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躺赚1万元?“跑分”赚快钱的嫌犯获刑三年三个月】“对方说只干3天给我1万至2万元的好处费……”为赚“快钱”,湖北十堰的阿平远赴云南“跑分”兼职,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件、手机卡等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并帮助刷脸、取现,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日前,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阿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网页链接
为湖北高院懂法的法官门点赞!!!为有正义有良知的法官门点赞!!!
【3天躺赚1万元?“跑分”赚快钱的嫌犯获刑三年三个月】“对方说只干3天给我1万至2万元的好处费……”为赚“快钱”,湖北十堰的阿平远赴云南“跑分”兼职,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件、手机卡等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并帮助刷脸、取现,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日前,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阿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网页链接
【3天躺赚1万元?“跑分”赚快钱的嫌犯获刑三年三个月】“对方说只干3天给我1万至2万元的好处费……”为赚“快钱”,湖北十堰的阿平远赴云南“跑分”兼职,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件、手机卡等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并帮助刷脸、取现,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日前,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阿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3天躺赚1万元?“跑分”赚快钱的嫌犯获刑三年三个月】“对方说只干3天给我1万至2万元的好处费……”为赚“快钱”,湖北十堰的阿平远赴云南“跑分”兼职,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件、手机卡等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并帮助刷脸、取现,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日前,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阿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网页链接
瞎说,湖北张大姐公安县有法院判决书,不用村委会同意也可以流转
【3天躺赚1万元?“跑分”赚快钱的嫌犯获刑三年三个月】“对方说只干3天给我1万至2万元的好处费……”为赚“快钱”,湖北十堰的阿平远赴云南“跑分”兼职,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件、手机卡等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并帮助刷脸、取现,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日前,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阿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3天躺赚1万元,这个条件太诱惑”(来源:正义网)
2020年,事发陕西咸阳,13岁的小女孩与16岁男孩到酒店开房,万万没想到两人在房间内居然很快就发生了不正当行为。
事后16岁的男孩王某直接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女孩父亲知道后,气愤的认为,除了男孩应该负责,酒店存在过错,他们也有责任,然后将其老板告上了法庭,法院却是这样认为的。
事情是这样的,13岁的小女孩裘某,在学校操场看到了打球很帅的男孩王某,后来便通过同学认识了高年级的16岁男孩王某,两人相见恨晚,总是有说不完的话,感觉非常投缘,很快两人瞒着父母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两个懵懂无知的少年,学着影视视频中情侣恋爱的样子,没想到后来逐渐变得离谱,胆大包天的两人居然为了让自己的感情更加稳定,便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16的男孩王某将女孩裘某带到了距离学校不远的某家酒店房间,然后就在房间内两人发生了一次不正当的行为。
事后,女孩裘某的父亲很快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气的差点一口气没上来,然后选择直接报警。(来源于武汉晨报真实案例改编)
之所以他们会做出如此荒唐的行为,一方面是青春荷尔蒙的冲动。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两个小孩都处于叛逆期,但是又不知该如何表达出来,身边的长辈也没有给予一定的指导,没想到遇到同样问题的两人认识了,然后就觉得是相见恨晚,无话不说,好像找到了知音。
经过调查后,发现男孩王某明知道裘某还是一个13岁的小女孩,依然选择与其发生不正当的行为,因此构成了强奸。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只要知道女孩还未满14周岁,无论女孩是否愿意,却仍然与其发生不正当行为,就构成强奸。
也就是说,16岁的男孩王某已经被认定构成了强奸,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但是他现在还属于16周岁的未成年,因此可能会被减轻处罚。
事情发生后,女孩的父亲认为不仅应该对男孩王某给予严厉处罚,对于酒店经营者也应该给予处罚。
女孩父亲根据相关证据显示,的确酒店当时已经知道了两人是未成年,却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酒店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只要行为造成了他人民事权益遭受侵害,过错方就应该承担责任。
也就意味着,酒店经营者虽然没有参与男孩王某对女孩裘某的侵犯行为,但是对于两人发生不正当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存在过错。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酒店等经营者在未成年入住时,就应该主动询问父母或者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以及身份信息等等。
