不远了。
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银行职员骗走千万存款 储户担责8成#
据江源区纪委监委消息: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案件执行处处长、四级高级法官鹿贵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白山市纪委监委指定,目前正接受江源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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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吉林白山,王女士在银行存了30万元,万万没想到,一年多之后,王女士去银行取钱时,竟发现3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经过核查后才发现,王女士的30万元,全部被银行的柜员转入了个人账户,且柜员已经离职,王女士在向银行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事发当时,接待王女士的是银行的柜员李某某,在李某某的帮助下,王女士在涉事的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并先后存入20万元,可令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在办理银行卡的过程中,李某某偷偷记下了王女士的密码,并将网银留在了自己的手中。 之后,李某某通过网银,将20万元全部转入自己的账户中,不知情的王女士有了10万元钱的存款后,又让女儿找李某某购买理财产品,但李某某故技重施,直接将10万元据为己有。 一年多之后,王女士去银行取钱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余额为零,王女士报警后,警方将李某某抓获归案,但由于李某某早将30万元挥霍一空,所以无法赔付王女士。 另一边,王女士在向银行索要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代为赔偿被李某某转走的30万元。【@以案普法 】 1、李某某转走王女士30万元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事实上,李某某转走王女士30万元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即先转走20万元、后侵占10万元两个行为。 首先就李某某通过网银转走20万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而非职务侵占行为。 关于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至4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刑期将在三年以下。 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职务侵占罪必须要求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就李某某转走20万元的行为,系其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通过网银渠道转出,并没有明显的利用其职务便利的行为,故应当视为盗窃行为。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吉林省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盗窃数额在3万元至3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本案中,李某某盗窃的数额为20万元,所以其刑期应当在3年至10年。 其次就李某某侵占王女士10万元的行为,应当属于职务侵占行为。简单来说,李某某正是利用了银行员工这个特殊的身份,才让王女士放心的直接将10万元交给了李某某购买理财,而不是存入银行,所以其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职务侵占罪,10万元的数额,刑期应当在3年以下。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就20万元部分,构成盗窃罪;就10万元部分,构成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李某某不服,认为20万元部分也是职务侵占罪,故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2、银行是否应当赔偿王女士?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李某某偷偷记下王女士银行卡密码、拿走网银的行为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但不可能否认的是,造成此次事件的直接原因,系银行对员工的管理不善造成,储户王女士没有任何的责任,所以银行方面存在过错,应当将20万元全额赔付给王女士。 至于另外的10万元,因为王女士女儿直接向现金交给了李某某委托办理,并未存入银行的账户,所以银行对此没有管控的可能性,故不应当由银行赔偿。 最终,一审法院判银行赔偿王女士20万元。 3、禁业限制是指什么? 按照《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可以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判处禁业限制,最高期限是5年。 本案中,考虑到柜员李某某的罪行严重,法院对其顶格判罚,判处其5年内不得从事银行职务。 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工行前柜员将储户30万存款挥霍一空# 头条热榜 #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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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山,王女士在银行存了30万元,万万没想到,一年多之后,王女士去银行取钱时,竟发现3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经过核查后才发现,王女士的30万元,全部被银行的柜员转入了个人账户,且柜员已经离职,王女士在向银行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事发当时,接待王女士的是银行的柜员李某某,在李某某的帮助下,王女士在涉事的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并先后存入20万元,可令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在办理银行卡的过程中,李某某偷偷记下了王女士的密码,并将网银留在了自己的手中。 之后,李某某通过网银,将20万元全部转入自己的账户中,不知情的王女士有了10万元钱的存款后,又让女儿找李某某购买理财产品,但李某某故技重施,直接将10万元据为己有。 一年多之后,王女士去银行取钱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余额为零,王女士报警后,警方将李某某抓获归案,但由于李某某早将30万元挥霍一空,所以无法赔付王女士。 另一边,王女士在向银行索要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代为赔偿被李某某转走的30万元。【@以案普法 】 1、李某某转走王女士30万元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事实上,李某某转走王女士30万元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即先转走20万元、后侵占10万元两个行为。 首先就李某某通过网银转走20万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而非职务侵占行为。 关于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至4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刑期将在三年以下。 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职务侵占罪必须要求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就李某某转走20万元的行为,系其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通过网银渠道转出,并没有明显的利用其职务便利的行为,故应当视为盗窃行为。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吉林省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盗窃数额在3万元至3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本案中,李某某盗窃的数额为20万元,所以其刑期应当在3年至10年。 其次就李某某侵占王女士10万元的行为,应当属于职务侵占行为。简单来说,李某某正是利用了银行员工这个特殊的身份,才让王女士放心的直接将10万元交给了李某某购买理财,而不是存入银行,所以其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职务侵占罪,10万元的数额,刑期应当在3年以下。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就20万元部分,构成盗窃罪;就10万元部分,构成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李某某不服,认为20万元部分也是职务侵占罪,故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2、银行是否应当赔偿王女士?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李某某偷偷记下王女士银行卡密码、拿走网银的行为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但不可能否认的是,造成此次事件的直接原因,系银行对员工的管理不善造成,储户王女士没有任何的责任,所以银行方面存在过错,应当将20万元全额赔付给王女士。 至于另外的10万元,因为王女士女儿直接向现金交给了李某某委托办理,并未存入银行的账户,所以银行对此没有管控的可能性,故不应当由银行赔偿。 最终,一审法院判银行赔偿王女士20万元。 3、禁业限制是指什么? 按照《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可以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判处禁业限制,最高期限是5年。 本案中,考虑到柜员李某某的罪行严重,法院对其顶格判罚,判处其5年内不得从事银行职务。 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工行前柜员将储户30万存款挥霍一空# 头条热榜 #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对不起,拿结婚证没用,证明不了你们两是夫妻!”,吉林白山,发生了一件令人大跌眼镜的事。潘女士丈夫去世了,她拿着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到去某银行查询丈夫的存款余额,万万没想到吃了个闭门羹。原来,银行工作人员认为户口本上的信息有涂改,不能用。当潘女士拿出结婚证后,却被告知结婚证不能证明夫妻关系,需要街道办开证明才行。无奈,潘女士重新办理了新户口本,然后才查询成功。