本案中,酒店方明知两人是未成年,却没有尽到核实登记的义务,从而导致男孩王某侵犯了小女孩,对女孩造成了严重伤害。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认为,酒店的确存在一定到过错行为,根据其过错造成的后果,酌情判处其赔偿女孩王某监护人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学生时期最重要的任务是好好学习,这是老师和家长经常说的一句话。
可是对正处于叛逆期的孩子来说,他们也需要宣泄自己的情绪,应该给他们积极的引导。
对于懵懵懂懂的少年,我们更应该关心关注对他们的性教育,情感教育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指导,以免事情发生后才后悔莫及,还表示孩子们并不知道是否违规甚至违法,从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家长更应该做到,日常生活中多与孩子沟通,多多倾听孩子的想法,从而给予正面引导,使其茁壮成长。
图自网络如侵删
湖北武汉,余某花费121万元购买了一辆平行进口路虎揽胜,谁知购车以后,车辆轮毂、发动机先后出现故障。于是,余某以经销商存在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车退款,并3倍赔偿363万元。(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余某想购买一辆路虎揽胜,但是由于价格太高,一直没有购买。一天,余某在网上浏览被告经销商时,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随后,经销商给余某主动打电话,称他们这里的价格便宜,邀请余某过去看一下。
余某看车以后,发现价格确实比其他商家便宜,于是立即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欧规路虎揽胜柴油3.0T”黑色汽车一辆。付款方式为分期,价款为1210000元,预付定金480000元。
随后几天,余某依照合同办理了贷款合同,给车辆购买了2万多元保险,缴纳了9万余元车辆购置税,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经销商向余某交付了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手续,交管局登记车辆品牌型号为英路览胜。
谁知,行驶一段时间以后,车辆4个22寸轮胎轮毂相继多部位发生开裂,经多次焊接修补还是出现故障。于是,余某到经销商处更换了4个19寸轮胎轮毂(保时捷卡宴),花费6000元。
没想到,几天后,余某大雨天在高速上行驶时,车辆发动机突然熄火。于是,余某联系经销商,要求赔偿,但是双方因车辆故障原因及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
随后,余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车退款,赔偿3倍损失及购车损失费40万余元,理由为:
第一、合同约定购买的是“路虎揽胜”,而经销商交付的是“英路览胜”,经咨询路虎公司,二者都属于路虎公司品牌,但是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经销商存在欺诈;
第二、经销商向他出售的轮毂明显有质量问题,却不能提供任何进货凭据。
经销商对此辩解:
第一、《乘用车销售合同》约定标的车辆为“欧规路虎揽胜”,并非“路虎揽胜”,“路虎揽胜”和“英路览胜”车辆性能基本一致,只是出口地不同而已,他们并无隐瞒;
第二、“欧规”其字面意思就是欧洲规格、标准,“欧规”比“中规”同类型车辆价格偏低,余某在多家公司经过比较后才到他们公司购买,对此是应当知情的;
第三、他们未能提供轮毂厂家、进货渠道等资料,不能据此认定案涉轮毂是他们交付,更不能证明他们所交付的就是三无产品,因为余某在案涉车辆轮毂相继出现开裂后,多次维修过。
第四、即使轮毂有问题,他们承担的也仅是轮毂赔偿责任,而不是整车。
一审期间,余某申请法院对车辆故障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车辆产地为英国,属于原装整车进口,但19寸轮毂存在质量问题;22寸轮毂可以排除使用不当造成的开裂,系轮毂本身质量问题,属于产品缺陷。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余某与经销商签订的《乘用车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关于经销商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首先,《乘用车销售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品牌为“路虎揽胜”,但经销商向余某实际交付的是与该品牌并无任何关系的“英路览胜”品牌车辆。
经销商在销售案涉车辆时,一直使用“路虎揽胜”字样,在交付车辆及相关随车证明资料时,亦未对“路虎揽胜”和“英路览胜”的区别作准确的告知说明。
经销商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商,应当准确知晓车辆的真实信息,但其上述行为存在混淆和放任的故意,使不具备车辆专业知识的余某误认为其购买的案涉车辆就是“路虎揽胜”,其欺诈的主观恶意明显。
其次,经销商与余某虽未就交付车辆上配置的22寸轮毂具体品牌作出约定,但应当符合基本质量要求以实现其使用价值。在实际使用过程中,4副轮毂均相继多部位发生开裂,经鉴定机构鉴定,4副轮毂属缺陷产品。
并且在鉴定机构要求以及法院指令下,经销商拒不提供上述轮毂的品牌、厂商、进货渠道等。可以认定,该4个22寸轮毂不仅是缺陷产品,还系“三无”产品。
轮毂作为车辆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实现车辆使用价值的重要部件,关系车辆整体的安全性能、功能实现和基本用途。轮毂的质量问题及产品缺陷应当认定为整车的质量缺陷,经销商以次充好,直接影响了余某购车,亦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因此,本案经销商构成欺诈,余某有权主张3倍赔偿。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经销处退还余某购车款,赔偿3倍购车款363万元,赔偿购车损失40万元。经销商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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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案件名称:湖北省保康县付先生与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案号:(2022)鄂06行终394号
代理律师:李亚杰 律师
开庭时间:2023年1月13日上午10:00
开庭地点: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襄阳# #拆迁补偿#