笑不活了!从证明“你妈是你妈”,到证明“你俩是夫妻”,有的部门真是不断刷新我们的认知啊。如果结婚证都无法证明是夫妻关系,还要去街道办开证明?街道办又不是民政局,如何证明二人是夫妻呢?这不是增加老百姓的办事负担吗?
现实生活中,一方配偶去世,在世一方查询继承对方财产特别是存款,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作为银行机构,有规章制度可以理解,担心出问题也可以理解。但对于“结婚证无法证明是夫妻”这样的认知和操作,还是少一点好,实在是贻笑大方。
本案中,潘女士仅仅是去查询丈夫的存款状况,而不是去支取。对于当事人而言,提供基础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就可以了,银行也只是形式审查。潘女士带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去查询,银行根据已有证据,应当为其提供查询业务。
户口本中血型存在修改之处,一般情况下也会加盖派出所经办人的人名章,这是常识。结婚证就是证明婚姻关系的最有力的书面证据。如果这都不认,确实是有点搞笑。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和司法部《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凭已故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
据此,银行工作人员的说法和做法,确实是违反该通知的规定和精神的,需要好好学习一下了。
那么,如果潘女士要想取出亡夫的存款,该怎么办呢?
要么是办理继承权公证,要们是拿到法院的继承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能取出亡夫的存款。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白山头条# #女子查亡夫账户被告知结婚证无效# 头条热榜#头号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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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 #会见犯罪嫌疑人#
刑事犯罪被拘留,家属能见到嫌疑人吗?
【引言】
当人们的家属因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时,他们往往是担心焦虑的,这时候他们通常会迫切的想要和家属见一面,当面交流一下,这也是人之常情,那么现实中家属可以见到嫌疑人吗?让我们通过案例来探讨一下。
【案例分析】
石某在担任临江市看守所教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看守所规定,在未决犯姜甲死刑复核裁定书送达之前,于2013年1月15日12时许,安排姜甲与其家人会见。2013年1月21日9时许,石某再次让当日值班领导拘留所所长姚某某安排未决犯姜甲与其家人会见,姚某某遂安排被告人孙某某负责看管工作,因孙某某未尽看管义务,致使会见期间姜甲母亲王某甲制作了姜甲的翻供材料及录音,并送至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导致姜甲死刑停止执行。

【法院审理】
石某在担任临江市看守所教导员期间,违规安排未决犯姜甲与其家人会见,导致姜甲死刑停止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玩忽职守,导致姜甲死刑停止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以后,二被告人主动找到其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二被告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临江市看守所情况说明、临江市公安监管场所各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汇编:(1)证实未决在押人员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得会见,经批准会见的由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在场监视。已决犯与近亲属会见由看守所民警在场监护。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不准为在押人员照相、录像、录音,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立即责令停止会见。

【结尾思考】
依据法律规定,家属是不可以去见被羁押的嫌疑人的,只有家属依法委托的律师才可以进行会见。家属委托的律师带进去家属的问候,安抚嫌疑人的情绪。但无论怎样来说,和律师的见面总归不如和自己家人的见面,所以我们更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远离违法行为,才能够平安生活。
钱存进银行的那一刻起银行就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任。别的说啥都是推辞//@以案普法:吉林白山,王女士在银行存了30万元,万万没想到,一年多之后,王女士去银行取钱时,竟发现3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经过核查后才发现,王女士的30万元,全部被银行的柜员转入了个人账户,且柜员已经离职,王女士在向银行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事发当时,接待王女士的是银行的柜员李某某,在李某某的帮助下,王女士在涉事的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并先后存入20万元,可令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在办理银行卡的过程中,李某某偷偷记下了王女士的密码,并将网银留在了自己的手中。

之后,李某某通过网银,将20万元全部转入自己的账户中,不知情的王女士有了10万元钱的存款后,又让女儿找李某某购买理财产品,但李某某故技重施,直接将10万元据为己有。 一年多之后,王女士去银行取钱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余额为零,王女士报警后,警方将李某某抓获归案,但由于李某某早将30万元挥霍一空,所以无法赔付王女士。 另一边,王女士在向银行索要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代为赔偿被李某某转走的30万元。【@以案普法 】 1、李某某转走王女士30万元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事实上,李某某转走王女士30万元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即先转走20万元、后侵占10万元两个行为。 首先就李某某通过网银转走20万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而非职务侵占行为。 关于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至4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刑期将在三年以下。 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职务侵占罪必须要求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就李某某转走20万元的行为,系其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通过网银渠道转出,并没有明显的利用其职务便利的行为,故应当视为盗窃行为。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吉林省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盗窃数额在3万元至3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本案中,李某某盗窃的数额为20万元,所以其刑期应当在3年至10年。 其次就李某某侵占王女士10万元的行为,应当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简单来说,李某某正是利用了银行员工这个特殊的身份,才让王女士放心的直接将10万元交给了李某某购买理财,而不是存入银行,所以其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职务侵占罪,10万元的数额,刑期应当在3年以下。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就20万元部分,构成盗窃罪;就10万元部分,构成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李某某不服,认为20万元部分也是职务侵占罪,故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2、银行是否应当赔偿王女士?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李某某偷偷记下王女士银行卡密码、拿走网银的行为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但不可能否认的是,造成此次事件的直接原因,系银行对员工的管理不善造成,储户王女士没有任何的责任,所以银行方面存在过错,应当将20万元全额赔付给王女士。

至于另外的10万元,因为王女士女儿直接向现金交给了李某某委托办理,并未存入银行的账户,所以银行对此没有管控的可能性,故不应当由银行赔偿。 最终,一审法院判银行赔偿王女士20万元。 3、禁业限制是指什么? 按照《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可以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判处禁业限制,最高期限是5年。 本案中,考虑到柜员李某某的罪行严重,法院对其顶格判罚,判处其5年内不得从事银行职务。 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工行前柜员将储户30万存款挥霍一空# 头条热榜 #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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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山,王女士在银行存了30万元,万万没想到,一年多之后,王女士去银行取钱时,竟发现3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经过核查后才发现,王女士的30万元,全部被银行的柜员转入了个人账户,且柜员已经离职,王女士在向银行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事发当时,接待王女士的是银行的柜员李某某,在李某某的帮助下,王女士在涉事的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并先后存入20万元,可令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在办理银行卡的过程中,李某某偷偷记下了王女士的密码,并将网银留在了自己的手中。

之后,李某某通过网银,将20万元全部转入自己的账户中,不知情的王女士有了10万元钱的存款后,又让女儿找李某某购买理财产品,但李某某故技重施,直接将10万元据为己有。 一年多之后,王女士去银行取钱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余额为零,王女士报警后,警方将李某某抓获归案,但由于李某某早将30万元挥霍一空,所以无法赔付王女士。 另一边,王女士在向银行索要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代为赔偿被李某某转走的30万元。【@以案普法 】 1、李某某转走王女士30万元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事实上,李某某转走王女士30万元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即先转走20万元、后侵占10万元两个行为。 首先就李某某通过网银转走20万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而非职务侵占行为。 关于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至4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刑期将在三年以下。 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职务侵占罪必须要求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就李某某转走20万元的行为,系其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通过网银渠道转出,并没有明显的利用其职务便利的行为,故应当视为盗窃行为。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吉林省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盗窃数额在3万元至3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本案中,李某某盗窃的数额为20万元,所以其刑期应当在3年至10年。 其次就李某某侵占王女士10万元的行为,应当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简单来说,李某某正是利用了银行员工这个特殊的身份,才让王女士放心的直接将10万元交给了李某某购买理财,而不是存入银行,所以其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职务侵占罪,10万元的数额,刑期应当在3年以下。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就20万元部分,构成盗窃罪;就10万元部分,构成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李某某不服,认为20万元部分也是职务侵占罪,故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2、银行是否应当赔偿王女士?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李某某偷偷记下王女士银行卡密码、拿走网银的行为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但不可能否认的是,造成此次事件的直接原因,系银行对员工的管理不善造成,储户王女士没有任何的责任,所以银行方面存在过错,应当将20万元全额赔付给王女士。

至于另外的10万元,因为王女士女儿直接向现金交给了李某某委托办理,并未存入银行的账户,所以银行对此没有管控的可能性,故不应当由银行赔偿。 最终,一审法院判银行赔偿王女士20万元。 3、禁业限制是指什么? 按照《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可以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判处禁业限制,最高期限是5年。 本案中,考虑到柜员李某某的罪行严重,法院对其顶格判罚,判处其5年内不得从事银行职务。 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工行前柜员将储户30万存款挥霍一空# 头条热榜 #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154号:王四光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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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